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契约论读书笔记(一)
卢梭的巨著《社会契约论》,全书共四卷,四十八章,其中第一卷九章,第二卷十二章,第三卷十八章,第四卷九章。第一卷在他的确立的基本原理之上,着重研究的是契约论的内容;第二卷主要讨论的是主权论的内容;第三卷则是关于政府形式为主的政府论;第四卷则是从实践的角度对除了巩固国家体制的方法论。下面读者将沿着作者的思想脉络,从上述四个角度对这部伟大的著作作一简单的总结与归纳。
一,契约论
作为全书第一部分的社会契约理论,它是《社会契约论》的核心内容,精华所在,其后的三卷基本上建立在这一理论的基础上的。在这一卷的第一章卢梭开宗明义的提出了全书所要研究的问题“人是生而自由的,但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自以为是其他一切的主人的人,反而比其他一切更是奴隶。”这一晦涩难懂而又无不含深意的论断带给我们太多所要思考的东西,而在这一卷中卢梭也将逐渐为我们揭开谜底。
卢梭从人性论和自然状态论出发,认为人都是自私的,每个人都只会关心他个人,只是关住个人的生存与利益,就像他在文中所写道的“人性的首要法则,是要维护自身的生存,人性的首要关怀,是对于其自身所应有的关怀”一样。然而在恶劣的自然条件下,个人所具有的力量根本就无法冲破自然界的重重阻碍,为了共同利益的需要于是一个要求共同协作的声音叫响,这就是公意。然而,到底如何协作这个问题困扰着要求协作的柔弱的人们,即“(协作)如何能致身于力量的总和,而同时既不至于妨害自己,又不至于忽略对自己所应有的关怀呢?”,进而卢梭提出了社会契约所要解决的根本问题,即“要寻找出一种结合的形式,使他能以全部共同的力量来维护和保障每个结合者的人身和财富,并且由于这一结合而使得每一个与全体相联合的个人又只不过是在服从其本人,并且仍然像以往一样的自由。”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卢梭紧接着提出了本书的核心理论??社会契约。
卢梭主张“每个结合者及其自身的一切权利全部都转让给整个集体”,而这里的整个集合体即是政治共同体或在其后文中称做主权者,也即公意。而之所以主张每个人都应把其全部毫无保留的转让出来,是因为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每个个体在主主权者面前都是平等的,没有任何一个任何一方能要其他一个或一方承担更多的负担。如果只有一部分人全部转让,而另一部份人只转让其自身的一部分,那么这部分人将会要求更多的社会权力,增加全部转让者的负担,进而这种协作就会只是“暴政或者是空话”。然而每个人为什么乐意出让自己的全部呢?卢梭再次揭开了谜底“每个人既然是向全体奉献出自己,他就并没有向任何人奉献出自己”,因为在此种状态下,每个人都是无,而只有共同体才是唯一的实,即唯一的拥有行为力者。
然而,虽然共同体的行为力增强了,人们为克服自然障碍的目的实现了,那么个人结合成共同体的原始目的??个人生存和利益哪里去寻找呢?卢梭为我们绘制了一张收支简化表“人类由于社会契约而丧失的,乃是他的天然的自由以及对于他所企图的和所能得到的一切东西的那种无限的权利;而他所获得的,乃是社会的自由以及对于他所享有的一切东西的所有权。”从此,人类从自然状态进入到了社会状态,“他们的行为中正义就取代了本能,而他们的行动也就被赋予了前所未有的道德性”,人会因为社会契约“使他从一个愚昧.局限的动物一变而为一个有智慧的生物,一变而为一个人的那个幸福时刻,他一定会是感激不尽的。”人从“自然的自由”进入了“社会的自由”。总之卢梭的社会契约可以简化为以下词句“我们每个人都以其自身及全部的力量共同置于工艺的最高指导之下,并且我们在共同体中接纳每一个成员作为全体之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二,主权论
