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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语言大学招生简章招生专业人数及录取结果查询详细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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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发〔2014〕35号)、《教育部关于做好2017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17〕1号)及招生考试工作其他相关文件规定,为规范招生工作,提高生源质量,保证学校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顺利进行,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北京语言大学。英文译名:Beijing Language and Culture University(简称BLCU)。

第三条 学校的上级主管部门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办学性质为公办本科。学校地址为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15号,学校代码为10032。

第四条 北京语言大学创办于1962年,是一所对来华留学生进行汉语教育和中华文化教育,对中国学生进行文学、经济学、法学、工学、历史学、教育学、管理学和艺术学等专业教育的国际型大学。

第五条 本章程适用于学校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学校保送生、自主招生、提前批次、国家专项和高校专项等类型的招生工作,依据教育部和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学校依据教育部颁布的本年度《教育部关于做好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全面贯彻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接受考生、家长、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工作职责

第七条 招生委员会是学校招生工作的决策机构,下设招生监察办公室和招生办公室,分别作为招生工作的监察机构和具体办事机构。

第八条 学校成立由校长、分管招生、教学和纪检工作的校领导、学生处、教务处、招生就业办公室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各教学单位负责人和教师、学生、校友代表组成的招生委员会。招生委员会主任由校长担任,副主任由分管招生、教学和纪检工作的校领导担任,教师、学生和校友代表分别由教代会、学代会和校友会推举产生。招生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编制招生计划,制定招生章程,研究特殊类型招生政策及招生工作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九条招生办公室是招生工作常驻办事机构,负责执行国家和我校有关招生的各项政策。招生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一)具体落实教育部有关招生工作的规章、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的相关规定或实施细则;(二)拟定本校招生章程和招生工作规章制度;(三)开展招生宣传和咨询工作,向考生和家长介绍学校情况和录取规则;(四)根据国家核准的年度招生规模及有关规定编制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五)组织实施特殊类型招生考试和高考录取工作,并负责协调和处理本校录取工作的遗留问题;(六)组织对录取的新生进行复查;(七)配合招生委员会主任召集招生委员会相关成员,行使集体议事和决策权力;(八)完成与招生相关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招生计划及录取规则

第十条 学校招生录取工作受教育部统一领导,按照“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原则,在各省(区、市)招生委员会组织下开展本校招生录取工作。

第十一条 学校面向全国招生,根据国家政策要求,着力促进区域、城乡入学机会公平,优化学校生源结构,统筹考虑各省考生人数和生源质量、各专业就业情况等因素,确定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年度招生计划及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以教育部及各省级招生机构公布的为准。

第十二条 学校按照教育部规定,将招生计划总数1%的作为预留计划,主要用于生源质量调控及同分考生的录取。预留计划的使用坚持质量优先、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十三条 按各省级招办提供的投档成绩(含全国性加分)提档。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学校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20%以内。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学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5%以内,服从专业调剂不退档。

第十四条 根据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招生计划,按照进档考生的实考分排队顺序进行录退,专业之间不设级差。优先安排可满足专业志愿的考生专业,再安排调剂考生的专业。在专业招生规模允许的范围内,学校将根据考生专业志愿情况适度调整专业招生计划安排。分专业录取时在内蒙古自治区实行“专业志愿清”(对投档考生按专业志愿顺序,从高分到低分排序,在专业招生计划内择优录取)。

第十五条 在实考分数相同情况下,依次优先录取相关科目分数高者。相关科目分数比较顺序为:文史类考生依次参考其外语、语文、文综、数学成绩;理工类考生依次参考其外语、数学、理综、语文成绩。浙江省、上海市排序顺序按照省招办有关规定执行。若排序顺序完全相同,学校将使用预留计划录取。

第十六条 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在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不足的情况下,可接收非第一志愿考生,按照投档成绩择优录取。若符合条件的非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仍不足,将征集志愿。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未完成的计划将征集志愿。征集志愿仍不足,将剩余计划调剂到其他生源质量好的省份完成招生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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