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我省公路工程质量鉴定工作管理,制定了辽宁省公路机电工程质量鉴定实施细则,下面是小编给大家分享的辽宁省公路机电工程质量鉴定实施细则(2005版),欢迎大家阅读与参考。
辽宁省公路机电工程质量鉴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公路工程质量鉴定工作管理,规范工程质量鉴定工作,实现质量鉴定工作程序化、标准化,真实、准确、科学定位工程质量,根据交通部《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和《公路工程质量鉴定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省新建、改建和大修公路项目,中修等其它养护工程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公路工程质量鉴定阶段的划分和责任部门。
公路工程质量鉴定对应工程交、竣工验收分为两个阶段:
(一)工程交工阶段的质量评定(简称工程质量评定)。
工程质量评定由工程监理机构负责在工程交工验收前完成。
(二)工程竣工阶段的质量鉴定(简称工程质量鉴定)。
工程质量鉴定由负责工程建设项目质量监督的质量监督机构负责,包括工程交工验收前质量检测(简称交工质量检测)、竣工验收前质量检测(简称竣工质量检测)、工程质量分数和等级的核定。
根据工程竣工验收单位要求或工作安排,上级质量监督机构可对工程质量鉴定结果进行复核或直接组织工程质量鉴定工作。
第四条 公路工程质量评定和质量鉴定执行的评价体系规定:
(一)公路工程质量评定按照《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即《标准》质量评价体系进行。
(二)公路工程质量鉴定按照《公路工程质量鉴定办法》,即《办法》质量评价体系进行。
第五条 工程质量评定和鉴定的关系:
(一)工程质量评定是工程质量鉴定的基础,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经工程监理机构质量评定合格的工程进行质量检测和鉴定。
工程质量评定结果经工程建设项目法人审定后,作为工程建设项目法人组织工程交工验收的质量依据;
(二)工程质量鉴定在工程交工阶段进行的质量检测结果,作为质量监督机构判定工程监理对工程质量评定结果是否准确和交通主管部门准予工程交工通车试运行的依据;最终鉴定结果是工程竣工验收委员会组织工程竣工验收的质量依据。
第六条 对于三级以下(含三级)公路或总投资在5000万元以下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以及工程竣工验收单位认定要一次性验收的其它工程建设项目,质量监督机构进行的交工质量检测和竣工质量检测及工程质量鉴定工作可合并为一次竣工质量检测鉴定(简称一次性鉴定)。
第二章 工程质量评定
第七条 工程质量评定的依据:
(一)交通部《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二)批准的工程设计和变更设计文件;
(三)批准或确认的招标文件及合同文本;
(四)国家和省有关部门颁发的公路工程标准、规范、规程及相关规定;
(五)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批复、批示文件;
(六)工程监理独立抽检资料,在独立抽检资料不能满足评定要求时,可以依据经监理确认的施工自检资料。
第八条 工程质量评定工作程序:
1、工程按照合同规定的项目内容建设完成;
2、施工单位对工程组织质量自检合格;
3、由工程施工单位向工程监理机构申请交工质量评定;
4、工程监理机构接到申请后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工程质量评定;
5、评定工作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形成工程质量评定报告;
6、在工程交工验收前10个工作日把工程质量评定报告报工程建设项目法人或法人授权人,同时报负责工程项目质量监督的质量监督机构。
第九条 工程质量评定的分项工程、分部工程、单位工程的划分;质量分数、等级的确定;表格、报告的格式等均按《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规定执行。
第十条 工程建设项目法人或法人授权人要根据对工程检查和平时掌握的有关情况,对工程监理机构作出的工程质量评定结果进行审定。
第十一条 负责工程项目质量监督的质量监督机构,依据《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规定和交工检测结果等,对工程监理机构进行的质量评定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章 工程质量鉴定
第一节 工程质量鉴定管理
第十二条 公路工程质量鉴定依据:
(一)《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及其配套的《公路工程质量鉴定办法》等文件;
