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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两岸人民关系条例》全文

发布时间:2023-11-02 03:53: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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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岸人民关系条例》的修正,是两岸关系发展中的大事,不仅台商期待,许多关心两岸关系和平发展人士也都希望《两岸人民关系条例》能够朝向更前瞻、开放、宽松、直接与鼓励双向的角度修正,使两岸关系导入正常化及制度化。正常化必须靠制度化,透过正当法律程序来实现;法制化后使未来两岸往来能够有法可依,人民有可预见性而不致产生重大偏差,《两岸人民关系条例》的修正对于台商更是重要保障,对于台湾本身来说,亦是至为关键之事。

然而《两岸人民关系条例》能否如愿修正?变数不能说没有,凭藉着是台湾朝野的意志,在野党对于这些议题的重视程度及所采取的态度,以及国民党在多数之下能否贯彻意志?让马政府在第二任期中,完成一些值得喝彩的善政。

文章提到,在经过一番波折后,国民党“立院”党团经表决后强势护航总算交付审查付委。国民党趁机将有关陆生纳保、缩短陆配居住年限的相关《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修正草案付委,至于最后结果如何仍需观察。至于有关陆配设籍已取得身分,但不能担任公教机构庶务性职务的问题,“陆委会”亦表示,目前行政部门相关机关正在检讨或调整,列入两岸人民关系条例下一阶段修法范围,显见马政府希望使两岸关系朝向正常化与制度化。

文章还提到,马英九日前表示,在未来三年多的任期内,处理两岸政策的三大重点分别是:扩大和深化两岸交流、两岸两会互设办事机构,以及通盘检讨修正《两岸人民关系条例》。显见《两岸人民关系条例》修正,在马政府两岸政策的优先性是相当清楚的。

文章说,然而,较具纲领性且争议性大的部分,诸如九二共识是否应当列入《两岸人民关系条例》?两岸各种交流平台及委员会设置是否应列于该法中?一国两区的法律定位虽然清楚,但仍有灰色空间,是否需要更清楚的表明?《两岸人民关系条例》是否更应该与“宪法”有更紧密关系?特别在主权与治权论述上,这每一项,在台湾都是朝野攻防的重点,朝野能否更心平气和理性思考?恐怕不宜乐观看待,毕竟民进党能否多些理性务实派,将决定结果的发展。

对于《两岸人民关系条例》这九十六条之条文,虽然条文并不算多,但涉及的范围却相当广,连动的相关法律不可谓之不多,要深入研究也非一时半刻,需要逐步修正调整。《两岸人民关系条例》其实是一部值得深究的法律,但往往重要性在台湾各大法政系所中并未得到应有的重视;其研究成果与其他法律相比,数量亦明显不足。

对于《两岸人民关系条例》,首先,与台湾现行法律接轨及符合人权要求是非常必要的。例如第二十二条中国大陆地区人民来台就学的“停留”(transfer)一词将改为“居留”(resident),以符合台湾现行《全民健康保险法》第九条“在台居留满六个月以上”之保险对象适用条例,使最快2013年初在台求学之中国大陆学生可纳入健保,享有台湾地区医疗资源,这完全基于人道关怀和人权重视考虑所为之考量,对于人性尊严的基本价值尊重。这样使陆生更有动机来台,解决台湾高校及提升整体竞争力,况且陆生亦要自付多数保费,也可带动台湾保险业者的商机,以活络经济发展。

其次,针对大陆一般性广告,不含有政治性及违法之广告,对于《两岸人民关系条例》亦应该予以一并修正,将不必要限制拿掉,使后续ECFA能够更加正常化及顺利化;对于 逐步对陆资松绑,允许大陆的金融业、服务业来台,马政府要渐次有效开放,在不影响台湾现行制度及民众权利及有效管理下,逐步开放,既加深交流又提供更便利的服务。当然,适度的管理及监督是必要的,但不能因为要管理就乾脆全面管制,这不符合比例原则。

