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北京市“十二五”时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确定的教育发展任务和目标,积极探索实施高中阶段教育招生考试改革,现就做好本市高级中等学校考试招生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统筹我市人民群众接受普通高中教育的需求和首都经济社会发展对职业技术人才的需求,促进普通高中教育与中等职业教育协调发展;统筹规划区域教育资源,积极推动普通高中多样化发展和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以促进教育公平、提高教育质量为出发点,稳步推进考试招生制度改革,保证招生工作规范有序进行,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促进首都和谐社会建设。
二、关于招生计划编制和招生政策
(一)本市各类高级中等学校招生规模为8.6万人,其中普通高中招生规模约5.24万人,中等职业教育招生规模约3.36万人。中等职业教育招生规模中,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招生规模0.5万人,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招生规模1.4万人,职业高中招生规模0.7万人,技工学校招生规模0.76万人。
(二)高级中等学校招生计划的编制按市、区县两级管理权限和工作程序进行。市教委负责对全市各类高级中等学校招生计划的宏观管理、统筹和指导;市教委、市发展改革委联合下达五年制高职和中专学校招生计划;市人力社保局负责安排技工学校分学校招生计划;区县教委负责安排本区县普通高中和职业高中分学校招生计划。各类学校招生计划需经市及区县教育部门或相关部门审核后以文件形式下达,并刊登招生简章。
(三)普通高中招生要统筹安排,适度规模。公办普通高中计划要依据《北京市中小学校办学条件标准》(京教策[2005]8号),每班不超过45人。各区县要加强高中阶段教育资源的统筹规划和布局结构调整,逐步提高示范高中招收初中毕业生的比例,从而扩大优质教育资源的覆盖程度,进一步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对于优质教育的需求。
(四)从起,我市全面取消普通高中招收择校生。同时,各区县要加强对普通高中中外合作办学项目、艺术、体育、科技特长生招生项目、特色高中改革试验项目的管理,不得随意增加项目招生规模和变更项目招生方式,并逐年减少艺术、体育、科技特长生的招生比例。
(五)为进一步促进义务教育均衡,拟在首都功能核心区和城市功能拓展区开展优质高中部分招生计划分配工作(以下简称“名额分配”),东城区、西城区、朝阳区、海淀区、丰台区和石景山区等六个区以优质高中为单位,将本校统一招生计划的30%分配到区域内初中校。
城市发展新区和生态涵养区(门头沟区、昌平区、大兴区、房山区、通州区、顺义区、怀柔区、平谷区、燕山区、密云县和延庆县)可根据本区县实际情况,参照首都功能核心区和城市功能拓展区“名额分配”的分配比例和招生办法执行。
(六)优质高中教育资源比较充裕的区县可适当编制跨区县招生计划,跨区县招生计划重点向优质高中教育资源比较短缺的区县倾斜。除示范高中外的其它普通高中原则上不安排跨区县招生计划。民办高中可在全市招生,并根据学校实际情况可以不分区县计划指标。经市教委批准招收体育、艺术、科技特长生和部分特色高中改革试验项目的普通高中,按照批复文件精神,可在全市范围招生。提前招生学校(专业)、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和获得“国家级、省部级重点中等职业学校”称号的职业高中可根据学校办学实际在全市范围内招生,不对各区县分配计划指标。
(七)为促进我市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 我市继续开展“3+2”中高职衔接试点工作,并进一步扩大试点的规模和范围。
(八)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教委等四部门制订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京参加升学考试工作方案>的通知》(京政办发[2015]62号)精神,认真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报考我市中等职业学校的资格审查工作。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升学申请且通过资格审核的随迁子女考生,可以参加北京市中等职业学校的考试录取。
