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
2021年3月21日20时40分,启扬高速公路上行线223公里+300米路段发生一起三车相撞道路交通事故,造成3人死亡、1人受伤。
事故发生后,扬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迅速组织开展事故深度调查,并于近日发布事故深度调查报告。
事故经过
第一次碰撞
20时40分:孙某某驾驶苏F8A1号轿车(车内同行人员:马某某、陈某某、孙某)由西向东行驶至启扬高速公路上行线223公里+300米路段,与高速公路右侧防撞沙桶和护栏发生碰撞,车辆失控后与中央护栏发生碰撞并停留在第一行车道内。
第二次碰撞
20时46分:陈某某驾驶苏F860号轿车行驶至事故路段,与F8A1号型轿车以及在车外的孙某发生碰撞,苏F8A1号轿车与车外的孙某某发生碰撞,同时该车在被撞旋转过程中,车内的陈某某和马某某被甩出车外。
第三次碰撞
20时48分:朱某某驾驶苏F5B2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该事故路段,与苏F8A1号小型轿车以及之前被甩出车外的马某某发生碰撞,并致苏F8A1号小型轿车与之前被甩出车外的陈某某发生碰撞。
事故造成苏F8A1号轿车驾驶人孙某某和乘车人马某某、陈某某当场死亡,乘车人孙某受伤,三车受损。经交警部门鉴定:三车驾驶人均排除酒驾、毒驾嫌疑,事发时三车均未超速,也无因机械故障导致交通事故的因素。
事故定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因两方或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认定:
苏F8A1号轿车驾驶人孙某某负事故同等责任;苏F860号驾驶人陈某某和苏F5B2号驾驶人朱某某人共同承担事故同等责任;苏F8A1号乘车人陈某某、马某某和孙某不承担事故责任。
事故原因分析
01、孙某某驾驶苏F8A1号轿车在高速公路行驶,未注意安全驾驶、文明驾驶,在发生事故后未按规定设置警告标志、未及时组织人员疏散至护栏以外的安全地点,是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
02、陈某某驾驶苏F860号未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轿车、朱某某驾驶苏F5B2号小型普通客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未注意安全驾驶、文明驾驶,遇到紧急情况未能采取有效避让措施,陈某某和朱某某的共同过错是导致事故的另一因素。
事故暴露出的问题
01、苏F8A1号轿车驾驶人孙某某交通安全出行意识淡薄。作为有17年驾龄的驾驶人,在高速公路事故发生后,孙某某未能认识到后续可能产生的危险,事故发生后,未按规定在车辆后方设置警告标志,也未及时将车内乘员转移到护栏外的安全地点,而是停留在事故现场等待救援,为后来发生更加严重的事故埋下了重大安全隐患。
02、苏F860号轿车驾驶人陈某某法律意识淡薄。从2018年4月7日至2021年4月7日,陈某某交通违法达14起(其中,存在驾驶证被扣留期间违法驾车、违法记分达12分仍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记录各1起)。事故发生时,陈某某所驾驶的机动车辆逾期未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03、苏F5B2号小型普通客车驾驶人朱某某存在驾驶经验不足、应急处置不当等安全隐患。通过调取朱某某驾驶车辆的行车记录仪录像发现:
当车辆离前方事故车辆约80米时,朱某某己经看到了前方事故车辆,表现出惊慌失措,没能有效地对车辆进行操控。
事故反思
高速公路上发生事故,记住这9个字:“车靠边、人撤离、即报警”。
高速公路交通事故发生后,如果人员未做到正确撤离,次生事故在短时间内发生的概率非常高,尤其是在车流量大的路段更易发多发。因此,为了保护自己,避免不必要的损失,驾乘人员都应提高安全行车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篇二
xx 年7月19日2时57分,湖南省邵阳市境内沪昆高速公路1309公里33米处,一辆自东向西行驶运载乙醇的车牌号为湘a3zt46轻型货车,与前方停车排队等候的车牌号为闽by2508大型普通客车(以下简称大客车)发生追尾碰撞,轻型货车运载的乙醇瞬间大量泄漏起火燃烧,致使大客车、轻型货车等5辆车被烧毁,造成54人死亡、6人受伤(其中4人因伤势过重医治无效死亡),直接经济损失5300余万元。
