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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提升人才培养质量,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21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学生参军入伍工作通知》(教学厅〔2015〕3号)以及《福建省教育厅关于规范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专业工作的指导意见》(闽教学〔2014〕13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转专业工作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有利于学生发展。开展学生转专业工作,应在维护教育公平的前提下,尊重学生意愿,发挥学生专长,促进学生成长成才,不影响学生完成学业。

2.教学资源满足需求。开展学生转专业工作,应在各转入专业办学条件许可的情况下,既能满足专业人才培养需求,保障人才培养质量,又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保证学校教学工作的顺利进行。

3.公平、公正、公开和规范。学生转专业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必须坚持公平、公正、公开,严格遵守规定程序和要求,自觉接受监督。

第二条经高考统一招生录取的普通本科一年级学生,在校期间无违法违纪行为,未受过任何处分,没有补考科目,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提出转专业申请。

1.第一学年第一学期智育平均成绩(平均学分绩点)位于同年级同专业排名前10%(含10%)以内;

2.在中国人民解放军或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服役期满正常退役学生。

第三条符合转专业条件的学生,在学期间只能在第一学年第二学期提出转专业申请,并且只能申请转入一个专业。学生转入新专业后,应完成转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修业标准方可毕业。

第四条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发生变化,征得学生同意,必要时学校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五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原则上不予转专业。

1.正在休学的;

2.应予退学或应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

3.经转学进入我校学习的;

4.招生时国家已有明确规定不能转专业的本科学生(含保送生、定向生、委培生等);

5.招生时有特殊要求的本科学生和非经全国统一高考招收的特殊录取类型学生(含专升本、单独招生、注册入学、推荐免试入学等);

6.其它有失公平、公正的情况。

第六条临床医学、口腔医学、麻醉学和医学影像学专业转入学生数量控制在该专业当年实际招生数的3%以内;其余各专业控制在专业当年实际招生数的5%以内。服役期间荣立三等功及以上奖励的学生转专业不受上述比例限制。具体以每年公布的计划指标数为准。临床医学“5+3”一体化专业不纳入接收转入专业范畴。

第七条每学年第二学期,由教务处、专业所属学院(部)、学生工作处、监察审计处等部门相关负责人组成转专业工作小组,并聘请3名校学生会干部作为监督员,组织实施并完成转专业工作。

第八条转专业工作程序。

1.每年三月中旬,学院(部)在第六条规定的比例范围内根据教学条件提出各专业拟接受转专业学生名额数,并报送教务处。

2.三月下旬,教务处审核后,统一公布各专业接受转专业学生的名额数。同时,各学院(部)接受学生转专业咨询。

3.四月上旬,符合转专业条件的学生填写转专业申请表,向所在学院(部)提出申请。所在学院(部)对申请转出的学生所提交转专业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审核,审核结果在学院(部)内进行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学院(部)将同意转出的学生名单报送教务处。教务处汇总后统一公布申请转专业学生名单。

4.四月下旬,所有申请转专业的学生必须参加教务处统一组织的转专业考试。考试委托第三方组织命题,重点考核综合素质与能力。

5.转专业工作小组公布学生转专业考试成绩。各专业按照可接收人数从高分到低分顺序确定拟转专业学生名单。应征入伍学生服役期间荣立三等功及以上奖励,正常退役复学时无需参加转专业考试即可自主选择专业学习(临床医学“5+3”一体化专业除外)。

6.五月下旬,教务处对拟转专业学生名单及相关材料进行复核,并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校长办公会议批准公布。

第九条学生对转专业工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向相关学院(部)、教务处或监察审计处提出申诉。

第十条转专业后学籍管理及课程修读。

1.学生在申请及办理转专业手续过程中,应继续在原专业学习,遵守学习纪律,不得无故缺课、缺考等,无故旷考、考试不及格或考试违纪者按有关规定处理,同时取消其转专业资格。

2.已被批准并已办理转专业手续者,不得再申请转回原专业。

3.转专业的学生,以能够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学习任务为前提,由转入学院安排在合适的年级学习。学生转入新专业后,学号不变。

4.学生转专业前已修读完成的课程,如果与转入专业的相应课程学分相同或相近的,可申请成绩认定,不必重修,其余已修读完成的课程学分可申请转为选修课学分。

5.转专业学生对转入专业教学进程已过但尚未修读的课程,应重新修读。

6.退役复学(入学)的学生,可申请免修公共体育、军事技能训练和军事理论等课程,直接获得学分,成绩按80分记载。

7.转专业学生的学费按当年转入专业的收费标准收取。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2016级学生开始试行,其它有关转专业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时,按本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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