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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公安消防总队度接收地方院校应届毕业生简章

重庆市公安消防总队度接收地方院校应届毕业生简章

接收地方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入伍是消防部队干部的重要来源之一。随着重庆经济社会的迅速发展,需要越来越多的高素质人才补充到部队,担负起部队建设的重担。消防工作涉及千家万户,消防警察是最受尊敬的职业之一,热忱欢迎有志献身于消防事业的青年学生到重庆公安消防部队建功立业。

一、单位情况简介

重庆市公安消防总队,又称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重庆市消防总队,武警现役编制,隶属于重庆市公安局,是公安部下属的一支武警现役部队。总队机关设在重庆市渝北区云杉北路77号,总队在各区设支队,各县设大队,并设有特勤、水上等专业消防支队。目前,总队下辖24个支队,21个大队,两个直属单位,支队、大队受上级消防部队和当地公安机关双重领导。重庆市公安消防总队按照《消防法》的要求担负着消防监督管理、执勤灭火、应急救援等任务,是一支涉及专业面广、技术相对密集的部队。

二、接收专业和数量

学科门类专业名称
哲学哲学
法学法学
思想政治教育
教育学教育学
运动训练
文学汉语言文学
新闻学
音乐表演
外国语言文学
理学化学
应用心理学
电子信息科学与技术
工学机械设计制造与自动化
通信工程
计算机科学与技术
建筑学
土木工程
建筑环境与设备工程
给水排水工程
环境工程
安全工程
化学工程与工艺
轮机工程
航海技术
刑事科学技术
消防工程
管理学会计学
财务管理
人力资源管理
档案
公安学抢险救援
合计接收63名男生

三、接收条件和要求

1、政治合格,必须是中共党员或共青团员,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忠于祖国,志愿献身于公安消防保卫事业,在校期间遵纪守法、品行端正,未受过任何处分。家庭主要成员和主要社会关系无任何政治经济历史问题。

2、接收对象必须是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含研究生培养单位)招生统一考试录取的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以进入国家“211工程”高校,教育部、公安部直属院校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所属重点高校毕业生为主。

3、专业对口,学习成绩平均良好以上。学历、学制、专业内容、培养方向、课程设置符合接收要求,必须本科以上学历并获得相应的学位。

4、身体健康,除符合《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招收学员体格检查标准》的规定外。另身高体重要求:男性:身高170厘米,体重不低于55千克;(过于肥胖,超出标准体重25%不合格,)每一眼裸眼远视力在4.6以上。

5、本科毕业生的年龄不超过24周岁,硕士毕业生的年龄不超过29周岁,博士毕业生的年龄不超过34周岁,计算年龄的截止时间为毕业当年的8月31日。

6、本人自愿,保证入伍后服从组织分配,自愿到边远区县工作,安心服役,发挥专长,艰苦奋斗,在5年内个人不得要求退出现役。

同等条件下,有下列情况之一优先接收:

党员、学生干部、三好学生和曾服现役的毕业生,以及在学术、科研上有突出成果的毕业生,公安现役在职、退休未移交干部子女和因公牺牲干部子女、英烈子女。

有下列条件之一不予接收:

1、资格审查、知识能力考试、体能测试、体检、心理测试、政审不合格的;

2、广播电视大学、函授大学、职工大学、业余大学、自修大学、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等非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

3、职业大学、职业技术学院、民办大学、独立学院、成人高校毕业生;

4、普通高等院校招收的委培、自费、定向毕业生;

5、军队院校为地方培养的毕业生;

6、有国(境)外学习经历的毕业生;

7、在校学习期间,必修课程重修和补考累积2门以上或1门以上补考不及格的毕业生;

8、结业生、肄业生、中专起点大专生、预科生、未获得学位的本科以上毕业生;

9、被作留级处理或中途休学超过半年(不含应征入伍)的毕业生,在校期间因违反纪律或其它原因受过处分的毕业生。

10、档案材料经审查严重缺件或有重大疑问。

四、待遇

执行解放军的条令条例,享受现役军人待遇。

1、根据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 印发〈关于军队工资改革新政策及新方案【全文】〉的实施办法》([1993]后联字第4号)文件及有关规定,本科毕业生,任命为副连职警官或助理工程师(专业技术13级),中尉警衔;硕士研究生任命为正连职或助理工程师(专业技术12级),上尉警衔;博士研究生(获取学位的)任命为正营职或工程师(专业技术10级),少校警衔。