事故发生后,党、领导同志高度重视,马凯副总理和杨晶、郭声琨、王勇国务委员等领导同志先后作出重要批示,要求做好事故救援和善后工作,尽力减少人员伤亡,尽快查明事故原因,依法依规严肃追责,要汲取事故教训,采取有力措施,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和危化品运输安全监管,全面排查整治安全隐患,严防重特大事故发生。
遵照党、领导同志的重要批示要求,依据<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令第49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20xx 年7月21日,批准成立了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公安部、监察部、交通运输部、全国总工会、湖南省有关负责同志等参加的沪昆高速湖南邵阳段 7?19 特别重大道路交通危化品爆燃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工作。事故调查组邀请最高检察院派员参加,并聘请了公安、交通、消防、车辆、质检、化工、塑料加工等方面的专家参加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 四不放过 和 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 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检测鉴定、研究试验、专家论、综合分析等,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基本情况
事故车辆和驾驶人情况。
湘a3zt46轻型货车及其驾驶人。
(1)车辆情况。
肇事车辆湘a3zt46轻型货车厂牌型号为福田牌bj5043v9cea-c型,<道路机动车车辆产品及其生产企业公告>中车辆类型为篷式运输车。机动车整备质量2。72吨,最大设计总质量4。495吨;核定载货量1。58吨,实际装载乙醇6。52吨。机动车登记所有人为周未荣(女,1964年出生,湖南省岳阳县人),注册登记日期为20xx年3月22日,登记时载明车辆类型为轻型仓栅式货车,检验有效期至2015年3月31日。20xx年3月26日在长沙市芙蓉区交通运输局办理道路运输,经营范围为普通货运,有效期至20xx年4月10日,事故发生时已过期,未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资格。该车实际使用人为周未荣的儿子,长沙大承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添。
该车辆在购进时仅有货车二类底盘,未随车配备货厢,后在长沙市芙蓉区安顺货柜加工厂加装了右侧有一扇侧开门的货厢,同时将后轴钢板簧厚度从11毫米增加到 13毫米,在货厢前部设置有一个容积1。06 立方米的夹层水槽,在货厢左侧下部前、后各安装一个方形箱体并在箱体内加装了卸料泵和阀门,前方形箱体的阀门与夹层水槽连接;在货厢下部加装了与夹层水槽及方形箱体内的阀门连接的铁管,后方形箱体的阀门通过铁管与夹层水槽连通。为运输乙醇,周添在长沙市芙蓉区振兴塑料厂定制了一个长宽高分别约为3。5米、 1。5米、1。8米的用聚烯板材焊接的方形罐体,用方钢框架将罐体加固置于货厢内。车辆前脸及货厢左右两侧、后部均喷涂有 洞庭渔业 的字样。
(2)驾驶人情况。
刘斌,湘a3zt46轻型货车驾驶人(在事故中死亡),男,1986年出生,湖南省涟源市人。20xx年5月13日在湖南省娄底市公安局交通察支队初次取得机动车驾驶,准驾车型b2,有效期至2017年5月13日。20xx年5月28日在娄底市道路运输管理处取得道路运输从业资格,从业资格类别为普通货物运输,有效期限至2017年5月27日。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资格。
闽by2508大客车及其驾驶人。
(1)车辆情况。
闽 by2508大客车厂牌型号为宇通牌zk6127h型,核载53人,事发时实载56人(其中儿童3名、幼儿1名)。机动车登记所有人为福建莆田汽车运输股份有限公司城厢分公司(以下简称城厢分公司),注册登记日期为20xx年10月21日,检验有效期至20xx年10月31日。20xx年10月22日在福建省莆田市交通运输局办理道路运输,有效期至20xx年12月31日,经营范围为省际班车客运、省际(旅游)包车客运,经营线路为福建莆田涵汽车总站至四川宜宾客运站,沿途无停靠站点。城厢分公司根据福建莆田汽车运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莆田公司)授权将该车及福建莆田至四川宜宾线路承包给余让雄,承包期限自20xx年10月28日至20xx年10月31日。