人民主权论,作为以公意为基础的社会契约的必然结果,它是卢梭理论的最高成就,也是自然法学派在近代所取得最高成就。作为契约社会所形成的共同体,在它是受公意支配下时,它就成为主权,其主体是全体人民,每个人就是其组成人员。卢梭视野中的主权具有以下特点 :
第一,主权是不可转让的,卢梭从分析每个个人利益的异同出发,指出“个别利益的对立使社会的建立成为必要,那么,就正是这些个别利益的一致才使得社会的建立成为可能”,基于此,认为“治理社会就应当完全根据这种共同的利益”。在共同利益的基础上就形成了以公共幸福为目标的公意,而由于公意是社会共同体的意志,属于公共的,是个集体的生命,因而就不得转让,因而基于公意的主权也不可转让。在此,卢梭还区别了个别意志和公意,并且认为个别意志和公意并不能总是一致,因而主张个别意志经常向公意发出自己的声音。因为“个别意志总是倾向于偏私,而公意则总是倾向于平等”,“如果人民单纯是诺诺地服从,那么,人民本身就会由于这一行为而解体,就会丧失其人民的品质;只要一旦出现一个主人,就立刻不再有主权者了,并且政治体也从此就告毁灭。”
第二,主权是不可分割的,卢梭认为主权是不可转让的,同样也是不可分割的,正因为是“意志要么是公意,要么不是;他要么是人民共同体的意志,要么就只是一部人的。” 基于此,卢梭还批评了一些政论家因不能从原则上区分主权而从形式上区分主权的行为,讥讽他们是像日本的幻术家那样“当众把一个孩子肢解,把他的的肢体一一抛上天空去,然后就能再掉下一个完整无缺的活生生的孩子来”,是一种“江湖幻术”。“他们把主权助威所派生的东西误以为是主权权威的构成部分。”因而卢梭反对洛克和孟德斯鸠的分权理论,同时卢梭认为向宣战与媾和等行为并不是主权的行为,他们“都不是法律而是法律的应用,是决定法律情况的一种个别行为。”
第三,主权是不能代表的,关于主权是不能被代表的这个问题在卢梭的这部著作中并没独立成章,但其思想却完整地蕴含在第三卷第十五章《论议员或代表》。在这章中,卢梭认为正如主权是不可转让的一样,主权也是不可代表的,因为“主权在本质上是由于公意构成的,而意志又是绝不可以代表的;它只能是同一个意志,或者是另一个意志,而绝不能有什么中间的东西。”不仅如此,卢梭还严重地批判了那些以出钱雇佣人去从军和代议员的行为,认为“由于金钱与懒惰的缘故,他们便终于有了可以奴役自己祖国的军人和可以出卖自己祖国的代表”“钱财这个字眼是奴隶的字眼”,并且卢梭认为在它所向往的的城邦里“在一个真正自由的国家里,一切都是公民亲手来做,没有任何事情是要用钱的。他们永远不是花钱来免除自己的义务,反而是花钱来亲手履行自己的义务。”虽然这种万事事必亲躬的行为会有很多的不方便,但是卢梭给出了最有力的回应“在权利和自由乃是一切的地方,不方便是不算一回事的”。而主权行为外的行政行为卢梭认为它不仅是而且应当是被代表的,因为“行政权力不外是把力量运用在法律上而已。”
第四,主权是绝对的,不可摧毁的,知道卢梭主权论的前三个特点,我们将会顺理成章的理解卢梭主权论的的四个特征:主权的绝对性。在第四卷的第一章《论公意是不可摧毁的》中,卢梭认为公意无论何时无论何地总是存在的,即使在国家濒临毁灭的时候,当各种最卑鄙的利益争斗战胜公共幸福时,公意也是存在的,只不过是“公意沉默了”因为“公意永远是稳固的,不变的而又纯粹的;但是他却可以向压在他身上的其他意志屈服。”而在其他一些情况,譬如为了金钱而出卖自己的选票的行为,他也仅是“回避了公意而已”。而在和平时期,公意所形成的主权的唯一目的便是公共福祉,更是神圣不可侵犯。
