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政策的规定,为更好地贯彻教育部高校招生“阳光工程”的要求,规范招生工作,确保招生工作顺利进行,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基本情况
1、学校名称:新疆财经大学商务学院
2、学校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杭州西街237号
3、邮政编码:830026
4、办学类型、层次:是新疆财经大学举办的全日制普通本科财经类独立院校,学院以经济学、管理学为主,涵盖经、管、法、文学等学科。
5、院校代码: 13561
6、上级主管部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
第三条 学历待遇 学生在校修完规定课程及学分、成绩合格者,由新疆财经大学商务学院颁发经教育部电子注册的本科毕业证书,符合条件者,授予新疆财经大学商务学院学士学位证书。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招生工作的有关政策,执行学院有关招生工作的决议,研究制定本院招生政策,并领导招生工作的实施。
第五条 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制定有关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和招生录取工作。
第六条 由校纪检监察人员负责监督招生政策的贯彻落实,维护广大考生和学院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录取规则
第七条 严格执行教育部、各省、市自治区招生委员会及招生办公室有关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相关规定。 坚持标准,严把招生入口关,全面考核考生的思想政治表现和身体健康状况。充分尊重考生志愿,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录取。
第八条 学院招生对象为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的考生,学院在国家本科三批次计划内录取。 考生必须达到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普通本科三批次录取分数线。
第九条 考生必须具有报考新疆财经大学商务学院志愿。学院按照考生报考学校志愿先后录取。即先录取本院第一志愿的考生,若第一志愿不满时,再考虑第二志愿考生。对于进档考生,根据考生考试成绩按照专业志愿先后方式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第一专业志愿不能满足的考生,按其第二专业志愿投档,仍不能满足的按其第三专业志愿投档。当考生所有报考专业志愿均不能满足,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将其随机调录到录取计划未满的专业,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将予以退档。
第十条 在内地省区招生录取时,必须征得考生本人同意后,方可线上调剂录取,否则一律不调剂录取。内地省区招生计划如无法完成,调回新疆录取。
第十一条 调档比例:根据考生志愿按招生计划120%的比例从高分到低分投档。
第十二条 若变更计划,必须经新疆财经大学商务学院招生领导小组审定后,报请教育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执行。
第十三条 录取体检标准以教育部、卫生部和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为基本依据,考生须如实填报健康状况。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学院按国家招生工作有关规定进行新生入学资格复查与身体复检,经复查不合格者,学院将视具体情况予以处理。
第十四条 实行计算机网上远程录取。录取结果将在学院招生公示栏和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网站上公布。
第四章 收费标准及奖、助学金
第十五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学生入学须缴纳学费、住宿费、教材费等费用。学院严格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收费。学费:理工科:每生、每学年 11000元;财经类:每生、每学年10000元,住宿费: 6人间:每生、每学年800元;8人间:每生、每学年600元。教材费:预收四年教材费900元,多退少补。
第十六条 学院除执行高校国家奖学金、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高校国家和自治区人民政府高校助学金等政策外,还设立学院奖学金及评优奖励等,奖励品学兼优的学生,帮助经济困难的学生完成学业。
1、高校国家奖学金 8000元/年;
2、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 5000元/年;
3、高校国家助学金;
4、自治区人民政府高校助学金;
5、学院设一、二等奖学金;
6、评优(三好学生、标兵,优秀学生干部、标兵)奖励。
第五章 其他
第十七条 学院面向全国14个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详细计划以各省(直辖市、自治区)高校招生办公室公布的招生计划为准。
第十八条 考生直接在高考志愿本科院校三批次明确填写“新疆财经大学商务学院××专业”,并注明正确的联系方式(家长姓名及联系电话),以便学院在录取期间与考生及家长联系,进行录取确认。
第十九条 学习形式为全日制本科教育,学制四年。民考汉考生插入汉语班学习;双语班考生入校后按规定插入汉语班学习,也可根据本人汉语水平情况提出申请,经学院批准后,可进入民语言专业学习;民语言考生预科按照学院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院公共课程中的外语为大学英语,请外语语种非英语的考生慎重填报。
第二十一条 被新疆财经大学商务学院录取的新生,应在新疆财经大学商务学院规定的期限内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向学院请假。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十二条 凡弄虚作假、冒名顶替者,一经查实,按照有关规定,立即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学院不委托任何其他机构和个人办理本院普通高考招生相关事宜。对假借新疆财经大学商务学院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机构或个人,学院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新疆财经大学商务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实行。本章程若有与上级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上级有关政策为准。未尽事宜,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以往学院有关招生工作的文件规定与本章程相悖之处,以本章程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