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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体器官捐献条例解读【大全】

发布时间:2023-11-08 11:47:37

 为了规范人体器官捐献行为,保障人体器官捐献人合法权益,制定了《湖北省人体器官捐献条例》,为帮助大家了解更多,以下是小编给大家整理的解读《湖北省人体器官捐献条例》,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9月25日,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湖北省人体器官捐献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本着“完善捐献工作体系,疏导捐献流程,鼓励捐献行为,规范监督管理”的立法思路,重点围绕促进人体器官捐献事业健康发展,着力解决当前人体器官捐献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对政府及相关各方职责、捐献人权益保障、登记和捐献、监督管理等方面内容作出具体规定,进一步规范人体器官捐献行为,保障人体器官捐献人合法权益,倡导捐献人体器官挽救生命的人道主义精神。《条例》的出台,标志着我省人体器官捐献事业步入法制化轨道。

厘清各方职责

完善捐献工作机制

人体器官捐献和移植涉及医学、法学、伦理学、社会学等方面的内容,情况复杂,专业性较强,工作难度大。因此,建立和完善“政府统一领导、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监管、红十字会组织推动、全社会支持参与”的工作格局和运行机制,有利于推进人体器官捐献工作。在立法中明确人体器官捐献的管理体制和职责分工,相关部门各司其职、相互配合,才能确保这一工作有序开展。为此,《条例》在以下几个方面作了规定:一是明确政府对人体器官捐献工作的领导职责,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人体器官捐献组织机构和工作机制,并将人体器官捐献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支持人体器官捐献事业发展。二是明确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职责,规定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人体器官捐献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公安、财政、民政、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人体器官捐献的有关工作。三是明确红十字会的职责,规定省红十字会负责建立完善人体器官捐献工作体系,对人体器官捐献工作进行指导和协调,同时明确红十字会统一管理潜在捐献人信息的职责。四是明确医疗机构的职责,规定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执行潜在捐献人信息报送制度,还应当为获取捐献器官提供服务保障。此外,对人体器官捐献协调员队伍建设、培训管理、职业要求等方面的内容作了具体规定。

加强权益保障

鼓励捐献行为

维护捐献人的人格尊严,保障捐献人及其家庭的合法权益,充分体现人文关怀,不仅是国际通行做法,而且符合我国的国情。为了更好弘扬人道主义精神,褒奖无私奉献精神,鼓励社会公众参与人体器官捐献,《条例》对捐献人及其家属的权益保障措施作了比较具体和明确的规定:一是彰显对捐献人权益的保障,明确规定捐献人的捐献意愿、捐献行为和人格尊严受社会尊重和法律保护。二是明确对捐献人家属权益的保障,规定捐献人近亲属在病情救治需要接受人体器官移植时,在同等条件下可以优先排序。三是对捐献人遗体的尊重、身故后的丧葬事宜、家属的缅怀纪念以及人道救助等方面的内容作了明确规定。四是明确规定省红十字会设立人体器官捐献救助基金及其筹集、使用和监督管理等方面的内容,特别是对救助基金的募集途径和使用目的作了具体规定,按照《条例》规定,救助基金通过政府财政拨款、彩票公益金投入以及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捐赠等途径募集,为生活困难的捐受双方家庭提供必要的人道救助。此外,还对捐受双方个人信息保密作了规定,即从事人体器官捐献工作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使用人体器官捐受双方的个人信息和资料。

疏导捐献流程

完善捐献体系

随着社会文明的进步,越来越多的爱心人士自愿加入到器官捐献的行列,为避免出现“捐献无门”、“捐献无法”的尴尬,保障人体器官捐献在阳光下运行,《条例》努力畅通人体器官捐献渠道,完善人体器官捐献体系。

一是明确了捐献登记的有关规定。《条例》明确规定红十字会是人体器官捐献的登记机构,并对其职责作了详细规定。同时,对自愿捐献人体器官的条件和要求,符合捐献条件的公民向谁表达捐献意愿,如何办理捐献登记以及如何变更、撤销登记等方面的内容作了明确规定。

二是对如何实现捐献作了规定。由登记到捐献的实现需要捐献执行人协助完成,捐献执行人是这一过程中的重要环节。为此,《条例》对捐献执行人的条件、范围以及如何开展工作等有关事项分别作了详细规定。比如,捐献人在办理捐献登记时,应当指定捐献执行人;捐献人死亡后,由其捐献执行人通过红十字会进行实施,使捐献行为更加明确、规范,充分反映捐献人的意愿。

三是对捐献器官的分配作了严格规定。捐献的器官能挽救和延续他人的生命是捐献人最大的愿望,能够公平地接受器官移植,是等待人体器官移植手术患者最关心的问题。为保障器官分配的公平、公正、公开,发挥最大的移植治疗效果,《条例》规定,捐献的人体器官必须经国家人体器官捐献分配与共享系统统一分配,由具有临床移植资质的医疗机构负责实施。只有科学严格的程序保障,才能实现器官分配的阳光操作,保证利用的效率。

建立监督机制

规范捐献监督管理

人体器官捐献工作公平、公正的开展和人体器官捐献事业的有序发展,离不开科学、有效的监督,监督要始终贯穿人体器官捐献的全过程。为此,本条例对人体器官捐献的监督作了详细规定。

一是行政监督。《条例》规定,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是人体器官捐献行政监督的主体,监督的内容是相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人体器官捐献协调员等对人体器官有关管理制度和技术标准的贯彻实施情况。

二是社会监督。社会监督包括公民、社会团体以及舆论监督等,是一种自下而上的监督形式。《条例》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投诉、举报涉及人体器官捐献违法行为的权利,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红十字会有关人体器官捐献的工作都应当接受社会监督,卫生计生等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应当依法处理。

三是备案、报告制度。备案是一种事后监督形式,本条例借鉴外省市的立法经验,对红十字会、具备临床移植资质的医疗机构向同级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备案制度作了规定。此外,还规定具备临床移植资质的医疗机构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将人体器官获取、移植等情况向省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省红十字会报告。《条例》将于12月1日起正式施行,希望政府有关部门、红十字会、医疗机构以及社会各界认真学习贯彻落实《条例》有关规定,共同推动我省人体器官捐献事业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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