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生简章

重庆大学本科招生章程(一)

重庆大学本科招生章程

一、总则

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的要求,结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招生录取政策与本校的实际情况,制定重庆大学本科招生章程。

2. 学校名称:重庆大学

3. 学校地址:重庆市沙坪坝区沙正街174号

办学地点:A、B校区和虎溪校区

4. 办学性质:学校为国有公办、全日制综合性大学,直属国家教育部,国家“211工程”、“985工程”重点建设高校,设有研究生院,具有学士、硕士、博士学位授予权,设有博士后科研流动站。

5. 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重庆大学

证书种类:学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完成普通本科教育培养方案要求的各项内容,经全面审查合格准予毕业者,颁发毕业证书,符合授位要求的授予学士学位。

二、组织机构

1. 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由校长任组长,学校主管副校长、纪委书记以及分管学生工作副书记任副组长,学校招办及相关部处负责人任组员,负责本科招生工作的领导和决策。学校招生委员会由相关部处负责人和各学院分管教学或学生工作的负责人组成,负责研究、指导学校的本科招生工作。学校招生办公室是学校组织和实施本科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

2. 学校招生工作监察小组:由学校纪委书记任组长,纪委副书记任副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任纪检员,负责对学校的招生工作进行全面监督。

三、招生计划和类别

1. 本科招生类别:统招文理科各专业、各种艺术类专业、体育专业、国防生、保送生、自主选拔录取、艺术特长生、高水平运动员、少数民族预科、少数民族预升本等。

2. 招生计划编制原则:按照教育部计划编制要求,根据学校历年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招生情况、各学科专业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需求情况,兼顾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考人数比率、生源质量及考生需求等因素进行分配和调整。

3. 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分专业招生人数及录取批次以各省级招办公布的为准。其中戏剧与影视学类各专业、音乐表演、舞蹈表演专业未作来源计划(凡获得我校相关专业合格证且文考成绩合格者均可填报,我校依据学生填报志愿情况按照专业成绩从高到低综合考虑确定录取名单,学校代码和专业代码在各省未作来源计划院校中查询)。

4. 预留计划不超过总计划的1%,用于调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源的不平衡。

四、录取原则

录取总原则: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依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办公室制定的招生录取政策和确定的录取控制分数线,对投档考生进行德、智、体全面审核,择优录取。

1. 调档比例: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调档比例一般控制在105%以内,生源好的省可适当扩大比例。其它未实行平行志愿的省,调档比例一般为105%-115%,具体情况由各省招办在投档前根据生源情况与学校商榷后确定。

2. 按照学校志愿优先的原则,首先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填报本校第一志愿(或平行志愿的第一批投档)的上线考生;第一志愿(或平行志愿的第一批投档)的上线考生数不足本校在该省的招生计划数时,根据缺额的招生计划,按照投档顺序从高到低录取非第一志愿(或非第一批投档)的上线考生(总分不低于我校录取平均分)。若生源仍不足时,将不足部分的招生计划调剂到其它生源好的省。

3. 对第一志愿(或平行志愿的第一批投档)的进档考生,按分数优先兼顾专业级差的原则安排专业:专业1-2、2-3、3-4志愿之间的级差分别为2分、1分、1分,其它专业志愿之间级差为0分,即:2、1、1、0(江苏、上海专业级差为1、1、1、0)。对报考的专业计划已满且愿意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学校将根据其专业志愿意向及缺额专业计划合理安排;对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则作退档处理。因生源不足进档的非第一志愿(或非第一批投档)考生,学校在缺额的专业中进行安排。

江苏省录取原则:先分数后等级,科目等级:A(物理或历史)B(其他科目);自主选拔合格考生科目等级要求为B、B,其他原则按照上述要求进行。

上海市考试科类要求:统考理科本科(3+物/化/生皆可)。

内蒙古自治区录取原则:按照“分数清”的规则进行录取。

4. 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享受加分政策的考生,按实际考分确定专业。

5. 英语专业只招收英语语种考生。语言和新闻类专业实行总分相当时,语文和英语成绩较好者优先录取;软件工程专业因需使用英文原版教材,非英语语种考生慎重填报;其它专业不限外语语种。

6. 报考建筑学、城乡规划、风景园林专业的学生应具备一定的美术基础和专业潜质。本省已组织徒手画统一测试的,其成绩须合格。以上三个专业录取的学生进校后学校将组织美术基础复查,不合适者将进行专业调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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