再者,对于一般两岸投资或技术合作应以较开放的心态来检讨 《两岸人民关系条例》,避免不必要的干预及限制,充分尊重自由化及当事者意愿;特别在个别项目的规范上应该要更为清楚,在金融机关与 金融保险证券期货机构在法律可容许的范围内给予最大的空间。

此外,对于台生,应当思考为何开放四十一所高校后,报考学历承认者始终屈指可数?采认部分学历后,去大陆念书者反而人数减少?一些岐视性的思考及条文,是否应予相关配套法律一并予以修正,使达成人才交流的目的。关于陆生,无论是正式学位生、短期交换生、研修生及其他,法制化都是相当重要的。

文章称,对于陆配,其实是最需要关怀的一群,她(他)们已经选择他们的人生,为了爱,符合中国人“嫁鸡随鸡,嫁狗随狗”的家庭观,她们的人生与台湾已经成为紧密的生命共同体,她们的后半辈子与台湾结下了不解之缘,她们的至爱孩子是她们生命中的重要一部分,我们对于这些以亲身力行的陆配,岂能忽略与歧视?多少人愿意向她们一样离乡背井?因此不仅应该尽快让她们取得身份证,以享受法律地位及立足点的平等,对于她们的工作权及包容度,台湾社会更要接纳他们,以丰富台湾文化内涵,增强台湾社会的包容性及提升成熟度,陆配受了委屈,又不能随便回娘家,她们的苦闷确实需要靠制度来加以保护。

对于台湾同胞在大陆任职,除必要性仍必须限制外,一些象征性及虚位性的民间职位则应予以开放,更应以个案逐一判断,而不应全体封杀;对于一些台湾退休公务员及将领,在层级及不涉及机密情况下,也应逐步开放,在法律可容许范围内,以达交流及宣传台湾的目的。

同时,台湾也必须以自身的利益出发,对于一些意图不轨人士、非法人士及 从事未经许可或与许可目的不符之活动人士等,大声拒绝其来台,以免台湾受伤,民众利益受损。

另外,对于现行两岸人民关系条例无法解决之民事仲裁之既判力问题,亦应该比照两岸投保协议中情况, 台商可考虑仲裁地是台湾、也可以是大陆或第三地(中华仲裁协会也可以到大陆或第三地办理仲裁);但必须要谨慎选择 ,首要选出公正、有能力的仲裁人或仲裁员,以争取最大权益。

在两岸文化中影视部分,则应抱持开放心态,除了在一些文创产业及新闻传播等依具体情况来裁量外,其他不涉及敏感部分,则应开放以达真正交流的目的;笔者也期待大陆当局能够同样善意以对。至于古物交流部分,在确保安全及不损害的情况下,亦可尽量以宏扬中华文化之美及善的角度来思考问题。

总之,两岸不是法系的冲突,而是法律制度思维、立法初衷及现实情况的不同,是资本主义与的根本差别,但绝不是人别的差异,人性都是同样尊贵的,人权也应该得到同样的尊重及包容。最大的争点还是在于两岸政治争议及主权僵局,常周旋在“国安”、外交、军事、政治等议题的纠纷及无解问题上,这是无可奈何的两岸现实,也是笔者企求未来能将其一一法制化的地方。

平心而论,对于行政程序上的问题,“陆委会”、移民署及“教育部”都已经尽最大的努力来追求便民化,我们应该给予高度肯定,大家在依法行政下,法律不改,问题便无法得到有效解决。《两岸人民关系条例》倘若能多一些人道主义,多一些同理心,哪些应该限制的?哪些应当放宽的?大家内心都有谱。

文章最后提到,大陆人民来台当然要缴税,要享权利就必须尽义务,权利与义务本是一体的两面,任何国家或地区皆然,因此台湾要消除恐惧及忧虑,不光是让权利,同时也要求陆客尽义务及守法的必然要求。《两岸人民关系条例》或许无法规范所有的状况,但却可以创造出一个较正常及健全的情境。当台湾有一个健全的法制后,笔者也期盼大陆当局同样创造一个合理健全的法制空间,使两岸交流红利能够充分发挥,达成人民是最大赢家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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