然而主权是如此的重要,那么究竟怎样才能维系主权权威呢?对此卢梭在这部著作的第三卷的第十二章到第十四章着重论述了这一问题,归结一句话,即为了维系主权之权威,人民应经常地,固定的集会,以适当中断政府的一切权限。这句话既包含三层含义:一,人民应当集会,因为“主权者除了立法权力之外便没有任何别的力量,所以只能依靠法律而行动;而法律有只不过是公意的正式表示,所以惟有当人民集合起来的时候,主权者才能行动。”二,必须是固定的经常地集会,“政府愈是有力量,则主权者就愈应该经常的表现他自己。”三,集会由中断政府的力量,“当人民合法地集会而成为主权者共同体的那个时刻,政府的一切权限便告终止;于是行政权也就中断,于是是最渺小的公民的身份便和最高级行政官的身份是同样地神圣不可侵犯,因为在被代表的人已经出现的地方就不能再有什么代表了。”
三,政府论
在第三卷中,卢梭讨论了政府的组织形式问题,他认为一切自由的行为都有两种因素构成,其中之一即为意志,另一则为行动的力量,而在国家这个政治体中,意志即为立法权,行动即为行政权。“没有这两种力量的结合,便不会或者不应该做出任何事情来”而什么是政府呢?“政府就是在臣民和主权者之间所建立的一个中介体”。当谈到政府形式时,卢梭认为它取决于主权者,君主(行政官)与人民之间的比例。“这个双比例每一次增大或者缩小,则单项比例也就照样地增大或者缩小,从而中间项也就随之而改变。因此 也就可以看出:并不存在什么一种唯一的绝对的政府体制,而是随着国家大小的不同,也就可以有同样之多的性质不同的政府。”而在现代,卢梭的这一理论得到了充分的论证。并且卢梭还根据政府人员的多寡作为区分不同政府形式的根本标准,进而将政府分为:民主制,贵族制,君主制和混合制四种形式,认为民主制则适宜于小国,贵族制适宜于中等国家, 而君主制则适宜于大国。并且认为最好的政府是立法权与行政权结合在一起的政府,然而又由于“君主和主权者既然只是同一个人,所以就只能形成,可以这样说,一种没有政府的政府”。
一,民主制,卢梭眼中的民主制是一种政府人员多于单个单纯的公民,即主权者将政府职能委任给绝大多数公民。而且卢梭认为从严格意义上讲,“真正的民主制从来就不曾有过,而且永远也不会有。
二,贵族制,卢梭将贵族制分为三种:自然的,选举的和世袭的。其中第一种适合淳朴的民族,第三种是最坏的一种,而第二种是最好的,也即是严格意义上的贵族制。卢梭的这种选举制贵族制相当于现在意义的代议制民主制。
三,国君制, 卢梭的国君制即是君主制,在卢梭看来国君制的力量是最为强大的,因为“人民的意志,君主的意志,国家的公共力量和政府的个别力量,就全都响应着同一个动力,机器的全部力量就都操在一只手里,一切都朝着同一个目标前进”,它就会像阿基米德站在河对岸毫不费力就引动水上的大船一样,国君就可以在自己的暖阁里遥控他的国家。然而也正是如此,国君制有两个致命弱点:1.不能选贤任能,在国君制“走运的人则每每不过是那些卑鄙的诽谤者,卑鄙的骗子和卑鄙的阴谋家” 2. 缺乏执政的连续性,从而导致皇室政府的变化无常。
四,混合制,在卢梭看来根本就不存在一个纯粹的单一制政府,因为“一个独一无二的首领也必须有下级的行政官;一个人民政府也必须有一个首领”同时他认为“强力的极限与软弱的极限同样地都出现在单一的政府之下,反之,混合政府的形式则产生适中的力量。”这些在现今看来,无疑都是不无道理的。
基于以上论述,卢梭在本卷第八章有的谈到一个与之紧密相连的问题《论没有一种政府形式适宜于一切国家》在这一章中,卢梭首先肯定了孟德斯鸠关于民主与气候关系的论述,认为各个国家由于土地,气候,水文,矿产等自然资源和劳动力等因素的不同,因而就需选择与之相适应的政治体制。譬如就国家疆土的大小和财富的贫富就可以选择不同的政府形式,在国家版图较大并且富饶的国家,较适合君主制;而贵族制则适宜于财富和版图都适中的国家;而民主制则适合于小儿贫穷的国家。这些观点在今天看来无疑是不不正确。当然,其认为国君的力量引起与人民距离的扩大而扩大,而人民的力量之有几种才能发挥的观点无疑是较有启发的。