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专业与转学
第三十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允许申请一次转专业。
(一)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医院诊断确认,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其他专业学习者。
(二)学生经考核证实确有特长,转专业更能发挥特长者。
(三)根据就业形势和社会对人才的需求情况,经学生同意,学校调整部分学生的专业。
(四)学生各科成绩总评在班级中位于前60%的,可以在同一学科门类内的不同专业之间申请互转。
(五)学生各科成绩总评为班级前30%的,可以在属于不同学科门类的专业之间申请互转。
(六)学生需要留级,但其所属专业下一年级停止招生的。
第三十七条 转专业的办理时间和办理程序。
(一)学生转专业应于第一学年第一学期或第二学期结束前两周提出转专业申请。
(二)学生在本校范围内转专业,经所在教学院(部)初审,符合条件后推荐到转入教学院(部),经转入教学院(部)同意后,报教务处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