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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解读

《宁波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解读

燃煤锅炉拆除

宁波港龙门吊实施油改电工程


在近日召开的宁波市十四届人大六次会议第三次全体会议上,历经3年起草和制定的《宁波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获得表决通过。

在“十三五”开局,宁波市用立法的方式对大气污染说“不”,成为浙江省首个制定此类法律的城市,在全国也名列前茅。

据了解,在《条例》起草和制定过程中,宁波市进行了深入的前期调研,并充分听取意见,征求了488名市人大代表和341名群众代表的意见,共收集到意见和建议1769条(次)。可以说,《条例》的制定,是一个充分酝酿、征求民意、反复修改的过程。

落实绿色发展理念

近年来,大气污染严重影响了人们的生活,雾霾已经成为社会广泛关注的热点。与全国许多城市一样,宁波市广大群众对改善空气质量的呼声日益高涨。

宁波市在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提出,“十三五”期间,要“使宁波的天更蓝、水更清、地更净、景更美”,“创建全国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构建品质更高的民生幸福之城”。

《条例》积极回应群众期盼,将成为宁波市防治大气污染的根本性、长远性保障。

《条例》明确,宁波市实行大气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将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纳入对有关部门及其负责人和下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的考核内容,作为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此举将推进大气环境治理的法制化,要求相关部门和各级政府有担当精神,落实绿色发展理念。

“对症下药”明确防治重点

据相关课题研究,宁波市工业(包括燃煤、挥发性有机物等)、机动车船、扬尘的PM2.5贡献率分别占到47%、22%、11%。相对应的,宁波市将燃煤消费总量控制、工业废气防治、机动车船大气污染防治以及扬尘治理等作为《条例》规范的重点。

燃煤是大气污染的主要原因之一。改进能源结构、推广清洁能源使用,逐步削减燃煤消费总量是改善大气环境质量的根本措施。据统计,2011年~,宁波市规模以上企业煤炭消费量一直保持在4000万吨左右。针对电厂排放、工业锅炉、工业生产过程等是本地PM2.5污染的主要来源,《条例》明确规定,宁波市实行燃煤总量控制,并进一步明确原煤消费总量不得超过2011年水平并逐步削减。

同时,《条例》还规定严格控制污染大气的产业发展,禁止新、改、扩建严重污染大气的项目;除集中供热和热电联产、垃圾焚烧发电和生物质发电项目外,禁止新建、扩建高污染燃料电厂;禁止新建、扩建高污染燃料锅炉自备热力供应站的配套发电机组。

两年前,宁波市机动车保有量就超过了200万辆,成为影响空气质量的又一主要因素。作为交通运输发达的港口城市,宁波市同样重视机动车和船舶污染防治。《条例》提出,港口码头应当发展绿色港口物流体系,对港口码头的岸电设施建设和使用、远洋船舶进出港用油、港区内运输的集装箱车辆、作业设备和社会集装箱车辆使用新能源或者清洁能源等作了相应规定。同时也明确,市政府可以根据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需要,决定在本市提前使用符合国家下一阶段机动车、船舶排放标准的车船用燃料,提前实施更严格的车船用燃料国家质量标准。

在扬尘方面,前期的调研发现,建筑渣土和其他扬尘物运输问题严重,虽然已要求所有建筑渣土运输车辆必须采取密闭措施,但所谓的密闭设施都非常简陋,而且大多数车辆装载渣土高出车厢,无法密闭,运输中撒漏严重。中心城区附近矿山开采特别是机制砂生产扬尘严重,附近建筑和树木被尘土覆盖。针对这些问题,《条例》明确,装卸和运输煤炭、渣土、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船,应当设置密闭装置,防止物料遗撒;并禁止铁路、高速公路及主要交通干道两侧可视范围内及城镇周边地区开采矿产资源。

强化污染源监管

《条例》规定,重点排污单位的监测设备应当与环保监测网络联网,经有效性审核的在线网络监测数据,可以作为环境行政执法的依据;石油、化工等企业应当建立泄漏监测与修复制度等。《条例》还提出,开展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污权交易;鼓励企业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为了破解“违法成本低、执法难”的困局,《条例》做了具体有力的规定:对违反《条例》规定,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可以由环保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排污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以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将被责令停业、关闭。对违反《条例》规定,发生管道泄漏不及时检测并修复的,将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日计罚。对拒不履行停产、停业、关闭或停产整治决定,继续违法生产的排污单位,可以对其停止或限制供电供水。

此外,《条例》对餐饮油烟、露天烧烤、秸秆焚烧、垃圾焚烧等违法行为的处罚主体也进行了明确。做到责任清晰,可操作性强。

引导公众参与大气治理

鼓励和支持公众参与大气污染防治和相关公益活动是《条例》的又一个亮点。《条例》指出,环保部门应公布举报电话、电子邮箱等,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大气污染行为进行举报,举报内容经查证属实的将给予举报人奖励,并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此条款有助于提高举报者的积极性。

《条例》提出,要推进企业环境信息公开,规定大气污染物排放重点监管单位应当定期主动发布企业排污信息,接受公众监督。废弃物焚烧企业应当将污染因子以及焚烧设施运行状况信息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条例》还规定,市和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并向社会发布。应建立大气环境质量预报和预测预警制度,并统一向社会发布大气环境质量预报和监测信息。环保主管部门将企业环境违法信息记入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定期向社会公布违法者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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