同是卢梭在涉及评判一个政府好坏的标准时,认为政治结合应以“他的成员的生存和繁荣”无疑事件具有积极意义的,因为“人体的组织是大自然的作品;国家的组织则是人工的作品”。然而在谈论到具体指标时,认为人口的多寡一是衡量政府优劣的标志,无疑是欠妥的。而在这些理论当中,我们不能不谈的还有卢梭关于政治体死亡的论述,他深沉而睿智的写道“政治生命的原则就在于主权的权威。立法权是国家的心脏,行政权则是国家的大脑,大脑只是各个部分运动起来。大脑可能陷于麻痹,而人依然活着。 一个人可以麻木不仁的活着;但是一旦心脏停止了他的机能,则任何动物马上就会死掉。”“国家的生存绝不是依靠法律,而是依靠立法权”这些真知灼见无疑在当代,尤其在我国的法制进程中具有重要意义。
四,方法论
基于对上述基本问题的阐述,卢梭在最后一卷即第四卷阐明了巩固国家体制的方法。在“公意不可摧毁”的前提下,卢梭分别从投票,选举,罗马公民大会,保民管制,独裁制,监察管制和公民宗教其各方面对国家政治体中的一些常见的问题和程序进行了讨论,而其中争议最大的是其关于公民宗教的论述。当然这其中给我印象最深的是卢梭对宗教分类的叙述,卢梭从宗教和社会的关系将其分为人类的宗教和公民的宗教,“前一种宗教没有庙宇,没有祭坛,没有仪式,只限于对至高无上的上帝发自纯粹内心的崇拜,以及对于道德的永恒义务;它是纯粹而又朴素的福音书宗教,是真正的有神论,我们可以称之为自然的神圣权利。后一种宗教是写在某一 国家的典册之中,它规定了这个国家自己的神,这个国家特有的守护者。它有自己的教条,自己的教仪,自己法定的崇拜表现。”对于后一种政体,卢梭称之为“神权政体”,而这种情形在我国有待审视与深思。而在这一部分,也因为卢梭的极权主义民主思想暴露无遗,因而起也因此遭受到很多批判,譬如英国著名哲学家罗素说卢梭是“与传统君主专制相反的伪民主独裁的政治哲学的发明人”,“希特勒是卢梭的一个结果”。的确,卢梭的思想也确实在学说上影响了黑格尔的国家崇拜学说,在政治上,也确实导致了国家极权的罗伯斯庇尔政府和希特勒的法西斯政权。当然,正如任何事物都有两面一样,这也不排除伟大的启蒙思想家卢梭的著作,然而当我们通读全书的时候,我们会发现全书到处闪耀着理性,智慧的光芒。从1795年其灵柩被奉进先贤祠至今,我们仍然不时品味这位自然法学派杰出代表的思想光辉,更为这样一位完全靠自学成材的一代宗师身上散发出来的火炬般的人格魅力所折服,品味他的著作,我们更应体味他的人格。
社会契约论读书笔记(二)
一、卢梭所处的时代背景
中世纪的末期在意大利、英格兰、苏格兰、西班牙和法兰西出现了不同规模和不同内容的“文化复兴”(习称“文艺复兴”,我以为它所覆盖的是更为宽泛意义的“复兴”,外文Renaissance并没有任何形容词)。“复兴”和它引出的遍及欧洲的“宗教改革”都是对中世纪的反动。欧洲社会到十七八世纪活跃起来了。工商业、科学技术、水陆交通发达起来了,印刷术的进步使出版业成为一种“行业”,促进了文化的传播和思想的流通。荷兰和英国先于西欧大陆腹地的法国和德国已是自由贸易和自由思想的发祥地。知识和思想不胫而走,打破了国界,不少有代表性的知识分子,来往于英伦海峡两岸。英伦的经验主义和法国的理性主义,既有区别,又有交融。十八世纪的法国在经历了三十年的宗教战争之后,还处在社会动荡之中,王权和宗教暴政威严仍在,然而敏感的“文人”们(今称“知识分子”)动起来了,不是一个、两个,而是许多人,他们对各自所关心的政治、经济、社会、文学、宗教等问题发表意见,形成“处世横议”众声喧哗的局面,伏尔泰把这种文化现象称为“文人共和国”。他们之间无论有多少各自的偏好、性格和主张,无论他们的出身何等不同,见解何等相似或相左,共同点是批判现存的制度,设想一种摆脱压迫的、使人人都享有个人尊严和自由的社会。他们每个人都有自己的“乌托邦”。在英国革命之后,欧洲(特别是西欧)大陆在酝酿着大变化。