(2)驾驶人情况。
贾安奎(在事故中受伤,后因伤势过重于8月11日医治无效死亡),男,1976年出生,福建省莆田市人。1996年4月30日在四川省宜宾市公安局交通察支队初次取得机动车驾驶,准驾车型a1a2,有效期至2015年4月30日。2015年5月4日在宜宾市公路运输管理处取得道路运输从业资格,有效期至20xx年5月3日。
彭骏昌(在事故中死亡),男,1963年出生,四川省自贡市人。1988年10月13日在四川省宜宾市公安局交通察支队初次取得机动车驾驶,准驾车型 a1a2,有效期至2015年10月13日。2015年4月22日在四川省自贡市交通运输管理处取得道路运输从业资格,有效期至20xx年4月22日。
按照四川省交通运输厅道路运输管理局<关于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有效期延期的通知>(川运驾便[20xx]7号),由于从业资格编码规则的调整,为不影响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的正常从业活动,将原从业资格有效期延长180天,贾安奎、彭骏昌从业资格有效期分别延长至20xx年11月3日和20xx年 10月22日。
事故单位情况。
长沙大承化工有限公司。该公司成立于2015年8月3日,法定代表人周添,注册资本20万元,具有乙醇等危险化学品的经营许可资格,有效期至2015 年12月1日,经营方式为批发(无自有储存和运输)。公司共有员工15名,其中安全管理人员1名。该公司自20xx年3月份开始一直使用湘a3zt46轻型货车运输乙醇。
莆田公司。该公司成立于2015年,注册资本8000万元,总资产5。05亿元,具有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的运营资质,公司下设城厢分公司等21个二级单位。闽by2508大客车隶属于城厢分公司,城厢分公司不具备法人资格,由莆田公司授权经营,公司现有客运车辆71台、客运线路26条。
相关涉事单位情况。
长沙市新鸿胜化工原料有限公司。该公司成立于2015年4月23日,法定代表人李齐平,实际控制人戴飞鸿,注册资本500万元,具有乙醇等危险化学品的经营许可资格,有效期至2015年10月23日,经营方式为储存经营。公司共有员工50名,其中安全管理人员6名。该公司无自有储存场所,自2015年 4月起租赁长沙市液化石油气发展有限公司的场地及储存设施,储存乙醇、醇、类等物料。本次事故中轻型货车所运乙醇系长沙大承化工有限公司从该公司购买并充装。
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诸城奥铃汽车厂。该厂成立于2015年10月20日,是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直属的商用车制造工厂,经营范围包括制造、销售轻型汽车、低速货车、农用机械、拖拉机及配件、模具、冲压件、机械电器设备及进出口业务等。本次事故中肇事的轻型货车用于加装货厢的货车二类底盘系在该厂生产。
长沙市胜风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该公司成立于20xx年9月7日,法定代表人刘幸福,注册资本100万元。经营范围包括汽车(不含小轿车)、农用车、机械设备及配件的销售,代办机动车上牌,不包括货车二类底盘的销售。本次事故中肇事的轻型货车用于加装货厢的货车二类底盘系该公司出售。
长沙市芙蓉区安顺货柜加工厂。该厂系民营企业,经营者为彭吉安,经营范围包括货柜加工、销售及维修服务。该厂未列入<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不得从事汽车生产及改装。本事故中肇事的轻型货车在该厂进行了加装货厢、更换钢板簧等改装。
长沙市芙蓉区振兴塑料厂。该厂是一家无照经营的私营塑料罐体加工厂,经营者为唐谷云,肇事的轻型货车所用的聚烯材质方形罐体系在该厂制作。
长沙市翔龙城西机动车辆检测有限公司。该公司原名为望城县机动车辆检测站,20xx年2月7日变更为长沙市翔龙城西机动车辆检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喻英,注册资本150万元。具有湖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的计量认书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资格许可,检验产品/类别为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四轮及四轮以上)。20xx年3月18日肇事轻型货车在该公司进行了注册登记检验,整车检验结论为 合格(建议维护) 。
