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学生转专业的条件
(一)学生一般应在被录取专业完成学业。但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批准可转专业:
1.经考核,学生确有某方面特长,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者;
2.学生入学因公伤、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医疗单位或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别的专业学习者;
3.经学校认可,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则无法坚持继续学习者;
4.根据毕业生就业制度的改革和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学校在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部分学生的专业。
(二)凡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允许转专业:
1.新生入学并取得学籍未满一学期者;
2.由低学历层次转入高学历层次,校内下一批次录取专业转入上一批次录取专业者;
3.招生时录取分数明显低于转入专业当年录取分数者;
4.招生时已有明确规定不能转专业的特殊类型专业转入其他专业者;
5.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者;
6.高考时文史类考生转入理工类专业者;
7.二年级(含二年级)以上者;
8.艺体类与非艺体类互转者;
9.再次转专业者;
10.在校期间受过警告及以上的行政处分者;
11.应予退学者;
12.无正当理由者。
二、办理转专业的基本要求及程序
(一)各专业要加强专业教育,积极引导学生热爱本专业。学生转专业必须坚持“正确引导、规范有序、坚持标准、创新管理、保证质量”的基本原则。
(二)各院(系)根据本专业的教学资源情况提出该专业可以转入和转出的学生数,由教务处根据全校教学资源和学校总体控制指标进行审核,报分管校长审定后实施。为保证教学运行的正常有序,各专业转出学生人数原则上不能超过该年级该专业人数的5%;转入专业学生人数原则上不能超过该年级该专业人数的15%。
师资、教学设备等教学条件和教学资源比较紧张的专业,不允许接收转入学生。石油工程、冶金工程等学校品牌优势专业,接收学生转专业要严格控制。
(三)各院系根据学校的相关文件要求,结合本专业实际制定具体的考核细则,报教务处审核备案后实施。
(四)学生于一年级第一学期末考试结束后提出转专业申请和相关证明材料(包括家庭情况材料和家长同意的材料),由学生所在院(系)审查并同意后,交拟转入专业所在院系进行考核。
(五)在一年级第二学期开学后前两周内,拟转入专业所在院系将考核结果交教务处审核后报分管校长审定后正式下发转专业通知。学生凭教务处通知办理相关学籍异动手续。
(六)经学校批准转专业的学生,须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相关手续,逾期者作自动放弃处理。
(七)从文科类专业(限文理兼收专业的高考理科类考生)转入理工科专业学习的学生,只能在一年级结束时提出申请,经批准后须编入下一年级学习。相关办理程序不变。
(八)学生转入新专业后,需补修转入专业已开设过的必修课程。如需补修课程的学分数达20学分及以上,学生应转入该专业下一年级就读。
三、收费
转专业学生按转入专业年级的标准收取学费及相关费用;学生因自愿转专业需补修学分的课程,按转入专业学费标准折算收费。
四、附则
(一)本办法自2010年9月起实施。2009级学生转专业参照本办法执行。学校其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二)本办法由学校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