(九)在部分中等职业学校继续开展招收未升学的应、往届高中毕业生进行中等职业教育试点工作,我市将统一面向社会公布招生学校和招生专业。请各试点学校从社会人才需求、学生特点和就业需要出发,确定好招生专业,并有针对性地开展职业教育。
(十)各区县招生计划管理部门负责编制普通高中和职业高中分学校的招生计划,市人力社保局编制技工学校的分学校招生计划,各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根据市教委下达的招生计划建议规模编制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请各相关部门和学校将编制的招生计划落实情况于2月28日前报市教委。
三、关于考试工作
本市继续将初中毕业会考和高级中等学校招生考试分开进行。所有高级中等学校招收的学生必须参加北京市高级中等学校招生考试。
(一)高级中等学校招生文化课考试由北京教育考试院统一命题。文化课考试科目为语文、数学、外语、物理和化学。其中,语文、数学、外语满分均为120分,物理满分为100分,化学满分为80分。
(二)体育考试成绩满分40分,按照市教委相关文件执行。
(三)高级中等学校招生文化课考试日期为6月24日至26日,具体时间由北京教育考试院另行通知。
四、关于评卷工作
北京市高级中等学校招生考试坚持“统一命题、统一制卷、统一考试、分区县评卷”的原则并继续采取网上评卷方式,评卷工作由各区县负责组织实施。各区县教委要高度重视,加强对本区县评卷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管理,统一协调安排评卷教师和服务人员,从资金设备、技术保障等多方面给予支持,确保全市网上评卷工作的顺利进行。
五、关于招生录取
高级中等学校招生录取分为提前招生录取、“名额分配”录取和统一招生录取三个阶段进行录取。
(一)提前招生录取。经市教委批准的普通高中美术班、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和特色高中改革试验项目等按照批复文件的精神,可参加提前招生录取。未经批准,任何普通高中不得擅自进行提前招生录取。中等职业学校按照本校专业设置和招生要求,可将本校招生总规模的30%列入提前招生。
(二)“名额分配”录取。全市所有参加“名额分配”录取的考生须参加高级中等学校招生考试。“名额分配”具体志愿填报和录取办法按北京教育考试院相关文件执行。
(三)统一招生录取。按照考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照志愿顺序,择优录取。凡被提前招生录取和“名额分配”录取的考生,不再参加统一招生录取。
(四)在统一招生录取结束后,未完成招生计划的各类高级中等学校可按照市中招办规定的程序进行补录工作。补录只录取参加全市高级中等学校招生考试且未被任何学校录取的考生。
(五)招收未升学应、往届高中毕业生进行中等职业教育试点具体招生录取工作按照有关文件执行。
(六)北京市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办法继续按照政策执行。
六、加强中考中招工作的领导与管理
(一)教育公平是社会公平的重要基础。高级中等学校考试招生工作涉及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各有关部门和学校要深入贯彻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统筹兼顾高中阶段各类学校的发展,切实加强对中考中招工作的领导,精心组织、严格程序、严肃纪律,确保中考中招工作平稳顺利进行。
(二)市教委将继续加强对全市各类高级中等学校招生计划的宏观管理、统筹和指导,切实加大信息公开力度。各区县和招生学校要维护招生计划的严肃性,不得擅自调整招生计划和变更招生方式,严格依照北京教育考试院中招办备案后的新生名册为新生建立学籍,有关部门将以招生简章和市教委的批文为依据进行监督检查。
(三)各区县要本着对人民群众和教育事业高度负责的精神,加强对所属招生学校和初中学校的管理,认真做好中考中招及学籍管理工作,维护广大考生的权益。
各高级中等学校要按照招生工作有关规定,实事求是地做好招生宣传工作,引导考生从首都经济社会发展和个人实际出发,合理选择升学目标。严禁各高级中等学校违规提前到初中校进行各种招生及宣传活动。对于违规招生、影响招生秩序的学校,经查证核实后在全市进行通报,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各初中学校要规范办学行为,鼓励学生积极参加中考;尊重学生的志愿选择,杜绝出现强迫或代替学生填报志愿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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