湖南长沙汽车检测站有限公司。该公司成立于1994年3月26日,法定代表人为龚乐群,注册资本50万元。具有湖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的计量认书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资格许可,检验产品/类别为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四轮及四轮以上)、机动车安全技术等级评定(四轮及四轮以上)。 20xx年3月10日肇事轻型货车在该公司进行了在用机动车检验,整车检验结论为 合格(建议维护) 。
事故道路情况。
交通事故调查报告范文精选3篇交通事故调查报告范文精选3篇事故发生路段位于湖南省邵阳市境内沪昆高速公路1309公里33米处,东西走向,双向四车道,水泥混凝土路面,小客车限速12公里/小时,其他车辆限速 100公里/小时。事故发生地点在由东向西车道,第第二行车道宽均为3。7米,应急车道宽2。9米,道路线形为左向转弯,弯道半径2015米,超高值 2%,自东向西下坡坡度0。5%。
事发地点7月19日凌晨1时至4时为晴天,能见度20-10。5千米,温度24。9-24。0摄氏度,空气湿度90%-95%。凌晨3时风速为2。5米/秒,风向为东北风。
事故发生经过和应急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前路段状况。
月 19日1时12分(本次事故发生前1小时45分钟),在沪昆高速公路1312公里450米处,一辆自西向东行驶的空油罐车冲过隔离护栏,与自东向西行驶的一辆大型客车和一辆小型客车发生刮碰并起火,造成1人死亡,双向交通中断,出现车辆排队。湖南省高速公路交在自东往西方向距事故点300米以外,实施临时交通管制,禁止车辆进入事故现场路段,并安排一辆车在自东往西方向距离车流尾端500米外向来车方向,随滞留车辆的延长,适时移动车,通过闪灯、鸣笛、喊话方式示。至本次事故发生时,自东向西方向车道内排队车辆约400辆,排队长度约3。1公里。
事故发生经过。
月 18日6时45分,由贾安奎、彭骏昌驾驶的闽by2508大客车载1名乘客从福建省长乐市营前镇出发(未按规定到莆田涵汽车总站进行安全例检和办理报班手续),车辆未按核准路线行驶,行经沈海高速、厦蓉高速,沿途在福建、西境内上下客9次。22时26分,沿炎睦高速进入湖南省境内,此时车上共有乘客 54人,后再无人员上下车。19日2时57分,贾安奎驾驶大客车到达沪昆高速公路1309公里33米处时,因前方临时交通管制停于第一车道排队等候。
月18日17时,刘斌驾驶湘a3zt46轻型货车在位于湖南省长沙县的长沙新鸿胜化工原料有限公司土桥仓库充装6。52吨乙醇,运往武冈县湖南湛大泰康业有限公司,行经长沙绕城高速公路、长潭西高速公路,22时45分进入沪昆高速公路。
(1)、山东蓬莱11·19重大道路交通事故专项督导报告显示学生上下学安全监管漏洞严重
蓬莱“11·19”重大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国务院教育督导办立即派出专项督导组,赴当地进行现场督导,并提出督导意见。 本报北京12月17日讯(记者 宗河)11月19日上午,山东省蓬莱市发生一起重大道路交通事故,造成12人遇难,其中11名是幼儿园幼儿。教育部今天发布《山东蓬莱“11·19”重大道路交...查看更多
月 19日2时57分,湘a3zt46轻型货车沿沪昆高速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至1309公里33米路段时,以每小时85公里的速度与前方排队等候通行的闽 by2508大客车发生追尾碰撞,致轻型货车运载的乙醇瞬间大量泄漏燃烧,引燃轻型货车、大客车及前方快车道上排队的车牌号为粤f08030小型越野车、右侧行车道上排队的车牌号为浙a98206重型厢式货车和赣e38950/赣e4537挂铰接列车,造成大客车52人死亡、4人受伤,轻型货车2人死亡,重型厢式货车和小型越野车各1人受伤,5辆车被烧毁以及公路设施受损。
应急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湖南省高速公路交、邵阳市消防官兵迅速赶到事故现场进行处置。接报后,湖南省主要负责同志和有关负责同志赶赴现场,成立了事故救援处置工作组,指导救援和善后处置工作。湖南省、邵阳市、隆回县公安、消防、交通、安监、卫生等部门人员迅速赶赴现场全力开展应急处置工作。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公安部、交通运输部有关负责同志组成的工作组,于事发当天赶到事故现场,指导协调地方做好事故处置和善后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