二、卢梭生平
卢梭1712年6月28日出生于瑞士日内瓦一个钟表匠的家庭。卢梭的祖父原是法国新教徒,因躲避宗教迫害于16世纪中期来到瑞士。父亲是钟表匠,技术精湛;母亲是牧师的女儿,颇为聪明,端庄贤淑。母亲因生他难产去世。他一出生就失去了母爱,他是由父亲和姑妈抚养大的。比他大7岁的哥哥离家出走,一去不返,始终没有音讯。这样,家里只剩下他一个孩子
卢梭懂事时,知道自己是用母亲的生命换来的,他幼小的心灵十分悲伤,更加感到父亲的疼爱。他的父亲嗜好读书,这种嗜好无疑也遗传给了他。卢梭的母亲遗留下不少小说,父亲常常和他在晚饭后互相朗读。每读一卷,不一气读完是不肯罢休的,有时通宵达旦地读,父亲听到早晨的燕雀叫了,才很难为情地说:“我们去睡吧,我简直比你还孩子气呢。”在这种情况下,卢梭日复一日地读书,无形之中养成了读书的习惯,渐渐充实并滋养了他年幼的心灵。在父亲的鼓励下读了许多古希腊、古罗马文学中的名人传记。7岁的卢梭就将家里的书籍遍览无余。他还外出借书阅读,如勒苏厄尔著的《教会与帝国历史》、包许埃的《世界通史讲话》、普鲁塔的《名人传》、那尼的《威尼斯历史》、莫里的几部剧本等等,他都阅读过。由于这些历史人物的典范影响和他父亲的谆谆教诲,卢梭深深体会到了自由思想和民主精神的可贵。他既有父亲的爱国血统,又以这些伟人为榜样,甚至言行之间常把自己比作那些历史中的人物。有一天,他在桌旁叙说斯契瓦拉的事迹,在座的人全都很惊讶地看到卢梭走上前去,把手放在熊熊燃烧的炉火之上,来表演斯契瓦拉的英雄壮举。这种早熟早慧的表现,正是卢梭特有天资的最初显露。
三、《社会契约论》内容介绍
《社会契约论》分为四卷。
第一卷论述了社会结构和社会契约
社会秩序乃是为其他一切权利提供了基础的一项神圣权利。秩序并非来源于自然。家庭是最古老和自然的社会形态;但是,父母与能够自立的子女之间的联系,有必要用一系列约定来维系。某些哲学家认为人与人之间存在的奴役和统治是天然的,但他们混淆了原因与结果;如果有些人天生为奴,那么一定是因为有反自然的奴隶制度存在为先。社会秩序不可建立在强力的基础上,因为最强者无法一直保持强势霸权,除非他能把强力转化为权利,把服从转化为义务。在那种情形下,权利与强力就要互换位置。如果必须要用强力使人服从,人们就无须根据义务而服从了;因而,只要人们不再是被迫服从时,他们也就不再有服从的义务。
约定是一切合法权威的基础。这个论断,根据格老秀斯的理论,是人民转让自身自由的权利。转让就是奉送或者出卖。但一个使自己作另一个人的奴隶的人并不是奉送自己,他是出卖自己,是为着自己的生活。一个人无偿地奉送自己,是荒谬的和不可思议的。这样一种行为是不合法的、无效的。即使一个人可以转让自己,他也不能转让自己的孩子,孩子们生来是自由的;他们的自由属于他们自己,其他人都无权加以处置。格老秀斯为了替奴隶制度开脱,鼓吹征服者有权屠杀被征服者、或夺取其自由而赦免其生命。但战争不是人与人的一种关系,而是国与国的一种关系;战争的目的既是摧毁敌国,人们就有权杀死对方的保卫者,只要他们手里有武器;可是一旦他们放下武器投降,不再是敌人或者敌人的工具时,他们就又成为单纯的个人,而别人对他们也就不再有生杀之权。无人有权奴役他人,奴隶制和权利,这两个名词是互相矛盾的。
社会秩序来源于共同的原始、朴素的约定。当自然状态中,生存障碍超过个人所能够承受的地步,人类就被迫改变生活方式。人类不能产生新的力量,而只能是集合并形成力量的总和来克服生存的阻力。“要寻找出一种结合的形式,使它能以全部共同的力量来卫护和保障每个结合者的人身和财富,并且由于这一结合而使每一个与全体相联合的个人又只不过是在服从自己本人,并且仍然像以往一样地自由。”解决办法就是形成一个约定,使每个人都把自身的能力置于“主权者”的指导下。主权者是尽可能包括最多社会成员的、道德的与集体的共同体。共同体中的约定对于每一个成员都是平等的。共同体就以这同一个行为获得了它的统一性、它的公共的大我、它的生命和它的意志。共同体可称为“国家或政治体”,至于结合者就称为人民;个别地,作为主权权威的参与者,就叫做公民,作为国家法律的服从者,就叫做臣民。有了这个契约,人类就从自然状态进入社会状态,从本能状态进入道德和公义状态。人类由于社会契约而丧失的是天然的自由以及对于他所企图得到的一切东西的无限权利;而他所获得的,乃是社会的自由以及对于他所享有的一切东西的所有权。
