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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司篮球比赛的策划书精选

公司篮球比赛活动策划书

一、活动宗旨

公司为了丰富员工们的业余文化生活,营造积极向上的文化,同时增强各部门同事们之间的交往,提高公司知名度,特组织内部职工篮球赛。

二、参赛范围

共分4个队伍,分别为客服1队、2队、产品开发队(研发、曲库)、综合队(物流、市场、销售、)。

三、比赛明细:

①所有球员必须为公司在职人员,不允许有外援。一经查实有外援,则该队自动认输。

②裁判由梅裁判(国家二级裁判)担任,裁判员本着公平竞争、严格执法的原则。所有人员必须服从裁判的判罚,不得与裁判争执,否则可直接取消其比赛资格。

③所有人员必须本着“友谊第一,比赛第二”体育道德规范进行比赛,若出现谩骂、举止不文明、甚至动粗的人员,裁判可直接取消比赛资格,严重者将进行处罚。

④统一着装,参赛队伍必须统一穿着公司提供的T恤,2队伍篮队服颜色不相同。

⑤比赛用球由人资部购买新的牛皮篮球。

四、比赛规则

①比赛为标准3V3形式,每个队伍可候补人员3名,队长1名共7人。

②比赛进行抽签对决,论战制(如图),比赛时间为15分钟每半场,上下半场若出现平局、即进行加时赛,加时赛时间为5分钟,以最终得分决定名次,其余规则不变。

比赛判罚标准,全部参照国际篮联比赛标准,如下:

第一条

1-1比赛开始:双方以掷硬币的形式决定发球权,然后在发球区掷界外球开始比赛。

决赛阶段,上半时获发球权的队,下半时不再获发球权,由对方队在发球区掷界外球开始比赛。

1-2发球区:中圈不在场地中的半圆叫做发球区,发球区的地面(包括线)算界外。

1-3发球:在发球区掷界外球算做发球。

第二条

2-1攻守转换:

2-1-1每次投篮命中后,都由对方发球。

2-1-2所有交换发球权的情况(如违例、界外球及投篮命中后),均为死球,在发球区掷界外球继续比赛。

所有不交换发球权的情况(如不执行罚球的犯规),则在就近的三分线外发球。在这种情况下,发球前,必须由裁判员递交球。

2-1-3守方队员断球或抢到篮板球后,必须将球运(传)出三分线外(持球队员必须双脚踏在三分线外),才可以组织进攻,否则判进攻违例。

2-1-4争球时,在罚球圈跳球,任何一方得球都必须将球运(传)出三分线(持球队员必须双脚踏在三分线外),才可以组织进攻,否则判进攻违例。跳球中得意外投中无效,重新跳球。

凡因涉及2-1-3和2-1-4中出现的违例,裁判员的手势为:两手前臂交叉于脸前,以示违例,交换发球权。

第三条

3-1

20秒规则:24秒规则改为20秒

3-2

犯规法则:

3-2-1比赛中,每个队员允许三次犯规,第四次犯规罚出场。

3-2-2任何队员被判取消比赛资格的犯规,则取消该队比赛资格。

3-2-3每个队累记犯规达5次后,该队的第六次以后的侵人犯规由对方执行2次罚球。前5次犯规中,凡对正在做投篮动作的队员犯规:如投中,记录得分、对方个人和全队犯规次数,不追加罚球,由守方发球继续比赛;如投篮不中,则判给攻方被侵犯的队员1次罚球,如罚中得1分,并由攻方继续掷界外球,如罚不中,仍由攻方掷界外球。

3-2-4在使用小篮架的比赛中,不允许队员出现扣篮动作,也不允许队员将身体的任何部位悬挂于篮圈或篮架上,否则,可被判罚离场并不能再被替换上场,且该队失去球权。

第四条

4-1替换:只能在比赛计时钟停止的情况下替换,被换下的队员不能再被替换上场(场上队员不足3人时除外)。

第五条

5-1得分相等和决胜期:

比赛时间终了,以得分多者为胜方。初赛及复赛阶段,比赛时间终了,如得分相等,执行一对一依次罚球,只要出现某队领先1分即为胜方,比赛结束。

在决赛阶段,比赛时间终了,如得分相等,则增加3分钟决胜期,发球权仍以掷硬币的形式决定。如果决胜期得分仍相等,执行一对一依次罚球,只要出现某队领先1分即为胜方,比赛结束。

第六条

6-1队长:比赛中,队长是场上唯一发言人,可以与裁判沟通。

6-2纪律:比赛中应绝对服从裁判,以裁判员的判罚为最终判决。

五、人员安排

①裁判员:由梅裁判担任。

②计分翻牌员:由人资部龙利、彭灿担任。

③统计员;由督察部邹晓敏担任。

④后勤人员;由商务部同事担任。(负责准备水、伤可贴、毛巾等物品的及时到位)

⑤统一协调人,人资部李钊。

⑥各部门其他员工自愿参加为啦啦队。

六、奖励政策

①所有参赛选手及工作人员都可在现场获得水、饮料、医疗救助等福利。并且赛后所有人都可参加晚上的聚餐活动。

②获得第一名的队伍,全队可获500元奖金。第二名全队可获得300元奖金。

七、比赛需要物品:

篮球1个、创可贴1盒、红牛2件、T恤24件(2种颜色)、公司横幅1条(或喷绘)毛巾4条。

八、比赛场地及时间

比赛场地在凯旋大厦前的篮球场。

活动时间为6月12、13日18时。

九、比赛报名

报名表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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