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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大学新生学费及助学贷款奖学金申请政策

来源网络,仅供参考,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开展国家助学贷款是党中央、国务院为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加速人才培养,资助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而采取的一项重大举措。为公平深入开展我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有关国家助学贷款的要求和广东省教育厅、国家开发银行广东省分行《关于印发〈广东省普通高校国家助学贷款业务合作协议〉等文件的通知》(粤教贷〔2007〕4号)以及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普通高校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粤教贷〔2007〕5号)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贷款银行是指为广东省高校办理国家助学贷款业务的国家开发银行广东省分行;助学中心是指协助国家开发银行在我省高校开展国家助学贷款业务的广东省学生助学工作管理中心,是国家开发银行授权的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平台;代理银行是指受国家开发银行委托负责办理国家开发银行国家助学贷款结算业务的金融机构;校资助中心是指高校开展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管理机构,是国家开发银行广东省普通高校国家助学贷款的管理平台。

第三条 我校二级学院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由校本部统一管理。二级学院要履行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的有关管理规定,将风险补偿金列入当年财务预算,按时、准确地拨付给校本部,再由校本部统一划拨到助学中心指定的帐户。

第二章 机构设置与职责

第四条 学校成立由一名校级领导任组长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领导小组(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全校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

第五条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以下简称校资助中心)在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学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组织实施,主要职责包括:

(一)统一部署本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具体组织落实上级主管部门及学校开展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各项要求,及时将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新精神传达给各相关职能部门及学院(二级学院)。

(二)负责对贷款银行和省助学中心指定的代理银行开设本校国家助学贷款专用帐户和结算帐户的日常管理工作,并对国家助学贷款的风险补偿金的使用情况建立档案。

(三)在贷款银行和助学中心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全校国家助学贷款的组织、申请、审批、发放和回收等各项管理工作。

(四)做好本校国家助学贷款的年度结算工作。按要求及时对本校学生贷款、还款情况进行年度统计、分析、总结,报省助学中心和贷款银行备案。根据代理银行提供的相关信息,对贷款的发放、还本付息、违约等情况进行核对,并根据《国家开发银行广东省高校国家助学贷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与省助学中心、贷款银行进行年度结算。

(五)将二级学院贷款学生学费、住宿费转拨到二级学院帐户。负责在每月20日后1个工作日内向代理银行提供转款支票,以便于代理银行从学校助学贷款专用帐户上划拨贷款学生归还的本息至助学中心在国开行开立的助学贷款专户。

(六)负责组织开展国家助学贷款的宣传、教育工作,并指导各学院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办公室和各二级学院国家助学贷款管理机构开展国家助学贷款工作。

第六条 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各职能部门在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应承担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财务处

1、根据相关规定足额、准确地将风险补偿金列入当年财务预算,并按时、准确地将本校(含二级学院)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资金拨付到省助学中心在贷款银行设立的专用帐户;

2、负责以多种方式收取校本部贷款学生的学费;

3、对校资助中心的贷款专户管理工作提供业务指导;

4、及时将在校学生欠缴学费的信息提供给校资助中心。

(二)教务处

1、及时将校本部贷款本科生学籍发生转学、休学、出国留学或移居、退学、开除、伤亡、失踪等情况通知校资助中心,协助校资助中心和贷款银行采取相应的债权保护措施,未经通报校资助中心采取相应的债权保护措施,不可为学生办理相应手续。

2、在校本部借款本科生毕业离校前,须经贷款银行和校资助中心组织借款人办理还款确认手续,预留扣款帐号,确定毕业后固定联系人和借款人联系方式之后,方可为借款人办理离校手续。

3、负责管理未全部还清国家助学贷款本科生的毕业证和学位证。

(三)招生就业处

1、应及时向校资助中心和贷款银行提供借款学生第一次就业的有效联系地址(包括就业单位名称、居住地址、联系电话等),学生没有就业的,提供其家庭的有效联系地址。

2、在借款人毕业离校前,将各学院和校资助中心提供的贷款学生的贷款情况和诚信档案并入学生个人档案。

(四)研究生处

1、负责对在校研究生开展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包括贷款的组织、申请、审核、发放和回收等有关的管理工作。