第二卷阐述主权及其权利
主权是公意的运用,不可以转让,不可分割。主权由共同利益所决定和约束,籍着法律而行动。法律是以公共利益为依归的公意的行为。虽然公意总是对的,但是它并非总是能作出明智的判断,因此也并非总能找到共同利益之所在,于是立法者的存在就是必要的。然而立法者本身并没有权力,他们只是指导者。他们起草和提出法律建议,只有人民自己(或者说主权者、公意)才有权设立法律。
第三卷阐述政府及其运作形式
对于政府而言,仅有立法是不够的,法律的强制实施亦非常必要。虽然主权体有立法权,但是它不能赋予自身执法权。它需要一个介于主权体和国民之间的中介者,在公意的指示下实施法律。这就是政府的角色,政府是主权者的执行人,而非主权者本身。政府中的执政者只是受委托来行使行政权力;他们是主权者的官吏,他们的职能不是契约的结果,而是以主权者的名义行使被托付的权力。他们从主权者接受命令,并将命令转达给国民。主权者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限制、改变或收回行政权。
世上主要存在着三种政府形式:民主制,即由全体或大部分人民治理;贵族制,由少数人所治理;国君制,由一人治理。
民主制:严格意义而言,真正的民主制从来就不曾有过,而且永远也不会有。民主制需要太多的预设条件和美德,实现全民民主非常困难。“如果有一种神明的人民,他们便可以用民主制来治理。但那样一种十全十美的政府是不适于人类的。”
贵族制:可以是自然的、选举的与世袭的。第一种只适于纯朴的民族;第三种是一切政府之中最坏的一种。第二种则是最好的;它才是严格说来的贵族制。第二种贵族制除了具有可以区别两种权力的这一优点而外,并且还具有可以选择自己成员的优点。用这种方法,则正直、明智、经验以及其他种种受人重视与尊敬的理由,就恰好成为政治修明的新保证。
国君制:没有比国君制更有活力的政府;但这种政府也具有很大的危险;如果其前进的方向不是公共福祉,就转化为对国家的损害。君主们倾向于追逐绝对的权力,大臣们只是阴谋家。
结构单一的政府是最好的;实际上,政府都是混合形式的,都或多或少地借鉴了其他形式。没有一种政府适用于一切国家,但是一个国家的政府必须与其人民的特点相适应,一个不靠外来移民的办法、不靠归化、不靠殖民地的政府,而在它的治下公民人数繁殖和增长得最多的,就确实无疑地是最好的政府。为了防止少数人篡夺国家的权力,必须由法律保障人民定期集会,终止一切现有的行政权,让权力回到人民手中。在集会中,人民必须解决两个问题,、第一个是:“主权者愿意保存现有的政府形式吗?”第二个是:“人民愿意让那些目前实际在担负行政责任的人们继续当政吗?”介于主权者和政府之间的一种力量是议员,但是主权是不可转让的,所以议员代表不了人民,只是人民的办事员,他们并不能作出任何肯定的决定。凡是不曾为人民所亲自批准的法律,都是无效的。政府行政权的创制不是契约,而是法律。政府的行政官不是人民的主人,他不可以建立契约,而是遵守现有的契约。
第四卷讨论几种社会组织
