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管理制度

遂宁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最新修订版(全文)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物业管理工作,规范物业活动,提升物业服务水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市物业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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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充分认识加强物业管理工作的意义和目的

党的十九大明确指出,要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物业管理工作水平直接关系群众居住幸福感、安全感、获得感,做好物业管理服务,需要深入研究解决当前物业管理的热点难点问题,推动物业服务企业切实履行好主体责任,形成与业主共建共管共治共享的良好格局,营造管理有序、环境优美、治安良好、生活便利、文明祥和的居住环境。

二、工作重点及主要任务

(一)建立健全职责明晰的物业管理体系

坚持属地管理原则。建立层级分明的管理体制,市一级负责监督指导,县(市、区)政府和市直园区管委会为辖区责任主体,街道办事处领导各社区居委会抓好具体落实。各县(市、区)政府、市直园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应明确物业管理工作专门机构,配备专职人员,做好物业管理相关工作,切实解决物业管理中各类矛盾和问题。要充分发挥街道和社区在业主大会设立、业主委员会选举、督促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建设的关系、调解处理物业纠纷等工作中的积极作用。

市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政策制定和指导考核。市、县(市、区)和市直园区发展改革、公安、应急、城管执法、市场监管、民政、司法、财政、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和规划、卫生健康等有关职能部门和供水、供气、供电、通信、有线电视等经营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工作联动,依法实施对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和服务工作。

(二)建立务实有效的信用管理体系

构建以信用管理的监管模式,建立我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体系、物业服务企业信用档案和红、黑名单管理制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强化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促进物业服务企业讲诚信、守规则、提质量。建立物业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平台,适时实现与省级平台对接,以及与各类市场主体信用管理系统联网共享。加大信用信息公开力度和应用,在前期物业招标、物业企业选聘等工作中有效运用物业管理信用信息成果。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建立常态工作机制,采取"双随机、一公开"等形式,检查物业服务企业依法经营情况和服务质量,将检查结果记入企业信用档案。树立公职人员在物业工作中的正面影响,积极倡导公职人员带头按时足额缴纳物业服务费。

(三)建立物业纠纷调处机制

各县(市、区)政府、市直园区管委会要构建物业纠纷发现和调处的常态工作机制。街道办事处要加强对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的指导和监督,将物业纠纷调处作为社区治理的重要内容,建立由社区党组织、社区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社区警务室和法律工作者等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协调处理事项,依法处理纠纷,引导物业服务当事人依法理性表达利益诉求。

(四)加强业主委员会的规范管理

县(市、区)政府、市直园区管委会要加强街道办事处对业主委员会日常工作的监督管理,将街道办事处组织业主大会成立、业主委员会选举,以及对业主委员会监督管理工作的履职情况纳入年度工作考核目标。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可通过政府购买社会服务方式,协助做好物业管理中的政策指导、培训及对物业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管等工作。

实施"红色物业"惠民行动,各街道要积极推广建立业主委员会党支部,持续扩大党支部覆盖面,充分发挥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要通过舆论宣传和积极引导,提高业主的主动性和自治意识,鼓励符合条件的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法律工作者、公职人员,以及公信力高、社会责任感强、文化层次高的"五老"(老党员、老干部、老军人、老模范、老教师)等人员担任业主委员会成员,着力提高业主委员会成员素质和管理水平。

(五)加强物业小区违法行为联动处理机制

物业服务企业要加大物业管理区域巡查力度,对违法建设、违规装修和加装防护栏、侵占公共空间、损坏共用设施、阻塞安全出口和消防通道、违反治安管理、扰乱物业秩序、危害公共卫生等行为进行及时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要立即报告相关执法部门处理。执法部门要运用网格化管理机制,落实执法人员派驻小区定点挂片联系制度,有效制止、有力惩处违法行为,形成同街道、社区、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齐抓共管的局面。

(六)加强物业小区公共配套用房和设施的管理

严格落实新建小区中物业服务用房、业主委员会议事活动用房等公共配套用房的规划配建要求。城管执法部门要加大对物业公共配套用房挪用、占用的查处和纠正力度。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核实时,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要将物业配套用房建设情况作为竣工验收的重要内容,并对其坐落、面积等进行详细核实记载。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要加强物业配套用房和设施移交的监督检查工作。不动产登记部门要载明物业配套用房的权利归属,避免发生权属和使用纠纷。