2、要在研究生中大力开展诚信教育,并将这项工作贯穿于新生入学、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及毕业就业教育的全过程,提高贷款学生的诚信意识,努力营造良好的诚信氛围。

3、教育和监督贷款学生按规定用途合理使用国家助学贷款,对贷款学生的违规行为要及时进行纠正和处理,并上报校资助中心。对于有违反贷款协议行为的学生,可以采取取消其继续申请贷款的资格等措施。

4、及时将贷款研究生学籍发生转学、休学、出国留学或移居、退学、开除、伤亡、失踪等异动的情况,通知校资助中心,协助贷款银行和校资助中心采取相应的债权保护措施,未经通报校资助中心采取相应的债权保护措施,不可为学生办理相应手续。

5、在借款研究生毕业离校前,应组织借款人办理还款确认手续,预留扣款帐号,待确定毕业后固定联系人和借款人联系方式之后,方可为借款人办理离校手续。

6、负责管理未全部还清国家助学贷款研究生的毕业证和学位证。

7、应及时向校资助中心和贷款银行提供借款学生第一次就业的有效联系地址(包括就业单位名称、居住地址、联系电话等),学生没有就业的,提供其家庭的有效联系地址。

8、在借款研究生毕业离校前,将其贷款情况和诚信档案并入学生个人档案,如实向用人单位通报学生的贷款信息,建立与用人单位的联系方式。

9、在贷款本息还清前,定期与贷款毕业生联系,及时掌握贷款毕业生的工作单位、联系电话、是否按时还款等相关信息,并将相关信息提供给校资助中心。

(五)高职处

做好校本部相关职能部门与二级学院就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协调与沟通,督促二级学院按要求开展国家助学贷款工作。

(六)学生宿舍管理中心

1、负责以多种方式收取校本部贷款学生的住宿费;

2、及时将在校学生欠缴住宿费的信息提供给校资助中心。

(七)保卫处

及时将贷款参军学生名单报送校资助中心和教务处,协助贷款银行和校资助中心采取相应的债权保护措施,未经通报校资助中心采取相应的债权保护措施,不可为参军学生办理相应手续。

第七条 校本部各学院成立由院主管学生工作的领导担任主任的学院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办公室(简称院贷款办),主要职责包括:

1、负责受理本学院学生的贷款申请,组织填写和收集有关贷款需要的各种表格和资料,对学生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进行审核,并按规定报送校资助中心审批、建档。

2、按照统一的格式要求建立贷款学生的管理信息,及时掌握每位贷款学生的基本情况,并与校资助中心的管理台帐始终保持一致。

3、要有针对性地加强国家助学贷款宣传工作,使学生能及时了解国家助学贷款的方针、政策,并熟悉申请与办理国家助学贷款的程序及要求。

4、要在学生中大力开展诚信教育,并将这项工作贯穿于新生入学、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及毕业就业教育的全过程,提高贷款学生的诚信意识,努力营造良好的诚信氛围。

5、学院要教育和监督贷款学生按规定用途合理使用国家助学贷款,对贷款学生的违规行为要及时进行纠正和处理,并上报校资助中心。对于有违反贷款协议行为的学生,可以采取取消其继续申请贷款资格等措施。

6、配合校资助中心催缴和清收学生国家助学贷款。在贷款本息还清前,定期与贷款毕业生联系,及时掌握贷款毕业生的就业单位名称、居住地址、联系电话等相关信息,督促学生按时还款。

7、及时完成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和资助中心安排的各项工作。

第八条 各二级学院要成立开展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管理机构,配备专职人员,主要职责如下:

1、按二级学院所签的《承诺书》(附件1)、《广州大学校本部与二级学院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协议》(附件2)、粤教贷〔2007〕4号文和粤教贷〔2007〕5号文的有关要求开展国家助学贷款工作。

