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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燃气收费标准清远燃气阶梯气价标准

发布时间:2023-10-30 17:56:32

为完善管道燃气价格形成机制,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加强配气价格监管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1171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促进天然气利用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2018〕119号)有关规定,已利用管道天然气的城市要核定独立的非居民配气价格。由于我市原管道天然气价格管理与省的规定不相适应,因此,需按照省的有关要求,制定我市市区非居民管道天然气配气价格和调整销售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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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制定《通知》的主要依据

(一)《*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28号);

(二)《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加强配气价格监管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1171号);

(三)《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促进天燃气利用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2018〕119号);

(四)《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定价目录(2018年版)〉的通知》(粤府办〔2018〕11号)

(五)《关于印发〈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城镇管道燃气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发改规〔2018〕10号);

(六)《关于印发〈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城镇管道燃气配气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的通知》(粤发改规〔2018〕15号)

(七)《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实施细则的通知》(粤发改规〔2019〕2号)

三、《通知》制定的程序

根据国家和省、市关于推进天然气价格改革、加强配气价格监督的政策文件和《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的实施细则》《清远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及管理办法》有关规定,《通知》在制定过程中严格履行了成本监审、公开征求意见、开展论证、公平竞争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等法定程序。经汇总、分析各方面意见和建议,市发展改革局对《通知》进行了修改完善,通过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查后报市政府审定同意后执行。

四、《通知》的主要内容

(一)核定非居民管道天然气配气价格

按照《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城镇管道燃气价格管理办法》规定,非居民配气价格可按气量进行分类,最多不超过三类。根据平均配气成本,综合考虑非居民用户用气量及特点,参考东莞、佛山等城市的做法,按非居民用户配气量分三类设定配气价格。并根据港华、昆仑两家燃气公司2018年对应类别的配气量及单位配气价格进行加权平均分类别计算得出。

(二)降低非居民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

按照国家和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配气价格监管的规定,进一步减轻非居民用户用气负担,降低企业生产要素成本,促进实体经济发展。按照我市燃气公司2019年1-6月的购气基价为气源价格,加上制定的分类别配气价格,相应调整非居民销售价格。非居民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实行基准价管理,供需双方可以基准价格为基础,在上浮20%、下浮不限的范围内协商具体价格。

(三)完善我市天然气价格联动机制

在我市已建立的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与气源价格联动机制的基础上,建立非居民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与配气价格联动调整机制。具体如下:

配气价格实行动态管理,原则上每3年对燃气企业准许成本、准许收益等校核调整一次。如投资、输送气量、成本等发生重大变化,可以动态调整。在基期配气价格基础上,计算期基准配气价格上升或下降达到0.1元/立方米时,启动联动机制,并按“同向联动”原则调整非居民用户销售价格。如政策或成本等发生重大变化,可提前调整。如调整变化幅度过大,可以适当降低调整幅度,避免价格大幅波动。对应调未调产生的收入差额,可分摊到未来年度进行补偿或扣减。

销售价格与气源价格联动机制仍按《关于印发清远市区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定价办法的通知》(清市价〔2013〕204号)文件执行。

(四)实施范围

《通知》非居民管道天然气价格政策适用于清远港华燃气有限公司和清远中石油昆仑燃气有限公司实施的管道天然气价格。

五、调整非居民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影响分析

按照《通知》的调整方案,将市区原公用性质用气和工商用气简化为非居民用气,按年用气量分为三类并制定每类的销售价格。调整后的价格,与此前销售价格对比均有不同程度下降。市区调整后非居民管道天然气最高上浮幅度的销售价格4.13元/立方米与此前最高限价4.75元/立方米相比,降低了0.62元/立方米,降幅13%,在全省已完成燃气价格改革的城市中降幅居前,调整后价格处于全省中游水平,减轻了企业负担,改善营商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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