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管理制度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学习体会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被不少党建专家称为“改革开放以来最全、最严党纪”。意义重大,通过制度的刚性和建设性力量,真正实现让党员干部从“不敢腐”到“不能腐”“不想腐”。下面是思而学教育网小编为大家收集整理的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学习体会,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

《条例》出台后,我从网上下载了关于《条例》及解读方面的资料并对照新旧条例,进行认真学习,我认识到要想真正在实践中用好《条例》,还必须下来认真对照,反复学习和在实践中运用。

该条例的修订是在十八大全面落实从严治党的背景下修订的,现行党纪处分条例是2003年12月颁布实施,但随着形势发展,已不能完全适应从严治党新需要。最大问题是纪法不分,其中近一半内容与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重复,实际上难以用到,也浪费了行政成本,甚至在极个别情况下还会出现以纪代法、越俎代庖的情况通过新旧《条例》的对比,我有五点体会:

一、新旧条例章节上的变化

从原条例的3编、15章、178条、2.4万余字,到修订后的3编、11章、133条、1.7万余字,《条例》不仅体例、长短发生了变化,新增、去除、修改条文比例高达近90%,有的章节甚至达到100%,可谓是“脱胎换骨”。

二、将原先十类纪律重新归纳为六类纪律,力求“纪律姓‘纪’”“纪法分开”

现行《条例》中对违反党章、损害党章权威的违纪行为缺乏必要和严肃的责任追究,且存在纪法不分的情况,在178条中有近80条与刑法等国家法律规定重复,降低了对党组织和党员的要求。纪法分开,纪在法前,纪严于法。修订删除了70余条与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重复的内容。

另一方面也使得纪委和司法部门的工作更加泾渭分明,避免了工作上重复交叉、纪委成为党内“公检法”等问题的出现。

正是因此,原先十大类纪律中与法律重复的贪污贿赂、破坏经济秩序、违反财经纪律、渎职行为、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等类别被取消,重新被归纳为政治、组织、廉洁、群众、工作和生活六大类。这虽然在数量上少于原来的十大类纪律,但却完全做到了“纪律姓‘纪’”,其“制度成色”有了质的飞跃。

三、突出政治纪律,抓住“纪律中的纪律,规矩中的规矩”

修订后的《条例》把政治纪律列为六大纪律之首,特别增加了拉帮结派、对抗组织审查、搞无原则一团和气等违纪条款。这些都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在全面从严治党的过程中,结合“打虎”“拍蝇”的实践所丰富的内容。

“可以说,政治纪律是‘纪律之王、纪律之本’,是‘纪律中的纪律,规矩中的规矩’。扭住这个核心就是抓住了党的建设的生命线、纪律建设的根本点。”

让党员干部牢记一言一行的政治标准、政治底线,既是纪律建设不断向纵深发展的必然表现,也是打造有中国共产党特色的党纪体系的必由之路。

四、将十八大以来成果制度化,做法固化为制度规范,八项规定写进《条例》,“纪在法前、纪比法严”

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坚决贯彻八项规定,坚决反对“四风”问题,并始终坚持不懈,通过狠抓节点、密集通报,对公款吃喝、公车私用、公款旅游、大操大办婚丧喜庆、违规发放津补贴、违规收送礼品、违规修建楼堂馆所等原先群众反映较为强烈的“四风”问题形成了较为明显的遏制。

新《条例》将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反对“四风”等方面的问题增加到“廉洁纪律”一章中,充分体现了十八大以来实践成果的有效固化,使得执行八项规定、反对“四风”上升到党内法规保障的层面上,让下一步继续遏制“四风”问题蔓延“有规可依”。

其中,最能体现这一原则的条款,集中表现为十八大以来正风肃纪新实践的“固化条款”,将十八大以来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组织纪律、落实八项规定、反对“四风”等从严治党的实践成果制度化、常态化。条例明确增加了一些违纪条款,如廉洁纪律方面增加了权权交易、利用权职或职务影响为亲属和身边人员谋利等;在违反群众纪律方面新增侵害群众利益、漠视群众诉求、侵害群众民主权益等;在工作纪律方面增加党组织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力、工作失职等;在违反生活纪律方面增加了生活奢靡、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等。使得新《条例》充分彰显政党特色、党纪特征,为治病救人、正风肃纪提供了制度依据和有力支撑。

此次修订的一个重要信号是:全面从严治党,越往后执纪越严,十八大以来,党纪修订明显的变化是以问题为导向,针对现实中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用制度措施加以解决,按照全覆盖--从严执行--更严要求的方向不断迈进。“从严治党没有休止符,随着形势发展,制度层面上也将不断完善健全。”

五、删除与国法相重复的内容后,如何追究党员违法甚至犯罪行为的党纪责任,需要我们对《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学习

修订中共删除了79条与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重复的条款。但是,删除国法已有规定的内容,并不是说这些行为就不再是违纪,不再给予党纪处分。党章规定,党员有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义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都是违纪行为。删除与国法相重复的内容后,如何追究党员违法甚至犯罪行为的党纪责任,《党纪处分条例》区别五种不同情况,用专门条款分别作出了规定,以实现党纪与国法的有效衔接。一是规定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刑法规定的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二是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刑法规定的行为,虽不涉及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三是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其他违法行为,影响党的形象,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应当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处分。对有丧失党员条件,严重败坏党的形象行为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四是党员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或者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决并免予刑事处罚,以及党员犯罪被单处罚金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五是党员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一)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的;(二)被单处或者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三)因过失犯罪,被依法判处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的。因过失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下(含三年)有期徒刑或者被判处管制、拘役的,一般应当开除党籍。对于个别可以不开除党籍的,应当对照处分党员批准权限的规定,报请再上一级党组织批准。

其中关于“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刑法规定的行为涉嫌犯罪的”、“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刑法规定的行为,虽不涉及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其他违法行为,影响党的形象,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所指行为在新《条例》的六大类纪律中没有直接对照条款。这就要求我们纪检干部不仅要掌握新《条例》,还要对《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学习,只有对这些相关的法律法规有所了解,才能在办案中工作做到心中有数,正确运用好《条例》。

可以说,这次修订工作表明党对纪律建设、法规制度建设的规律性认识跃上了一个新台阶,必将对加强党内监督、全面从严治党产生深远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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