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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招生委员会,有关高等学校:

为加强我省普通高考艺术类招生管理,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普通高等学校艺术专业招生工作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予遵照执行。

安徽省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

2015年11月10日

为确保我省普通高校艺术专业招生考试工作顺利进行,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艺术类专业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司〔2013〕13号)和《关于做好2015年高校部分特殊类型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司〔2015〕1号)等文件精神,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报名

1.文化课报名。报考艺术类专业的考生,于2015年11月15-17日在户口所在市县招生考试机构指定的报名点办理文化课报名手续。文化课报名工作按《安徽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关于做好普通高校招生考试报名工作的通知》(皖招考〔2015〕32号)执行。

2.专业课全省统一考试(以下简称省统考)报名。按照教育部颁布的艺术基础科类与本科专业对应表,各专业省统考根据其考试科目(相同或相近)共设置8个组考模块(各模块对应的专业详见附件),艺术类考生必须选择1个与所报专业相对应的统考模块参加专业课省统考。艺术类考生在文化课高考报名的同时,还须完成专业课网上报名手续。考生可以兼报不同模块的考试。

3.专业课学校单独考试(以下简称校考)报名。报名参加艺术类专业课校考的考生,必须是先参加我省艺术类专业课省统考且合格者。报考经批准在我省设点组织的校考,考生须在规定时间按相关规定报名,考试日程安排待确定后另行公布;参加其他不在我省设点的校考,报名时间和办法按招生院校的规定执行。

二、考试

4.文化课考试。艺术类考生须参加当年的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

5.专业课省统考。自开始,我省全面实行艺术专业统一考试,在原有音乐类、美术与设计类专业课省统考的基础上,组织实施舞蹈类、戏剧影视类专业课省统考,并进一步扩大省级统考适用高校范围。

艺术类专业课省统考工作在省招委会领导下,由省教育招生考试院(以下简称省考试院)负责统一组织实施。省考试院负责统一制定艺术专业省统考的考试说明、命制有关试题,组织相关科目的评分评卷工作,承担考试任务的院校须成立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负责组考相关考务工作。

艺术专业省统考的考试说明、考试简章等另行公布。

6.专业课校考。按照教育部进一步扩大省级统考适用高校范围的要求,在我省招收艺术类考生的高校原则上应采用专业课省统考成绩和相关投档录取规则进行招生,学校不再组织专业课校考。因此,可在我省设点组织校考的外省院校原则上限定为31所独立设置本科艺术院校及参照执行的部分院校(专业)、985和211高校、其他以艺术专业招生为主的本科院校。在我省设点的校考工作由相关高校负责,省考试院指定考点,集中进行,同时予以监督指导,并提供相关服务和技术支持。

按照教育部的规定,组织校考的高校要严格控制校考合格证发放数量,不得超过相应艺术类专业招生计划数的4倍。

三、划线

7.文化课分数线。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规定,分别按艺术(文)、艺术(理)划定本、专科文化考试最低录取控制线,本科原则上不低于普通本科第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的65%(其中,戏剧学、电影学、戏剧影视文学、广播电视编导、播音与主持艺术、艺术史论、书法学等专业原则上不低于普通本科第二批分数线的70%),高职(专科)一般不低于普通高职(专科)批次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的80%。

独立设置本科艺术院校及参照执行的本科院校(专业)的本科文化考试最低录取控制线由各招生院校确定,原则上不得低于我省划定的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其他院校艺术类本、专科文化分数最低录取控制线依照我省划定分数线执行。

8.专业课省统考合格线。根据考生成绩、招生计划按一定比例划定专业合格线。考生成绩及合格线将在省考试院网站公布,考生可上网查询。

9.省统考艺术类综合分控制线。

使用专业课省统考成绩的各批次均采用综合分投档。在专业课成绩合格、文化成绩达线的基础上,根据组考模块和招生计划,按比例划定各批次综合分录取控制分数线,本科批为120%,专科批为150%,若生源不足则根据实际情况划定。

按照艺术专业文化成绩不同的权重要求,设定两种综合分计算公式:

