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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燃气收费标准海南燃气阶梯气价标准

发布时间:2023-11-11 19:55:45

各市、县、自治县发展改革委,洋浦经济开发区经济发展局,各管道燃气经营企业: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加强配气价格监管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1171号)、《海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海南省城镇管道燃气配气价格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琼价价管〔2018〕234号)等文件精神,为推动管道燃气价格改革,现就管道燃气配气价格及相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市县管道燃气最高综合配气价格如下:

(一)儋州市、洋浦经济开发区、文昌市、琼海市、东方市、万宁市、澄迈县、临高县等市县管道燃气综合配气价格0.9元/立方米(含税,下同)。

(二)海口市管道燃气综合配气价格1元/立方米。

(三)三亚市管道燃气综合配气价格1.2元/立方米。

二、各市县可在合理分摊成本的基础上,制定居民配气价格和非居民配气价格,非居民配气价格可结合实际按气量进行分类,最多不超过三类。

各市县要结合燃气经营企业生产经营及成本情况,经过严格测算、充分论证,按合理比价关系,从严制定不同用气类别的具体配气价格,居民及非居民用气综合加权平均配气价格不得超过本地最高综合配气价格。

三、配气价格实施定期校核,校核周期原则上不超过3年,本通知制定的最高综合配气价格为第一个校核周期配气价格,下一个校核周期配气价格根据管理权限进行调整。

四、管道燃气居民配气价格和销售价格原则上要保持相对稳定,调整要依法依规履行听证程序。

五、管道燃气非居民用气销售价格与气源价格实施联动,在联动周期内气源价格变化超过设定值时,销售价格原则上做同向调整,具体联动机制另行印发。

六、增值税税率调整时,管道燃气非居民用气销售价格按照《关于落实减税降费政策调整非居民天然气销售价格有关事项的通知》(琼发改便函〔2019〕1920号)计算方式,做相应调整。

七、燃气经营企业要严格执行管道燃气价格政策,做好相关政策解释工作。

八、本通知自2019年12月25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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