(二)交通部《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三)批准的工程设计和变更设计文件;
(四)批准或确认的招标文件及合同文本;
(五)国家和省有关部门颁发的公路工程标准、规范、规程及相关规定;
(六)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批复、批示文件;
(七)交工质量检测和竣工质量检测资料;
(八)质量监督机构监督过程中对工程项目(尤其是隐蔽工程项目)的检查、检测资料及抽查意见等。用于工程质量鉴定的有关工程建设中监督检查数据及资料,必须是能够反映最终工程质量实际的数据和资料。
第十三条 公路工程质量鉴定工作内容:
(一)交工质量检测:交工验收前质量监督机构对负责监督的公路建设项目按照规定要求进行工程实体检测、外观检查和质量保证资料审查,评价合同段(单位工程)及建设项目工程质量是否符合技术标准及设计和规范要求,判定工程是否可以移交下一阶段施工或者是否符合交工验收条件。
(二)竣工质量检测:竣工验收前质量监督机构按照规定的项目对负责监督的公路项目经过试运营期后进行实体检测(复测)、外观检查和质量保证资料审查。
(三)工程质量鉴定:根据工程交工质量检测、竣工质量检测结果,结合工程建设中监督检查数据、资料,核定工程质量分数及等级,综合评价公路建设项目工程质量状况,是否符合竣工验收条件。
第十四条 工程交工质量检测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工程已按施工合同和设计文件要求建成;
(二)经施工企业质量自检合格;
(三)由工程监理机构对工程质量评定合格;
(四)质量保证资料已整理完成。
第十五条 交工质量检测实施程序。
工程项目合同段(单位)工程或整个公路建设项目完工并具备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后,由工程建设项目法人或法人授权人向负责该项目的质量监督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申请包括施工单位自检和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评定等有关资料。质量监督机构应在收到书面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组织中间质量检测,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
对于路基、路面连续施工项目的路基、小桥涵等隐蔽工程完工后,经工程监理检验合格,由工程监理负责在后续工程施工前,报质量监督机构对其进行质量检测。工程质量监督在接到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按照本细则规定的检测项目和频数组织检测,检测结果整理后同工程建设项目完工时的检测结果一起汇总作为工程交工质量检测结果。
第十六条 质量监督机构在项目交工质量检测后,在7个工作日内向工程建设项目法人出具工程项目交工质量检测评价报告,并按规定向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公路工程未经项目交工质量检测或经检测但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工程建设项目法人不得组织交工验收。
(一)构造物混凝土强度、路面面层厚度的代表值、路面弯沉代表值等主要指标按《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或设计规定不合格的;
(二)桩基的无破损检测、预应力构件的张拉应力、桥梁荷载试验等有任一项不符合设计要求,或者桥梁主要受力部位存在超过规范允许的裂缝的;
(三)桥梁通航(车)净空、隧道净空高度不满足设计要求的;
(四)隧道支护、衬砌厚度严重不足,隧道支护、衬砌背后存在严重空洞或渗漏严重的;
(五)重要支挡及防护工程存在严重变形或高填方路堤有严重沉陷变形以及路基高边坡存在失稳现象的;
(六)工程外观存在严重缺陷、存在安全隐患或已降低服务水平的;
(七)质量保证资料未按要求整理、检查项目不全、频率不足或缺少必要的数据,不能有效证明工程,特别是桥涵基础等隐蔽工程,所用的原材料、施工工艺及工程质量符合规范要求或资料反映出的工程质量达不到合格标准,不能保证安全运营及正常使用的。
第十八条 对经过交工验收试运营符合竣工验收时限的建设项目,应及时进行竣工质量检测和工程质量鉴定。竣工质量检测和工程质量鉴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对交工质量检测评价报告和交工验收报告提出的工程质量缺陷等遗留问题已经处理完毕,经监理工程师检验,工程建设项目法人已经验收合格;
(二)施工、监理、设计、工程建设项目法人等单位已编写完成工程总结材料;
(三)工程建设项目法人对2年试运营期内工程出现的新的质量问题或缺陷已组织施工、监理等单位处理完毕,并认定质量合格。
第十九条 竣工质量检测和工程质量鉴定实施程序。
