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之政治纪律解读
政治纪律是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在政治方向、政治立场、政治言论和政治行为方面必须遵守的规则,是维护党的团结统一的根本保证。下面是思而学教育网小编为大家收集整理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之政治纪律解读,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
《条例》原文:第五十二条:在党内搞团团伙伙、结党营私、拉帮结派、培植私人势力或者通过搞利益交换、为自己营造声势等活动捞取政治资本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案例:2015年8月15日,中央纪委发出通报,江苏省委原常委、秘书长赵少麟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政治规矩和组织纪律,在党内搞团团伙伙,大肆进行利益交换、利益输送,拉拢腐蚀领导干部,公开散布与全面从严治党要求相违背的言论,被开除党籍。据媒体报道,赵少麟的儿子赵晋被称为“最牛开发商”,通过开设私人会所,拉拢腐蚀了一批领导干部,包括武长顺、王敏、何家成等在内的多名高级领导干部因被其腐蚀而先后落马。
释纪:“团团伙伙”是
封建人身依附关系和江湖帮派文化的产物。搞团团伙伙、结党营私、拉帮结派,导致一些领导干部丧失了党性,漠视了国法,在相互的称兄道弟、抱团扎堆中滋生腐败,党员干部之间的关系被异化、政治生态被严重污染,其结成的“团团伙伙”,不仅成为不法分子和不正之风的保护伞,更为“塌方式腐败”的形成埋下祸根。
新修订的《条例》将在党内搞团团伙伙、结党营私、拉帮结派、培植私人势力、捞取政治资本作为违反政治纪律的重要条款增加进来,进一步强化党员在思想上、组织上、行动上与中央保持一致的纪律要求。
《条例》原文:第五十四条挑拨民族关系制造事端或者参加民族分裂活动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有其他违反党和国家民族政策的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案例:在某少数民族聚居地区举办的一场个人演奏音乐会上,某市文工团团员(系中共党员)在演出即将结束时登台朗诵了其所写的一首诗,影射攻击制度和我国的民族政策,鼓吹民族分裂。在该团员的挑拨下,当地造成了一定的民族事端,该同志受到了党纪处分。
释纪:本案中,该文工团团员在公众场合利用演出舞台朗诵宣传民族分裂思想的作品,导致当地的民族冲突,其行为属于挑拨民族关系制造事端,应给予党纪处分。
《条例》原文:第五十六条组织、利用宗族势力对抗党和政府,妨碍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的实施,或者破坏党的基层组织建设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情节较重的,给予留党察看处分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案例:某村两名村民因涉嫌犯罪被县公安局抓获,该村党支部委员得知后,带领家族多名村民大闹村委会,对村干部进行辱骂。之后,该支部委员又煽动群众闹事,带领宗族势力围攻县公安局,要求公安局放人。该村村支书前去做说服工作,结果被殴打,后被拖至宗族祠堂,扣为人质达20余小时。该支部委员受到党纪处分。
释纪:本案中,该支部委员所在村的宗族成员因违法犯罪被公安机关抓获,公安机关将其抓捕是依法执行公务的行为,而该支部委员煽动宗族成员大闹村委会,后又组织、利用宗族势力围攻公安机关,并指挥宗族成员殴打、扣押该村村支部书记,该支部委员的行为属组织和利用宗族势力对抗党和政府,应给予党纪处分。
《条例》原文:第五十七条对抗组织审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串供或者伪造、销毁、转移、隐匿证据的;
(二)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
(三)包庇同案人员的;
(四)向组织提供虚假情况,掩盖事实的;
(五)有其他对抗组织审查行为的。
案例:杭州某管委会党工委原副书记朱某多年来受贿、受礼数额巨大。为对抗组织调查,2015年春节前,其将收受的香烟(实物)交给其驾驶员俞某兑现,俞某将兑现所得人民币数十万元予以保管。春节期间,朱某和其妻将黄金、美金、金银首饰、手表、包、银行卡、香烟卡、超市卡、各类提货券等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打包转移到俞某、周某、李某处保存。根据朱某及其妻子等人的陈述和指认,系朱某历年违纪违规收受所得。此外,朱某还存在其他受贿、受礼等严重违纪事实。后经杭州市委批准,给予朱某开除党籍和开除公职处分。
释纪:每名党员在入党时都要对党宣誓,“对党忠诚”。对党忠诚,是共产党员的党性原则和政治品质,是保持党的先进性、纯洁性的政治基础,也是党员对党的庄严承诺。我们党作为一个有着严明纪律的政治组织,任何一名组织成员如果在接受组织审查时心存侥幸,企图通过订立攻守同盟、转移隐匿证据等方式向组织隐瞒真相,显然违背了自己当初的入党誓言,违背了我们党最基本的政治纪律,必须予以严惩。
《条例》原文:第六十一条:党员领导干部对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等错误思想和行为放任不管,搞无原则一团和气,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案例:2012年12月至2013年2月,童名谦在担任湖南省衡阳市委书记、衡阳市换届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期间,作为严肃换届纪律第一责任人,在衡阳市选举湖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前后,先后接到多名省人大代表候选人、衡阳市及所辖县市区领导干部关于省人大代表候选人存在送钱拉选票问题的反映,未采取有力措施深入核查、制止拉票贿选行为,致使省人大代表选举发生严重的贿选,选举后仍未依纪依法严肃查处。童名谦被开除党籍和公职。
释纪:中央对湖南衡阳贿选案进行严肃问责之初,还曾有人对童名谦表示同情,认为他本人并没有收受贿赂,属于“出淤泥而不染”。然而,在全面从严治党的大背景下,作为党委“一把手”,童名谦对发生在眼皮底下的贿选行为放任不管,导致此案有467人受到党纪政纪处分,69人被移送司法机关处理,显然难辞其咎。
新修订的《条例》中特地新增此条款,目的是提醒广大党员领导干部特别是“一把手”,不但自己要行得正、走得直,对发生在身边的错误思想和行为也要睁大眼睛、竖起耳朵,决不能无原则一团和气,决不能抱着“明哲保身”的错误观念做“好好先生”,否则自己也一样要被追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