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管理制度

北京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从今年1月1日起北京执行公积金新政,在外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北京户籍职工,在北京购买首套自住房的,可持就业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向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贷款。但对于在京工作且缴存公积金的非京籍职工该如何在异地使用公积金购房,此前并无明确政策。

近日,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等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其中首次提出,职工在京缴存住房公积金,在北京行政区域外购房的,只受理申请人在户籍所在省份购买的住房,除北京和原籍两地外,在其他地区购房的不予受理。在北京行政区域内购房的,除原有材料外,还需提供限购证明。对提供假身份证、假合同、假发票的“骗提者”,三年内不得受理公积金提取申请,也不受理其贷款申请。

附件:《关于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等工作的通知》

近期发现一些缴存人与中介公司串通,提供虚假材料,违规提取和违法骗提他人公积金。为保障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权威性,必须打击违规提取和违法骗提他人住房公积金行为,现就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等工作通知如下:

一、各管理部受理申请人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至少安排两名工作人员进行初审和复审。审核工作人员中至少有一名正式员工,复审通过后,才能录入相关数据并办理支付。初审和复审工作人员对通过审核的材料负责。录入工作人员根据相关提取业务表格的信息录入住房公积金系统,对录入的信息负责。

二、为提高审核支付效率,申请人可以在北京住房公积金网站下载填写相关提取业务表格,将提取业务表格及相关材料原件交单位经办人办理提取手续。

三、原则上不受理中介机构代他人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由管理部认定中介机构的资质或资格,若管理部认定为正规的,如人才服务机构、信誉一直良好的中介机构等,可以代理住房公积金业务,须将中介机构名单报归集执法处审核后方能办理。信息清晰的封存人员因特殊原因,确需委托他人办理业务的,受托人须持委托人的授权证明、受托人身份证原件,提交相关提取材料办理业务。

四、审核人员审核发现房屋买卖合同、预售证所提项目楼号、发票等任一项为虚假的,即可停止审核并告知申请人。对提供假身份证、假合同、假发票的当事人列入黑名单并向社会公布,3年内不得受理公积金提取申请,也不受理其贷款申请。与当事人串通的中介公司的法人代表和经办人列入管理中心“个人不良信息库”,不允许其在住房公积金系统中办理开户和委托经办工作,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五、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在原单位的,只能转入原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管理部的信息清晰集中封存户。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在信息清晰集中封存户的,不得跨管理部在集中封存户之间办理转移。

六、职工在京缴存住房公积金,在北京行政区域外购房的,只受理申请人在户籍所在省份购买的住房,在他地购房的不予受理。在北京行政区域内购房的,除原有材料外,还需提供限购证明。职工租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原租住商品房提供合同发票申请提取的不再受理。

七、因工作变动在本市以外省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可办理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非本市户籍的人员,不在本市工作申请办理公积金销户提取的可以提取销户,但自销户之日起5年内不能在本市重新缴存住房公积金。

八、缴存人本人住房公积金,经审核符合提取条件,受理管理部应将所提金额划入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没有联名卡的,可前往北京住房公积金联名卡合作银行办理,办理流程详见北京住房公积金网联名卡专栏。

九、为保障缴存职工信息安全,缴存单位经办人准确提供缴存职工姓名和身份证号信息时,或缴存职工本人持身份证时方可查询个人信息。

十、对于个人信息变更、主动付款、突发事件提取、因单位工作失误等原因需要调整个人月缴存额、因特殊情况下单位或者缴存职工申请后户转前户等业务必须经主管(含)以上人员审核后办理。

十一、工作人员须严格按照规定,管理个人密钥及签章、定期修改密钥登陆密码,确保密钥及签章本人使用、安全使用。

十二、优化档案的归集管理,提取档案包括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及由审核人员盖章确认的相关提取业务表格。管理部须按照中心档案管理规定,在两个月内完成档案的装订、归档工作。不得损毁、丢失档案;不得涂改、伪造档案;不得延期移交档案。

十三、管理部负责人应通过调取监控、业务抽查、大厅巡视、业务流水排查等方式定期对本单位业务进行检查。归集执法处应定期核查管理部的提取办理情况。

十四、受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的,也应按上述要求办理。管理部对委托银行应通过现场审查、业务抽查、档案复审、定期抽取银行监控等方式加大对银行延伸柜台的业务检查,加强对移交的各项档案的审核。

十五、管理部不执行上述规定,一经发现对相关领导和工作人员通过诫勉谈话、通报批评,调离工作岗位,停发绩效工资,撤职、降职等方式,予以追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十六、由管理中心依据本通知的有关规定对各管理部受托银行的审核人员、档案归集等工作人员进行培训考试,考试合格后方能从事审核工作和档案归集工作。考试未通过的可参加第二次考试,两次考试均未通过的要调整人员重新参加培训考试。

十七、受托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的银行,违反上述规定的,一经发现立即停止办理住房公积金一切业务,经整改达到要求的,验收合格,可恢复受托业务。

十八、本通知自年 月 日起施行。管理中心已颁布实施的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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