公路建设项目具备第十八条规定的条件后,由工程建设项目法人在竣工验收规定的时限前2个月书面向质量监督机构申请工程质量鉴定,申请时须提供项目交工验收报告及试运营期内质量问题整改落实情况总结。质量监督机构应在收到书面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组织竣工质量检测和工程质量分数、等级的确定工作,完成工程质量鉴定报告,并在项目质量鉴定工作完成后15个工作日内向交通主管部门和工程建设项目法人提交项目工程质量鉴定报告。竣工工程质量检测和工程质量鉴定可同步进行。
第二十条 公路工程未经竣工质量鉴定或鉴定不合格的工程,工程建设项目法人不得报请竣工验收。
第二节 工程质量鉴定方法
第二十一条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按照分部工程、单位工程、合同段工程,逐级进行质量鉴定,其中合同段工程以工程建设项目法人同施工单位直接签定的施工承包合同所包含的工程项目确定,单位工程及分部工程按以下原则和要求进行划分:
(一)单位工程划分
1、每个合同段范围内的路基工程、路面工程、交通安全设施分别作为一个单位工程;
2、特大桥、大桥、中桥、隧道以每座作为一个单位工程;
3、特大桥、大桥、互通立交桥、特长隧道、长隧道等特大型工程,分为多个合同段施工时,以每个合同段作为一个单位工程;
4、互通式立交桥的路基、路面、交通安全设施按合同段纳入相应单位工程,桥梁工程按特大桥、大桥、中桥分别作为一个单位工程;
5、独立桥梁、互通立交桥、隧道等工程的引线或匝道路基、路面、交通安全设施等工程,独立构成一个合同段的,以每个合同段为一个单位工程;统一构成一个合同段的作为一个单位工程,其中的路基、路面、安全设施分别作为子单位工程。
(二)分部工程划分
1、路基工程:每个合同段的路基土石方、排水、小桥、涵洞、支挡和防护等工程分别作为一个分部工程;
2、路面工程:路面面层、路面基层分别作为一个分部工程;
3、交通安全设施:标志、防护栏、标线等工程分别作为一个分部工程;
4、桥梁工程:桥梁上部、下部各作为一个分部工程;
5、隧道工程:隧道衬砌、总体各作为一个分部工程;
6、独立桥梁、互通立交桥、隧道等工程的引线或匝道路基、路面、交通安全设施等工程,不是独立合同段的统一作为相应工程的一个分部工程,其具体的路基、路面、交通安全设施等工程分别作为子分部工程。
第二十二条 公路工程质量鉴定方法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分部工程质量鉴定方法
工程实体检测以附件1的抽查项目及频率为基础,按抽查项目的合格率加权平均计算分部工程的合格率,乘100作为分部工程实测得分;外观检查存在的缺陷,在分部工程实测得分的基础上采用扣分制,扣分不得超过15分。
Σ[抽查项目合格率×权值]
分部工程实测得分= ×100
Σ权值
分部工程得分=分部工程实测得分-外观扣分
(二)单位工程、合同段、建设项目工程质量鉴定方法
根据分部工程得分采用加权平均值计算单位工程得分;再逐级加权计算合同段工程质量得分,质量保证资料存在的问题,在合同段工程质量得分的基础上采用扣分制,扣分累计不得超过5分,合同段工程质量得分减去质量保证资料扣分为该合同段工程质量鉴定得分;采用合同段工程得分的加权平均值计算建设项目工程质量评定得分。
Σ[分部工程得分×权值]
单位工程得分=
Σ权值
Σ[单位工程得分×单位工程投资额]
合同段工程质量得分=
Σ单位工程投资额
合同段工程质量评定得分=合同段工程质量得分-质量保证资料扣分
Σ[合同段工程质量评定得分×合同段工程投资额]
建设项目工程质量评定得分 =
Σ合同段工程投资额
单位工程和合同段工程投资额,完成工程决算的工程,以工程实际投资为准计算;没有完成工程决算的工程,以最终施工承包合同金额为准计算。
第二十三条 公路工程质量鉴定质量等级划分及要求:
(一)工程质量等级划分
工程质量等级按分部工程、单位工程、合同段工程、建设项目逐级进行评定。
1、分部工程质量等级分为合格、不合格两个等级;
2、单位工程、合同段工程、建设项目工程质量等级分为优良、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
(二)工程质量等级确定
1、分部工程得分大于或等于75分,则分部工程质量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2、单位工程所含各分部工程均合格,且单位工程得分大于或等于90分,质量等级为优良;所含各分部工程均合格且得分大于或等于75分,小于90分,质量等级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3、合同段(建设项目)所含单位工程(合同段)均合格,且工程质量评定得分大于或等于90分,工程质量评定等级为优良;所含单位工程均合格,且得分大于或等于75分、小于90分,工程质量评定等级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三)工程质量评定为不合格工程的处理原则
不合格分部工程经整修、加固、补强或返工后可重新进行鉴定。但出现过重大质量事故,造成大面积返工或经加固、补强后造成历史性缺陷的工程,其相应的单位工程、合同段工程质量不得评为优良。