2、负责本学院学生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包括贷款的组织、申请、审核、发放和回收等有关的管理工作。

3、在每年的10月30日前,将本学院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资金拨付到广州大学校本部指定的帐户。

第三章 贷款对象和标准

第九条 国家助学贷款的发放对象为我校全日制家庭经济困难的本专科学生、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以下简称借款人)。

第十条 贷款学生人数原则上控制在发放对象的20%以内,每人贷款额不超过6000元,且只贷当年的学费、住宿费和生活费,不得对贷款学生以前未交学费等进行追贷。

第四章 贷款的申请与审核

第十一条 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2、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申请国家助学贷款须由其法定监护人书面同意);

3、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无违法乱纪行为;

4、学习刻苦,能够正常完成学业;

5、因家庭经济困难,在校期间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完成学业所需基本费用(包括学费、住宿费和基本生活费);

6、符合约定的其它条件。

第十二条 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必须填写《国家助学贷款申请审批表》(附件3)和《学生贷款承诺书》(附件4),并如实提供以下材料:

1、家庭经济困难情况证明。贷款申请人家庭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或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关于其家庭经济困难的证明。

2、贷款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3、贷款申请人学生证复印件。

4、申请贷款学生家长承诺书。内容包括:(1)同意学生贷款;(2)承诺作为贷款学生的永久联系人,并提供贷款学生的联系方式;(3)承诺督促和协助贷款学生按期还本付息。

5、申请贷款学生家庭户口簿首页及父亲和母亲户口簿单页的复印件。

6、贷款申请人在校期间的学业成绩单。

7、其他相关证明的复印件(如,直系亲属的伤残证明、下岗证明及疾病诊断证明等)。

第十三条 国家助学贷款的审核程序:

1、申请贷款的学生填写《国家助学贷款申请审批表》,并如实提供相关材料。

2、学院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办公室须对学生的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进行审核、公示和汇总,并报送学贷中心审批。

3、学贷中心对审批后的《国家助学贷款审批表》按要求进行统计、汇总,并上报助学中心和贷款银行进行审批。

第五章 贷款合同的签订与贷款发放

第十四条 校资助中心根据助学中心和贷款银行的审批结果,向各院系发放《国家开发银行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合同》和《借款凭证》,由各院系组织贷款学生填写,并对其真实性、合规性进行审核后,汇总上报学贷中心。

第十五条 校资助中心根据贷款银行和助学中心的授权对合同和借据进行审核,统计汇总后上报申请拨付贷款。

第十六条 校资助中心接到贷款银行放贷通知后,要及时通知代理银行为贷款学生建立个人帐户、制作银行卡或存折,并按要求发放贷款。学生在贷款到帐后,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向学校缴交学费和住宿费等。

第六章 贷款的计息、贴息与风险补偿金的划拨

第十七条 国家助学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法定贷款利率和国家有关利率政策执行。如遇利率调整,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执行。贷款学生的利息从贷款到帐之日起计付,其中正常学制内的利息由省财政支付,正常学制之外的利息及因违约等原因造成的罚息由学生自付。一般情况下,学生自付利息的开始时间为其毕业当年的7月1日(含1日);当借款学生按照学校学籍管理规定结业、肄业、休学、退学、被取消学籍时,自办理有关手续之日的下月1日起自付利息;当休学的借款学生复学后,恢复贴息起始日为当月的1日;提前还贷的,应按贷款实际期限计算利息,不再加收除应付利息之外的其他任何费用。

第十八条 对正常学制内国家助学贷款的财政贴息,由校资助中心根据助学中心的通知,于每年年底将本校学生实际发放的国家助学贷款学生名单、贷款额、利息、罚息等进行统计汇总上报省助学中心,按规定程序办理。