公意是不可摧毁的,通过投票来表达。不同的组织有不同的选举模式,例如:人民大会、保民官、独裁、监察官等,历史上的共和国古罗马、古希腊,特别是斯巴达,教导了我们这些形式的价值。宗教是国家的基础,在任何时候都在公民的生活中占主要地位。基督教的统治精神是和他的体系不能相容的。基督教是一种纯精神的宗教;基督徒的祖国是不属于这个世界的。基督徒以一种深沉的、决不计较自己的成败得失的心情在尽自己的责任。每个公民都应该有一个宗教,宗教可以使他们热爱自己的责任,这件事却是对国家很有重要关系的。这种宗教的教条,却唯有当其涉及到道德与责任??而这种道德与责任又是宣扬这种宗教的人自己也须对别人履行的??的时候,才与国家及其成员有关。公民宗教的教条应该简单,条款很少,词句精确,无需解说和注释。现在既然已不再有,而且也不可能再有排他性的国家宗教,所以我们就应该宽容一切能够宽容其他宗教的宗教,只要他们的教条一点都不违反公民的义务。但是有谁要是胆敢说:教会之外,别无得救,就应该把他驱逐出国家之外,除非国家就是教会,君主就是教主。这样的一种教条,唯有在神权政府之下才是好的,而在其他一切政府之下就都是有毒害的。
四、心得体会
读了此书之后感受最深的是社会的运行需要一定的秩序,维持这一秩序的是法律,如何制定法律是一个国家的最大权利,这个权利应该属于人民,法律应该由人民中代表投票产生。关于公益和众益的区别在《社会契约论》里讲的也很清楚,就是公众意志永远是公正的,而且永远以公共利益为归宿。
公意和众意有很大区别;公意只着眼于公众的利益,而众意却着眼于私人的利益,众意仅仅是个别意志的总和。但是,除掉这些个别意志之间相互抵触的部分之外,剩下的总和依然是公意。为了更好的表达公意,国家内部不能有派系存在,而且每个公民只能表示自己的意见。这是最重要的。
五、经典语句
1.人是生而自由的,但却又无往不在枷锁之中。自以为是其他一切的主人的人,反而比其他一切更是奴隶。
2.当人民被迫服从而服从时,他们做得对;但是,一旦人民可以打破自己身上的桎梏而打破它时,他们就做得更对。因为人民正是根据别人剥夺他们的自由时所根据的那种同样的权利,来恢复自己的自由的,所以人民就有理由重新获得自由;否则别人当初剥夺他们的自由就毫无理由了。
3.人性的首要法则,是要维护自身的生存,人性的首要关怀,是对于其自身所应有的关怀;而且,一个人一旦达到有理智的年龄,可以自行判断维护自己生存的适当方法时,他就从这时候起成为自己的主人。
4.按格劳秀斯的说法,究竟全人类是属于某一百个人的,抑或那一百个人是属于全人类的,仍然是个疑问;而且他在他的全书里似乎是倾向于前一种见解的;而这也正是霍布斯的看法。这样,人类便被分成一群群的牛羊,每一群都有它自己的首领,首领保护他们,就是为了要吃掉他们。
5.自由不仅在于实现自己的意志,而尤其在于不屈服于别人的意志。自由还在于不使别人屈服于我们的意志;如果屈服了,那就不是服从公约的法律了。做了主人的人,就不可能自由。
6.自然人本身自成一个单位,他是整数,是绝对的整体,他对他自己或他的同类才具有比例关系。政治人则只不过是一个分数,他有赖于分母;他的价值就在于他对全体、也就是对社会体的比例关系。
7.为了使社会公约不至于成为一纸空文,它就默契地包含着这样一种规定??唯有这一规定才能使具有力量??即任何人拒不服从公意的,全体就要迫使他服从公意。这恰好就是说,人们要迫使他自由;因为这就是使每一个公民都有祖国,从而保证他免于一切人身依附条件,这就是造成政治机器灵活运转的条件,并且也唯有它才是使社会规约成其为合法的条件;没有这一条件;社会规约便会是荒谬的,暴政的,并且会遭到最严重的滥用。
8.我已经谈过什么是社会的自由。至于平等,这个名称绝不是指权力与财富的程度应当绝对相等;而是说,就权力而言,则它应该不能成为任何暴力,并且只有凭职位与法律才能加以行使;就财富而言,则没有一个公民可以富得足以购买另一个人,也没有一个公民穷得不得不出卖自身。这就要求大人物这一方必须节制财富与权势,而小人物这一方必须节制贪得与婪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