第二十四条 单位和分部工程质量鉴定检测频率要求如下:
(一)路基工程
1、路基工程压实度、边坡每公里抽查不少于1处;路基弯沉逐车道连续检测。
2、排水工程的断面尺寸每公里抽查3处,铺砌厚度按合同段抽查,每个合同段不少于5处。
3、小桥抽查按合同段不少于总数的20%。
4、涵洞抽查按合同段不少于总数的10%。
5、支挡和防护工程抽查按合同段不少于总数的10%且每种类型抽查不少于1处。
(二)路面工程
路面面层的弯沉、厚度、平整度逐车道连续检测,其他抽查项目每公里不少于1处。
路面基层按照工程建设项目总里程的10%抽取检查的公里数量,各抽查项目每公里不少于1-2处,抽取的公里数或工程项目不足5公里的,每个抽查项目不得少于5处。
(三)桥梁工程
特大桥、大桥、中桥逐座检查;
桥梁下部工程,特大桥、大桥少于5个墩台的逐个检查,多于5个墩台的抽查总数的50%;中桥抽查墩台总数的50%。
(四)隧道工程
隧道工程逐座检查。
(五)交通安全设施
交通安全设施中防护栏和标线每公里抽查1处;标志按合同段抽查不少于总数的10%。
第二十五条 实体质量检测抽查指标项目规定值或允许偏差,除本细则已明确了规定值或允许偏差的,其余抽查指标项目的规定值或允许偏差按照《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执行。
第二十六条 外观检查内容及扣分标准按附件2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质量保证资料审查内容及扣分标准依据按交通部“公路工程竣工档案目录”的内容按以下规定进行:
(一)质量保证资料应是原始资料,是施工过程中的原件,不符合要求扣1-3分;
(二)质量保证资料应字迹清晰、工整,表格内容应填写完整,签字齐全,并按要求分类编排,装订整齐,不符合要求时扣1-3分;
(三)按工程工序、工艺的要求所有资料应齐全、完整,资料反映出的抽查频率、质量指标应满足有关标准、规范规定的要求,不符合要求时扣2-4分。
第三节 一次性质量鉴定工程的鉴定方法
第二十八条 对于一次性质量鉴定的工程,工程监理机构同样要按照规定进行工程质量评定和上报相关资料。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监理机构的工作行为和工作质量予以监督。
第二十九条 工程建设项目法人要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工程监理所做的工程质量评定进行审定,确认工程是否具备验收条件,对具备验收条件的工程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申请工程质量鉴定。
第三十条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收到工程建设项目法人申请,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工程质量检测,检测按照交工质量检测的项目和频率进行。
根据质量检测结果和监督过程中的检查、检测资料及抽查意见等,按照规定的质量鉴定方法和工作时限进行工程质量鉴定和提交鉴定报告。
第三十一条 对于一次质量鉴定的沥青路面工程建设项目,负责工程建设项目质量监督的质量监督机构要在通车后的第一个春融季节对工程进行弯沉值检测和外观检查,弯沉值检测每个车道随机抽检15%,一经发现问题100%进行检测;对于外观检查100%进行。
对于其它一次性质量鉴定的工程建设项目在质量缺陷责任期结束前,要对工程质量和质量鉴定中提出的质量问题的处理情况等进行回访检查,必要时或工程出现质量问题的要进行试验检测。
对于检测发现问题的工程项目,对工程重新核定工程质量分数和等级。
第四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工程经过竣工验收后,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要根据验收委员会确定的验收结果核发相关的鉴定证书,对于一次性质量鉴定的工程建设项目,相关的鉴定证书要待工程质量保证期结束后签发。
第三十三条 质量监督机构可委托有相应行业资质等级的试验检测机构承担检测工作。
第三十四条 质量监督机构和其委托的试验检测机构在公路工程质量鉴定过程中质量检测所需的费用由工程建设项目法人承担。
第三十五条 公路环保工程、公路机电工程、交通管理和服务设施工程的质量鉴定分别按如下规定执行:
(一)公路环保和公路机电工程按照交通部《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执行。
(二)交通管理和服务设施工程按照建设部门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辽宁省交通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颁布之日起试行。
第三十八条 《辽宁省公路工程质量鉴定补充标准》(工监[1996]277号)、《辽宁省公路工程质量鉴定规则》(工监[1996]27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