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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江源国家公园条例(试行)起草说明【全文】

《三江源国家公园条例(试行)》是首个国家公园条例,为帮助大家了解更多,以下是小编给大家整理的《三江源国家公园条例(试行)》起草说明,供大家阅读参考。

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

建立国家公园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一项重要生态制度设计。3月5日,中办、国办正式印发《三江源国家公园体制试点方案》(厅字〔2016〕9号),3月10日,在参加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青海代表团审议时,强调“在超过12万平方公里的三江源地区开展全新体制的国家公园试点,努力为改变‘九龙治水’,实现‘两个统一行使’闯出一条路子,体现了改革和担当精神。要把这个试点启动好、实施好,积累可复制可推广的保护管理经验,努力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8月22日至24日,在青海视察工作时,再次强调“青海的生态地位重要而特殊,必须担负起保护三江源、保护‘中华水塔’的重大责任”。“要加强自然保护区建设,加强三江源和环青海湖地区生态保护,筑牢国家生态安全屏障,坚决守住生态底线,确保‘一江清水向东流’”。

制定《三江源国家公园条例(试行)》是贯彻落实试点方案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三江源国家公园体制试点方案〉的部署意见》(青办发〔2016〕9号),做好体制试点工作的“规定动作”和“必答题”,是实现依法建园和推进我省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的必备要件,更是为全国提供可复制、可推广保护管理经验的现实需要。

二、《条例》起草过程

10月18日,马顺清常委主持召开专题会议,就条例制定工作,要求省政府法制办、三江源国家公园管理局认真领会试点方案精神,学习研究国内外国家公园管理制度,抓紧起草工作。省政府法制办、三江源国家公园管理局及时协商,组成由实际工作者、政府法制工作人员、环境资源法专家参加的起草小组。之后,起草小组采取分头起草和集中讨论相结合方式,开展起草工作。11月14日,形成初稿并征求意见,共征求到省人大法制委,玉树州、果洛州、玛多县、杂多县、治多县、曲麻莱县人民政府及省内4名专家学者、国家公园管理局内部处室及其管委会、管理处意见120余条,在充分吸纳意见的基础上,对初稿进行了修改完善。11月24日,三江源国家公园体制试点领导小组办公室,再次广泛征求意见,共征求到各市州委和人民政府、省委各部委、省直各部门、各人民团体意见建议113条,经反复研究修改后,形成条例征求意见稿。12月16日,将征求意见稿报送国家发改委,由国家发改委牵头,征求建立国家公园体制试点领导小组13个国家部委的意见,共收到反馈意见建议65条,起草小组经认真研究讨论后,进行了充分吸纳。12月30日,省政协就条例征求意见稿专门召开立法协商座谈会,省直相关部门负责人、民主党派省委负责人、省政协立法协商智库专家、宗教界人士提出了修改意见建议,起草小组梳理采纳相关意见建议并进一步修改后,经我局局务会研究形成条例送审稿。期间,根据高华副省长的指示,省政府法制办就条例名称和相关内容向国务院法制办进行了汇报沟通。在此基础上,又征求了省编办和州县人民政府的意见,并邀请有关部门和省政府法律顾问委员会专家进行了论证。根据论证意见建议,做了修改完善,形成《三江源国家公园条例(试行)》(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草案已经省人民政府第7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中共青海省委第132次常委会同意。

三、几个主要问题的说明

(一)关于指导思想。草案起草工作以系列重要讲话,特别是“3.10”讲话和“四个扎扎实实”重大要求为指导,以试点方案为依据,贯彻落实“四个转变”新思路,坚持立足当下、着眼长远、统筹兼顾、破旧立新、宜简不宜繁的原则,总结近年来三江源生态保护经验,既体现管理体制机制改革的要求,又体现山水林草湖一体化保护和管理要求,着力解决“九龙治水”、监管执法碎片化等突出问题。

(二)关于资源保护。突出并有效保护修复生态,是三江源国家公园体制试点的首要任务,为实现“保护优先”,草案从国家公园本底调查、保护对象、产权制度、资产负债表、生物多样性保护、文化遗产保护、生态补偿、防灾减灾、检验检疫等方面作了规定(第四章)。

(三)关于管理体制。试点方案明确要求,“开展国家公园体制试点,对保护区功能优化重组,实现对三江源典型和代表区域的山水林草湖等自然生态空间的系统保护,统一用途管制,统一规范管理,有利于更好保护自然生态系统和自然文化遗产的完整性、原真性”。为此,草案设立“管理体制”专章,明确“三江源国家公园实行集中统一垂直管理(第十条)”,“国家公园管理机构统一行使国家公园内自然保护区、地质公园、国际国家重要湿地、水利风景区等各类保护地的管理职责(第十五条)”,从体制机制上解决“九龙治水”问题。

(四)关于公园建设。根据三江源国家公园项目建设实际,草案在国家公园生态保护建设、基础设施建设、警示标志建设、建设项目审批、建设项目管理、标准体系建设、智慧公园建设等方面作了相应规定,如要求“三江源国家公园范围内各类建设项目,应当依法办理审批手续,并向国家公园管理机构备案,制定科学的生态环境保护方案,采取有效防控措施,保护好自然资源(第二十八条)”等。

(五)关于利用管理。为实现三江源国家公园自然资源国家所有、全民共享、世代传承,促进自然资源的持久保育和永续利用,草案确定“三江源国家公园建立特许经营制度,明确特许经营内容和项目,国家公园管理机构的特许经营收入仅限用于生态保护和民生改善(第四十八条)”,此外,还对管理与经营分离、生态体验与环境教育、民生改善、访客管理、形象标识、草原利用、绿色消费、应急和安全管理等作了必要的规定。

(六)关于社会参与。社会参与是国际上国家公园管理的普遍做法和有益实践,三江源地区开展社会参与具有良好的实践基础,积累了一定的经验。据此,草案规定“国家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当地居民的教育培训,形成居民主动保护、社会广泛参与、各方积极投入建设国家公园的良好氛围。鼓励和支持当地居民开展生态保护活动,发挥当地居民生态保护主体作用,在村规民约中增加完善有关生态保护的内容(第六十二条)”。同时,对鼓励和支持多种形式的社会参与,社会投资与捐赠、志愿者服务、国际合作交流、村民培训、社会监督等也进行了规定。

(七)关于与相关法律法规衔接问题。试点方案明确规定,在严格遵守试点方案的前提下,可以制定三江源国家公园体制试点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对相关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关于各类保护地管理的制度作出调整。据此,草案在管理体制和法律责任规定方面,适当突破了自然保护区管理方面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在管理部门和处罚责任设定上作出了创设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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