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管理制度

福建物业管理条例最新修订【全文】

发布时间:2023-10-31 01:15:13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福州市物业管理若干规定>的决定》已于2012年12月14日经福建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下面是条例全文:

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福州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

第三条物业管理实行业主自治、专业服务与政府监管相结合的原则,建立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工作机制最新版福州市物业管理条例【全文】最新版福州市物业管理条例【全文】。

第四条市、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实施关于物业管理的法律、法规以及本规定;

(二)指导、协调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业协会等依法开展与物业管理相关的工作;

(三)负责物业服务企业的行业管理;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城乡规划、建设、市容、公安、民政、环保、物价、工商、园林、质监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与物业管理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最新版福州市物业管理条例【全文】文章最新版福州市物业管理条例【全文】出自http://www.gkstk.com/article/wk-78500001365024.html,转载请保留此链接!。

第六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指导业主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二)指导、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依法开展活动,协调处理辖区内物业管理的日常事务;

(三)协助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物业管理活动进行监督;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村(居)民委员会根据有关规定对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依法协调处理物业管理纠纷。

第七条建立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协调处理业主大会成立、业主委员会换届、业主委员会履行职责、物业服务企业退出、物业服务纠纷等物业管理中的问题。

物业管理联席会议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召集,由所在地的县(市、区)房地产、建设、市容、公安、环保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村(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组成最新版福州市物业管理条例【全文】物业管理师。

第八条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

(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五)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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