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管理制度

龙岩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最新修订版(全文)

龙岩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贯彻实施《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的通知

各县(市、区)住建局:

《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19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为了切实做好《条例》的贯彻实施工作,全市各级物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组织相关人员及时开展宣传贯彻培训工作。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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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充分认识《条例》实施的重要意义。

该《条例》是根据近年来物业管理过程中出现的新矛盾、新问题,对2007年施行的我省物业管理条例的修订。《条例》由省人大常委会2016年牵头组织起草,历时3年,通过各方座谈、调研走访、专家论证、问卷调查、公开征求意见等多种方式,集民智纳民意,对物业管理的一些制度进行既符合实际又大胆创新的设计和安排,确立了一系列重要的物业管理制度,对物业管理体制、物管用房标准、配套建筑与设施设备产权归属、业主及业委会组织、车位车库出租出售等方面作了明确规定。《条例》的颁布施行,对提高人民群众居住质量、推动物业服务行业规范健康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要从促进物业管理行业科学发展、依法管理的高度,充分认识《条例》贯彻实施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精心组织、狠抓落实,确保《条例》切实有效贯彻落实,取得实效。

二、认真做好《条例》的学习、培训和宣传工作。

各县(市、区)住建局要将宣传、贯彻和实施《条例》作为加强和改进物业行业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纳入“七五”普法宣传内容,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要带头认真学习《条例》,深刻领会《条例》的精神实质。要利用各类新闻媒体和宣传工具,通过专题培训、法制讲座等方式组织好《条例》的学习、宣传,会同公安、民政、城管执法等有关部门组织各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人员、街道(乡镇)相关人员、业委会成员、物业服务企业、开发建设单位、其他相关职能部门等不同对象分层次进行培训,分类设置培训内容,增强学习培训的针对性和有效性,达到参培人员通过学习能够准确把握《条例》实质内涵的目的,为《条例》的实施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2019年1月1日前,各县(市、区)住建局要组织相关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在物业管理区域,通过悬挂横幅、电子屏幕滚动播出等方式,宣传《条例》颁布实施,内容为“热烈祝贺《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2019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三、抓紧做好有关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和制订工作。

各县(市、区)住建局要按照法制统一和“谁起草、谁清理”的原则,结合上级有关配套文件,对本区、县(市)、本部门起草和制定的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开展一次专项清理,规范性文件中有关物业管理的规定与《条例》不一致的,要及时修改或者废止。其中,以政府或政府办公厅(室)名义印发的,要及时提出处理意见报请当地政府审定。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由制定主体及时向社会公布。

四、及时调整部门权力清单。

《条例》第五章“监督管理”等章节对各部门在物业管理中的职责进行了明确规定。各县(市、区)住建局要根据中办、国办《关于推行地方各政府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的指导意见》中建立健全权力清单动态管理机制的要求,及时将《条例》规定的职责,按照程序纳入本部门权力清单,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五、加强对物业行业和服务市场的监督管理。

研究制订贯彻实施《条例》的具体措施,进一步强化行业管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合法权益,提高人民群众的居住质量。一是各县(市、区)要结合《条例》有关规定,学习借鉴先进地区的成熟经验,探索物业管理重心下移、物业管理与街道社区管理相结合的具体做法,积极推进小区矛盾化解,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二是尽快完善《条例》中涉及维护业主及物业服务企业利益的具体落实办法。三是加大行业协会的培育扶持力度,积极引导行业协会在行规行约、争议处理、道德规范等方面发挥自律作用,开展行业诚信服务承诺活动,督促从业人员遵守职业道德准则,提升物业服务水平,确保《条例》贯彻落实。

以《条例》的实施为契机,加强对物业服务市场的监督,促进物业管理行业规范健康发展。一是建立健全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体系。根据物业服务企业实绩对其信用等级进行评定,及时查处物业服务中的不规范行为,切实保障业主合法权益,建立对物业服务企业监管的长效机制。二是加大服务公开力度。通过公示公开,让物业管理活动接受业主和有关部门的监督,维护业主消费权益。三是完善承接查验制度。要在小区规划、建设、竣工验收时把好质量关,建立前期物业承接查验制度,保证建设单位对发现的问题能及时整改,减少遗留问题。

六、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各县(市、区)住建局要提高认识,把贯彻实施《条例》作为当前的重要工作任务,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统一部署,有计划、有步骤、有重点地组织实施。要制定贯彻实施《条例》的具体工作方案,明确目标任务、工作措施和时限要求,落实经费和人员,加强督促检查。

各县(市、区)住建局贯彻实施《条例》工作方案于2019年1月3日前报市局。各区、县(市)在贯彻实施《条例》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报送。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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