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管理制度

最新青岛养犬管理条例点问答【解答】

一、单位饲养护卫犬怎样办理手续?

单位饲养护卫犬应当符合以下条件,并经公安机关现场核查,符合条件的方可办理养犬信息登记和缴纳养犬管理服务费手续:

1、单位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包括成品油储存、危险品存储等涉及公共安全的经营项目;

2、单位划定专门场所饲养护卫犬,饲养场所应当具有坚固的墙体和护栏,能够有效限定护卫犬的活动空间,有效隔离护卫犬与非饲养人员接触;

3、具有实心钢材焊接而成的犬笼;

4、有专职饲养人员负责犬只管理;

5、建立落实定点圈养、专人饲养、专人保管、定期免疫清洁、应急处置预案等安全养犬管理制度。

二、犬牌丢失应当如何补办?

公安机关已就如何补办犬牌向市物价局提出请示,市物价局尚未作出批复。

三、哪些区域不允许遛犬?

依据《青岛市养犬管理条例》规定,禁止携犬进入下列三类场所:第一类场所包括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医疗机构诊疗场所、教育机构办学场所;第二类场所包括图书馆、博物馆、纪念馆、体育场馆、海水浴场等公共文化体育场所;第三类场所包括除出租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以及候车厅、候机室;携犬乘坐出租车的,应当征得出租车驾驶员的同意,并将犬只装入犬袋、犬笼或者怀抱。当然,盲人携带导盲犬和肢体重残人携带扶助犬的,不受这个规定的限制。此外,其他场所的经营管理者,可以禁止携犬进入其经营管理场所,但应当设置明显标识。

四、公安机关可以扣押犬只吗?如果可以的话,什么情况下扣押犬只?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青岛市养犬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扣押犬只:

1、携犬进入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医疗机构诊疗场所、教育机构办学场所,经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2、饲养犬只干扰他人正常生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的;

3、放任犬只恐吓他人或驱使犬只伤害他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的。

五、我们楼里有很多养狗的,狗叫声扰民严重,我们应当怎么办?

按照《青岛市养犬管理条例》规定,养犬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得占用公共楼道等共有区域。犬吠影响他人正常生活的,养犬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遇到这种养犬扰民的情况您应当立即拨打当地派出所的养犬举报电话,公安民警会尽快出警进行处置。

六、我被邻居养的狗咬伤了,应该怎么办?

按照《青岛市养犬管理条例》规定,犬只伤害他人的,养犬人应当立即将受害人送至医疗机构诊治,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您遇到这种情况可以报告当地公安机关或拨打110报警,公安机关会及时出警进行处置,对驱使犬只伤害他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青岛市养犬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予以查处。对过失造成的犬只伤人行为,当事人可以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七、小区旁边有一家单位养了一条狼狗,有时候不拴绳跑出来,周围路过的人都很害怕。请问,怎么办?

依据《青岛市养犬管理条例》规定,单位违反规定饲养护卫犬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并处没收犬只。您应当立即拨打当地派出所的养犬举报电话,公安民警会尽快出警进行处置。

八、邻居养了一只藏獒,我们都怕被狗咬了,应该怎么办?

依据《青岛市养犬管理条例》规定,居民不得饲养烈性犬。居民饲养烈性犬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并处没收犬只。市民如果发现饲养烈性犬的行为,应当拨打当地派出所的养犬举报电话,公安机关会依法进行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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