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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征兵报名时间条件,厦门市当兵时间条件补助政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征兵工作条例》文件精神和《福建省征兵工作条例》、《厦门市兵役工作规定》要求和国防部全国征兵网公告,我市兵役登记工作自2月1日开始至6月30日止。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登记对象:12月31日前年满18至22周岁的男性公民(1994年1月1日至1998年12月31日出生)和各级各类院校(普通本科、高职高专、普通高中、普通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应届毕业生(以下简称应届毕业生),凡属本市户籍的适龄公民和辖区范围内的应届毕业生均应进行登记,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可放宽至24周岁。已登记的须进行核对验证;漏登记的应进行补登记。

二、登记方法:凡符合登记条件的男性公民和应届毕业生都必须到户口(含集体户)所在地的兵役登记站办理登记(核对)手续。企业、事业单位的在职员工(不含临时工)到所在辖区兵役机关指定的兵役登记站进行登记;应届毕业生由各区征兵办会同教育部门指导各级各类院校组织报名并确定预征对象,院校武装部或学生管理部门具体承办。同时,所有符合条件的人员还应登录网络进行报名,网上预征系统的网址是http://www.gfbzb.gov.cn/。

三、兵役登记的法律效力:适龄公民依法办理兵役登记后,由兵役机关发给《兵役登记证》、填写验证记录。适龄公民参加招工、招干、升学考试,办理出境、留学、待业证,申请土地、滩涂使用权、贷款,申领工商营业执照、机动车(船)驾驶证,应出示《兵役登记证》。人事、公安、劳动、交通、工商、教育、金融等有关部门和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对没有《兵役登记证》的适龄公民,不得为其办理手续,如有违反者,追究其行政责任,对兵役工作造成损失的,依照有关法规予以处罚。应届毕业生报名登记后确认为预征对象的,由院校所在区兵役机关会同院校组织填写《应届毕业生预征对象登记表》并发给学生本人,作为优先征集的凭证。

四、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往届毕业生、成人教育、各类非学历教育、培训类院校及自考类院校学生不包括在内)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享受的优惠政策:除享有优先报名应征、优先体检政考、优先审批定兵及其他优待安置政策外,还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一)优先选拔使用。同等条件下,高校毕业生士兵在选取士官、考军校、安排到技术岗位等方面优先;具有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以上学历、取得相应学位的高校毕业生士兵,表现优秀、符合有关规定的可以直接选拔为军官。

(二)考学升学优惠。具有高等教育学历的士兵退役后,参加政法院校为基层公检法定向岗位招生时,优先录取;退役后三年内参加硕士研究生考试初试总分加10分,立二等功及以上的,退役后免试推荐入读硕士研究生;具有高职(高专)学历的,退役后免试入读成人本科或经过一定考核,入读普通本科。

(三)补偿学费和代偿国家助学贷款。对应征入伍的高校毕业生,由中央财政实施相应的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国家对每名高校毕业生每学年补偿学费或代偿国家助学贷款本息的金额,最高可达8000元。

五、各区兵役机关要以《兵役法》为准绳,深入开展兵役法规的宣传教育,充分利用有线电视、广播、网络、电信和发布公告等形式,加大兵役登记和兵役法规宣传力度。加强组织领导,依法实施登记(核对),严格办好登记发证和《应届毕业生预征对象登记表》手续。对拒绝、逃避兵役登记和干涉、阻挠适龄公民参加兵役登记的单位和个人,经教育不改,按《福建省征兵工作条例》和《厦门市兵役工作规定》有关条款严肃处理。

六、此公告可以广播、张贴、翻印。

厦门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

二?一六年三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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