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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传销条例解读大全

不少朋友对《禁止传销条例》不怎么了解,那么,以下是小编给大家整理的《禁止传销条例》解读,供大家阅读参考。

1.什么行为属于传销?其表现形式是什么?

答: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被发展人员直接或间接发展人员的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任何行为。其表现形式有3种:“拉人头”“骗取入门费”“团队计酬”。

(1)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直接或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即“拉人头”传销;

(2)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即骗取入门费传销;

(3)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即“团队计酬”。

2.传销惯用的手法是什么?

答:(1)传销组织极力鼓吹“传销能使人迅速发财致富”,但加入者交纳成百上千的“入门费”或高价购买毫无用处的商品后,到头来都是“竹篮打水一场空”。

(2)传销组织这擅长胡吹乱侃,花言巧语,他们往往把传销说成是“加盟连锁店”“网络销售”“电子商务”等,不择手段诱骗他人交钱入伙。

(3)传销组织以上课、培训、开会等名义,租用民宅对新加入者进行集中封闭强制“洗脑”,传授种种骗人牟财方法。

(4)传销组织这擅长利用亲情、乡情、同学情,把善良的人们骗往人生地不熟的异地,骗其入伙。稍有反抗,就采用恐吓、威逼,控制人身自由等非法手段,迫其就范。

(5)传销组织者为扩大团队,竭力逼迫参加者发展下线。极少数上线头目从下线人员身上获取大量血汗钱,绝大多数下线人员损失惨重,血本无归。

3.传销的危害是什么?

答:(1)传销不仅违反了《禁止传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同时还违反了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伴随传销发生的偷税漏税、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走私贩私、非法买卖外汇、非法集资、虚假宣传、侵害消费者权益等大量违法行为,给金融秩序和市场经济秩序造成破坏。

(2)传销侵害的多是弱势群体。被骗参加传销的人员中,大多是农民、下岗职工、老年人等社会弱势群体,近年来还出现在校学生、少数民族群众等被骗参与传销的情况,绝大多数参加者被骗后血本无归,有的甚至生活无着。

(3)是引发治安违法行为和刑事犯罪行为。一些人被骗后走上了偷盗、抢劫、械斗、卖淫等违法犯罪的道路,给社会治安带来隐患;加上一些黑势力犯罪团伙等参与其中,从事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给社会稳定造成了严重危害。

(4)对社会伦理道德造成冲击。传销引发的夫妻反目,父子相向,甚至家破人亡的惨剧时有发生,在给传销参与者造成经济损失的同时,给其家庭也造成巨大伤害,严重破坏建设。

(5)传销组织者、策划者对参加人员实施精神控制。传销通过对参加人员培训“洗脑”,宣扬所谓的迅速发财致富等传销理论,使人沉溺于“发财梦”中不能自拔,诱使参加者不择手段大肆从事欺诈活动。

4.《条例》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有什么要求?

答:《条例》明确规定了打击传销的工作机制和各部门的职责分工。传销已成为社会公害,实践证明打击传销必须采取政府牵头,部门齐动,社会参与,综合治理的措施,为此条例规定,建立由政府牵头,公安、工商为主,司法、商务、电信、教育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积极参加配合,形成各司其职、相互配合、权责一致的打击传销机制。

《条例》规定,对于“拉人头”“团队计酬”和骗取入门费的传销行为,以工商部门为主负责查处。由于当前传销的组织者往往对参加者采取暴力和精神双重控制,限制人身自由,非法拘禁,甚至出现抢劫、绑架、杀人等恶性案件,条例规定,对在传销中以介绍工作、从事经营活动等名义欺骗他人离开居所地非法聚集并限制其人身自由的,由公安机关会同工商部门进行查处。工商部门查处的涉嫌犯罪的行为,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针对近年来利用互联网从事传销日益突出的情况,《条例》规定对利用互联网发布传销信息,怂恿、诱骗他人参加传销的,由工商部门会同电信等部门依照条例的规定进行查处。

5.《条例》规定了哪些查处措施和制度?

答:为了有效开展打击传销工作,更好地保护人民群众的利益,《条例》赋予执法部门查询、检查、查封、扣押、申请司法部门冻结违法资金等多项查处措施。为了及时揭露传销违法活动,防止群众上当受骗,避免和减少传销给社会造成更大损失,《条例》规定了警示、提示制度。对于经查证属于传销的,工商、公安机关可以向社会公开发布警示或提示。通过在传销萌芽状态发出预警、对查处的传销案件进行公布,揭露其欺骗实质,减少和避免群众遭受更大损失。

为了动员社会力量参与打击传销,开展群防群治,及时获取案件线索,快速有效打击传销活动,《条例》规定了传销举报投诉机制。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工商、公安机关举报。工商、公安机关对举报线索进行调查核实,依法查处;并为举报人保密,经调查属实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给予举报人一定的奖励。

6.从事传销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条例》第24条规定:

组织策划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介绍、诱骗、胁迫他人参加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参加传销人员,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2000元以下罚款。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第24条的规定进行处罚时,可以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7.为传销行为提供便利条件的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条例》第26条规定,为传销行为提供经营场所、培训场所、货源、保管、仓储等条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为传销行为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通知有关部门依照《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予以处罚。

8.发现传销行为怎么办?

答:发现传销行为后,可拨打工商局举报电话12315、公安局举报电话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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