2、警官工资标准在每年的1月份定期增加一次,并随着职级和警衔的改变而增加。消防部队的警官除发放国家统一规定的工资以外,还享受地区补贴和生活补助。

3、警官享受公费医疗待遇和保险。

4、大学毕业生接收入伍后符合随军政策规定的,即可办理配偶、子女随军手续。

5、警官住房保障实行分配公寓和发放住房补贴相结合的方式。在给地方普通高等院校毕业入伍干部计算住房补贴年限时,其在校学习时间一并计算在内。

6、伙食方面实行部队提供补贴和本人交纳一定伙食费的方式保障,服装由部队根据规定定期发放。

7、工作成绩突出,符合有关规定的,可提前提拨使用。

8、未婚警官每年享受30天探亲假,已婚且夫妻异地的警官每年享有40天假期,差旅费由部队负责报销,已婚且夫妻同地的警官,在正常节假日外,每年还享有20天公休假。

9、警官在按照规定离职培训、进修、休假、治病疗养期间,工资正常发放。

10、警官的其他未尽待遇按照国家和部队政策规定执行,受国家的法律和政策严格保护。

五、接收方式和程序

1、报名。报名方式:现场报名,报名人员携学校推荐表、身份证、学生证(3项复印件)及个人其他自荐材料一起装订后,持本人身份证、学生证原件和本人2张1寸免冠彩色照片进行现场报名,邮件投递等其他报名方式恕不受理。

报名时间:12月4日—5日 9:00至16:00

12月12日 9:00至16:00

报名地点:重庆市渝北区云杉北路77号 市公安消防总队一楼

联系电话:(023)67315232

2、资格审查。我单位将根据毕业生个人详细资料从毕业院校性质、所学专业类别、学历层次、年龄、性别、地区分布等方面进行筛选确定参加考试人员名单。通过资格审查的人员名单将于1月中下旬公布,报名人员须关注重庆市公安消防总队网站(互联网)信息。

3、考核。

通过资格审查的毕业生将参加2月中旬组织的知识能力考试、心理素质测试、体能测试、面试、身体检查,经确定参加各项考试考核的考生须按时报到参考,缺考任何一项者将被取消考试和招录资格。在此期间联系方式有变动,请及时告知。

①知识能力统一考试。由公安部政治部统一组织,考试科目:行政职业能力测试、申论。

②心理素质测试。主要测试考生是否具备从事公安现役工作的心理素质,是否适合录取要求。测试结果为“不合格”的考生,不得进入下一程序的考核。心理素质测试只进行一次,不进行复测。

③体能测试。主要测试接收对象的体质体魄和身体协调能力,作为能否适应部队工作需要的依据,不合格者不得进入下一程序。体能测试只进行一次,不进行复测。

④面试。主要了解接收对象的综合分析能力、语言表达能力、应变能力、组织协调能力、人际交往意识、自我情绪控制能力、入伍动机、行为举止和形象气质等。

⑤身体检查。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招收学员体格检查标准》,由我单位指定医院组织实施,体检不合格者不予接收。

4、政治审查。上述各项考核考试合格者,我单位将对各项考核考试成绩进行综合排名,确定政治审查对象,并对政审对象在校期间的表现和家庭成员的主要情况进行政治审查。

5、签订协议。政审结束后,根据考试考核成绩综合评估,并按照接收计划择优确定拟接收对象,签订接收协议后报公安部审批。同时,接收对象应督促高校档案管理部门按当年高校毕业生档案转递时间,及时开具有关手续,并将毕业生本人档案及个人报到证、毕业证、学位证送或邮寄到武警重庆市消防总队政治部干部处。

六、筛选淘汰

接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按照择优选拔的原则,从签订接收协议到下达任职命令实行全程筛选淘汰,按公安部政治部有关文件规定执行,所产生一切后果由毕业生负责。

1、复审复查淘汰。对已经签订接收协议的毕业生,发现或发生下列情况的,接收单位有权将其退回原学校:

①未在规定期限内报到的,原则上终止协议不予接收;

②报到时报到证、毕业证、学位证三证不全的;

③毕业生档案未在规定时间内送达的;

④毕业生档案到达后经复审不合格的;

⑤经接收单位组织身体复查不合格的。

2、岗前培训淘汰。接收对象在入警培训、岗位任职培训和当兵锻炼期间的现实表现、学习训练、身体心理等情况经承训院校或单位综合考评后,思想不稳定、有违纪行为以及身体、心理等原因不适合部队工作的,予以淘汰,退回毕业院校。

重庆市公安消防总队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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