对应由学生自付的利息和罚息,由校资助中心通知代理银行按照规定时间和要求进行代扣。

第十九条 学校要根据相关规定足额准确地将风险补偿金列入当年高校部门预算。

在每年10月30日前,校资助中心根据助学中心发出的划拨风险补偿金的通知,将应由助学中心汇集的风险补偿金按时划转助学中心。

第七章 贷款展期及合同的变更

第二十条 对于毕业后继续攻读学位的借款学生,可在毕业前向原所在学校提出展期申请,并提供继续攻读学位的相关证明。原所在学校审查同意后,由助学中心统一报贷款银行的审批,批准后由校资助中心为其办理展期手续。

继续攻读学位的借款学生原贷款展期期间,按借款学生原所在学校的隶属关系,由省财政继续贴息。助学中心及借款学生原所在学校对该笔贷款继续承担相关责任和义务。

第二十一条 借款合同为约束有关各方的法律依据。除以下情况外,借款合同规定的借贷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在合同期内保持不变。

(1)借款学生转学时,必须先还清贷款本息,未还清贷款本息者,学校不予办理转学手续。

(2)借款学生发生休学、退学、出国、被开除学籍、死亡等其他不能正常完成学业的情况时,校资助中心有权采取停止发放贷款、提前收回贷款本息等措施。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必须在校资助中心采取上述措施后,方可为学生办理相应手续。

学校学籍管理等相关部门未征得同意,为贷款学生办理转学等相关手续造成银行经济损失的,由学校赔偿,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八章 贷款的贷后管理

第二十二条 校资助中心为每个贷款学生建立业务管理和诚信档案,内容主要包括贷款审批表、借款合同、借款凭证、诚信记录等。

第二十三条 校资助中心要按照上级统一要求,建立助学贷款管理台帐和贷款学生信息一览表,及时准确做好资料登记管理工作。

第二十四条 各院系须建立简明实用的贷款学生档案,内容主要包括贷款审批表复印件、学生诚信记录等,并做好贷款学生信息一览表的登记、上报工作。

第二十五条 学校和院系要教育、指导、监督学生合理使用助学贷款,院系对贷款学生的日常表现跟踪考评,对贷款学生的违规行为要及时进行纠正和处理,并上报校资助中心。对于有违反贷款协议行为的学生,可以采取停止发放贷款、取消其继续申请贷款的资格等措施,并视情况提前回收贷款。

第九章 贷款的回收

第二十六条 学生毕业离校前,校资助中心和院系助学贷款工作小组要教育贷款学生严格履行还款义务,并组织其办理还款确认手续,预留扣款账号,确定毕业后固定联系人和本人联系方式。上述手续办妥后,学校方可为其办理毕业手续。

第二十七条 学校在贷款学生毕业离校前,将其贷款情况和诚信档案并入学生个人档案,如实向用人单位通报学生的贷款信息,建立与用人单位的联系方式,请求用人单位督促学生按时还款。

第二十八条 校资助中心应允许有条件的贷款学生提前还贷。

第二十九条 贷款毕业学生应按时足额将贷款本息存入预留帐户,校资助中心根据学生借款合同通知代理银行定时扣款。代理银行按年度将学生还款情况及时告知校资助中心,由校资助中心对学生还本付息情况进行适时监控,并根据需要提示学生按期还款。

第十章 对违约学生的处理

第三十条 违约学生是指未按借款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的借款学生。

第三十一条 学校要建立违约学生的约束机制。校资助中心有权在不通知违约学生的情况下采取如下措施:

(一)将学生的违约情况提供给贷款银行等金融机构和相关单位;

(二)在大学生就业网、学历文凭查询网站及国家助学贷款网站公布违约学生名单;

(三)在有关媒体上,公布违约学生的相关信息;

(四)在校园网、校友网上公布违约学生相关信息,并向用人单位通报情况。

第十一章 考核与奖惩

第三十二条 学校建立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考核与奖励机制,并对各院系贷款工作小组的工作进行考评,对工作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与奖励。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此前已签订的贷款合同的发放、贴息、还款等办法继续按原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校资助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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