(七)加强物业项目质价相符的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部门要会同物业管理部门制定与市场相适应的前期物业服务费指导价格和服务等级,建立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动态调整机制,加强对前期物业服务费执行和提供物业服务情况的监督管理,以合理价格引导打造高质量的物业服务,不断提升物业企业的服务质量,提供质价相符服务,满足群众对物业服务的多层次需求。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对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检查,形成常态化工作机制。

(八)完善物业承接查验备案机制

落实建设项目竣工后的物业承接查验制度,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要按照物业承接查验制度的规定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物业共有部位、公用设施进行承接查验,并签订物业承接查验协议和做好物业承接查验记录。前期物业服务合同要约定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在承接查验中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及时整改开发建设中的房屋质量、设施设备等存在的问题,避免问题遗留到房屋使用过程中,引发群众投诉和物业纠纷。物业服务企业要按相关规定向辖区物业管理部门办理物业承接查验备案手续,并将物业承接查验情况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进行公示。各县(市、区)、市直园区物业管理部门要督促街道、社区对物业项目承接查验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做好工作记录。

(九)规范物业服务企业退出行为

退出物业项目服务要本着维护社会稳定、保障业主基本生活秩序、依法有序、平稳过渡的原则进行。

县(市、区)、市直园区物业管理部门负责本区域内物业项目服务退出的监督管理工作。街道办事处对物业项目服务退出时存在的问题要及时组织协调处理,社区居委会协助街道办事处做好相关工作。其他相关部门以及水电气、通讯、有线电视等专业经营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物业项目服务退出的相关工作。物业行业协会要督促协调物业服务企业依法开展物业项目服务退出,并提供业务咨询。业主委员会在物业项目服务退出过程中,要主动作为,做好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的沟通、组织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企业、完善交接手续等工作。物业服务企业要坚持诚信守法的原则,按照相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办理交接手续,并履行提前告知义务,保障物业项目服务活动的连续性。

物业服务企业不得以物业服务中的债权债务纠纷未解决、阶段工作未完成等为由拒绝退出。物业服务企业退出后暂时没有物业服务企业接管的小区,由社区居委会代管。

(十)加强物业行业协会自律和文明建设

遂宁市物业管理协会党委要发挥党建引领作用,持续扩大在物业服务企业中组建党支部的覆盖面。物业行业协会要通过建立职业操守、维护行业权益、宣传行业形象、提高行业素质、加强行业交流等方式,充分发挥与政府主管部门、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的沟通桥梁作用和协会自律作用,形成行业凝聚力,扩大行业影响力。行业协会要每年开展形式多样的活动,调动物业企业加强自我管理、提升服务质量的积极性,通过制定行业自律规约等方式引导企业信守服务承诺。要通过开展对物业服务企业服务技能的定期培训,强化物业企业守法经营和服务质量,促进我市物业服务业又好又快发展。

(十一)加强老旧小区管理

落实老旧小区属地管理责任,按照加快整治改造、实施分类管理、促进小区自治、建立长效机制的工作思路,积极推动老旧小区管理创新取得新突破。科学合理划分老旧小区物业管理区域,增强居民生活便利性,着力强化老旧小区自治能力建设。

街道办事处要切实将老旧小区自治组织建立和管理纳入社区治理范畴,通过成立业主委员会、居民自治小组等自治组织,着力推进小区管理由"代民作主"向"由民作主"转化。具备引入物业企业提供服务条件的,应引导鼓励老旧小区业主按照市场规则与物业企业签定物业服务合同,提供市场化的专业服务。改造后小区仍不具备引入专业物业服务条件的,在社区居委会的组织下自行管理。同时,在充分发挥业主自治的基础上,可通过成立物业服务中心和购买社会服务等方式,推动老旧小区可持续长效管理。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推动协同配合。建立遂宁市物业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全市物业活动监督管理日常工作,召集有关单位协调推进具体事项。各县(市、区)和市直园区要建立相应制度,抓实本辖区物业管理工作。

(二)加强多方联动,推动齐抓共管。街道、社区要切实履职尽责,相关职能部门、专业经营单位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各辖区物业管理部门要指导和监督物业服务企业,主动配合,积极作为。各方要始终聚焦群众反映的物业服务热点难点问题,形成分工协作、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破难题、找短板、促提升,共同推进全市物业服务业持续健康发展。

(三)加强舆论宣传,营造良好氛围。强化正面宣传引导,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理解物业服务业发展的浓厚氛围。新闻媒体要大力宣传发展物业服务业在建立和谐社会、提升居民生活水平、促进社会经济发展中的重大意义,宣传物业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引导广大业主依法理性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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