(1)综合分1=专业成绩/专业满分300+文化成绩/文化满分700,适用组考模块一、二、三、六对应的各专业。

(2)综合分2=专业成绩/专业满分700+文化成绩/文化满分300,适用组考模块四、五、七、八对应的各专业。

四、录取

10.录取批次及志愿设置。

第一批,校考本科专业,所含院校为31所独立设置本科艺术院校及参照执行的部分院校(专业)、985和211省外高校;

第二批,使用省统考专业成绩的本科专业;

第三批,校考本科专业,所含院校为除第一批院校外的其他校考本科院校;

第四批,使用省统考专业成绩的专科专业;

第五批,使用校考专业成绩的专科专业。

11.志愿设置。

第一批、第三批和第五批均设1个院校志愿,其中第三批录取结束后未完成的计划面向达线合格考生征集志愿。该批次征集志愿设1个院校志愿。

第二批、第四批实行“平行志愿”,“平行志愿”录取结束后仍未完成的计划,将面向未被录取的批次线上考生“征集志愿”。“平行志愿”、“征集志愿”每批均包含A、B、C、D、E、F、G、H八所院校,每所院校均设3个专业志愿及1个专业服从志愿,“征集志愿”不设专业志愿。

12.专业课校考批次的投档规则。

(1)报考独立设置本科艺术院校及参照执行院校的本科专业且专业考试合格的考生,由省考试院将其电子档案一次性提供院校,由招生院校按有关规定和公示的招生规则确定录取,遗留问题由学校负责解释并处理。

(2)报考其他院校校考专业的考生,若其文化成绩达到相应批次最低录取控制线且专业考试合格,即可向院校提供档案。由招生院校按有关规定和公示的招生规则确定录取,遗留问题由学校负责解释并处理。

13.专业课省统考批次的投档规则。

该批次实行综合分、平行志愿投档模式。原则上根据相应公式计算的综合分分别排序,按招生计划数的100%投档。

考生综合分相同时,按专业成绩排序,专业成绩仍相同时按文化总分(不含政策加分)排序。

五、其他

14.按照教育部的规定,有关高校要严格执行艺术类专业招生政策规定,结合本校艺术类专业人才选拔和培养要求,完善招生办法。要严格依据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2012年)》和《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教育(专科)专业目录(2015年)》设置本校艺术类招生专业,其中本科专业不得增设专业方向。要综合考虑高考文化成绩和艺术专业成绩,完善择优录取的办法,力求简单明了,便于考生理解和社会监督。同一高校同一艺术类专业应采用同一种录取办法。要逐步提高艺术类专业文化成绩要求,其中独立设置的本科艺术院校自行划定的文化成绩原则上不得低于我省艺术类本科专业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

凡报名参加专业课校考的考生,须先参加专业课省统考并且合格,否则,其校考成绩不能作为录取投档的依据。

15.艺术(文)类考生可兼报文史类,艺术(理)类考生可兼报理工类,填报文史、理工类院校志愿时间与文史、理工类考生相同,如艺术类考生放弃艺术专业志愿填报也可单报文史或理工类。文史、理工类考生不得兼报艺术类。当文史、理工类与艺术类录取时间发生冲突时,以艺术类投档优先。

16.非艺术类专业不得按艺术类专业招生考试办法招生。对于可授予艺术学学士学位的艺术教育、服装设计与工程、风景园林、文化产业管理等4个非艺术学门类专业,有关高校若对考生有专业要求,须在招生简章中明确告知考生应参加的专业考试科类及录取要求(学校不再单独组织校考),高考文化成绩要求不得低于本校非艺术类专业所在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其中独立设置的本科艺术院校对上述专业的高考文化成绩要求不得低于我省本科第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

17.我省艺术类专业招生计划编排不分文科、理科。

18.艺术类招生是普通高校招生的重要组成部分,各招生院校及市、县招生考试机构要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实施。

各校要采取有力措施清理艺考培训活动,严禁工作人员、教师(尤其是专业教师)单独、联合或委托举办高考艺术类应试培训、推广活动,严禁各级各类学校为各艺术类应试机构提供场所或设施,对上述行为一经查实,要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并对相关领导予以责任追究。

19.对在艺术类专业考试中违规的考生及有关工作人员,将严格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和教育部有关文件规定处理,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将按照《刑法》修正案(九)第二十五条追究刑责。

20.本规定适用于在我省普通高考艺术类招生的所有高等学校,由省考试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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