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生简章

绍兴文理学院普通本专科招生简章,招生专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招生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一、学校基本情况

(一)学校全称:绍兴文理学院,学校部委码:10349

(二)校址:

校本部: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环城西路508号 邮编:312000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城南大道900号 邮编:312000

兰亭校区: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兰亭镇 邮编:312045

上虞校区: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东山路368号 邮编:312300

(三)办学层次:本科

(四)办学类型:全日制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五)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绍兴文理学院

(六)学历证书种类: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

二、招生计划

学校面向全国24个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部分专业在浙江省普通文理科第一批招生。具体招生计划以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公布为准。

三、招生原则

学校招生工作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德、智、体全面衡量,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四、录取规则

(一)根据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相关规定及生源情况确定提档比例,实行“平行志愿”的省(直辖市、自治区)按不超过招生计划数的105%提档,其它省(直辖市、自治区)按不超过计划数的120%提档。

(二)进档考生专业安排办法实行“分数优先、遵循志愿”原则:

1.专业志愿间不设分数级差,按投档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投档成绩相同者,根据各省综合成绩排名规则,择优录取。

2.安排考生专业时,第一专业志愿不能满足的,按其第二专业志愿录取,仍不能满足的,按其第三专业志愿录取,依此类推。当考生填报的所有专业志愿都未被录取时,对不服从专业调剂者,将予以退档;对服从专业调剂者,从高分到低分调剂到未录满专业,录满为止。

3.浙江省普通文理科第二批考生,在填足不相同的六个专业志愿,并服从调剂,且体检不受限的情况下,理科高考成绩高出我校投档分数线12分(含),文科高考成绩高出我校投档分3分(含)的,确保就读其所填报的六个专业志愿中的一个;理科高考成绩高出我校投档分数线18分(含),文科高考成绩高出我校投档分8分(含)的,确保就读其所填报的第1个专业志愿。

(三)内蒙古自治区、江苏省考生录取,按要求实行特别规定:

内蒙古自治区实行“专业志愿清”录取规则;

江苏省考生录取条件以江苏省教育考试院公布为准,考生进档后按“先分数后等级”的规则择优录取,当投档分数相同时,选测科目等级高者优先(优先录取的等级顺序为A+A+→A+A→A+B+→AA→A+B→AB+→AB→B+B+→B+B→BB),如仍相同,再按单科顺序及分数高低依次录取,文科按语文、数学、外语排序,理科按数学、语文、外语排序。优先安排符合专业志愿考生,最后安排调剂志愿。

(四)为满足学生专业学习选择权,实行按类招生的,在专业分流时根据学生意愿自主选择分流,但所选专业学生人数不足15人时,原则上不开设该专业。

(五)外语语种要求:非外语专业学生进校后只以英语作为公共基础外语安排教学,英语专业只招收英语语种考生。

(六)体检标准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相关文件精神。

(七)学校对录取新生的男女生比例无特殊要求。

(八)学校认同并执行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制定的有关加分或降分投档的政策规定。其中四川省少数民族加分项目最高不超过20分。

五、各特殊类型招生录取政策

(一)美术类专业录取政策

认可各省专业统考成绩。在专业合格,文化成绩达到所在省美术类同批次最低录取分数线的前提下,原则上按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安排专业,择优录取。

综合成绩计算办法:

浙江省:艺术类第二批(本科)综合分=文化分×50%+专业分×7.5×50%;艺术类第三批(高职专科)综合分=文化分×50%+专业分×4.5×50%。

非浙江省:综合成绩=考生文化成绩&pide;高考文化总分×100×50%+考生专业成绩&pide;高考专业总分×100×50%(部分省份对省外院校美术类专业招生录取投档综合成绩计算有明确要求和规定的按该省规定执行)。

(二)音乐学专业录取政策

湖南省音乐学专业使用我校专业校考成绩,其它省份音乐学专业招生均认可各省专业统考成绩。在专业合格,文化成绩达到所在省音乐类同批次最低录取分数线的前提下,原则上按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安排专业,择优录取。

综合成绩计算办法:

浙江省:艺术类第二批(本科)综合分=文化分×50%+专业分×7.5×50%。

非浙江省:综合成绩=考生文化成绩&pide;高考文化总分×100×50%+考生专业成绩&pide;高考专业总分×100×50%(部分省份对省外院校音乐类专业招生录取投档综合成绩计算有明确要求和规定的按该省规定执行)。

(三)书法学专业录取政策

书法学专业实行专业校考。在专业校考合格,文化成绩达到考生所在省书法学专业相关艺术类本科同批次最低录取分数线的前提下,原则上按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招生计划单立省份(湖南、山东、山西、广西、浙江),专业成绩第一名考生,首轮投档进入我校的,可优先录取。

综合成绩计算办法:

综合成绩=考生文化成绩&pide;高考文化总分×100×50%+考生专业成绩×50%。

(四)体育教育专业录取政策

体育教育专业按各省投档成绩择优录取。浙江省内体育特招生只招收田径、足球项目。

(五)运动训练专业录取政策

根据国家教育部、体育总局的有关文件精神,学校运动训练本科专业实行单独提前招生,录取政策按照《绍兴文理学院2015年运动训练专业单独招生简章》的规定执行。

(六)“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录取政策

学校在浙江省的“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录取政策按照《绍兴文理学院2015年三位一体招生章程》的规定执行。

(七)普通高校“专升本”招生录取政策

学校面向浙江省内全日制普通高职高专选拔应届毕业生进入本科专业学习,录取政策按照《浙江省2015年选快车职高专毕业生进入本科学习工作实施细则》及学校关于限报专业的相关规定执行。

(八)面向中职直接招收本科生录取政策

学校面向中职直接招收本科生录取政策按照《浙江省教育考试院关于做好2015年高等职业教育单独考试单独招生工作的通知》(浙江教试院〔2015〕35号)的规定执行。

六、入学复查

被我校录取的新生,应在我校规定的期限内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向学校请假。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根据具体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七、组织机构

(一)绍兴文理学院普通本专科学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是学校招生工作的领导机构。

(二)绍兴文理学院招生办公室是学校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专设机构。

(三)绍兴文理学院监察处负责监督学校招生录取全过程,监督电话:0575-88342357。

八、收费情况

(一)学生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严格执行浙江省教育厅、财政厅和物价局核定的标准。

(二)学费:本科专业学费实行学分制收费,学费由专业学费和学分学费组成,其中学分学费每学年初按40学分预收,实行多退少补。高职(专科)专业学费实行学年制收费。各专业具体学费及预收标准在招生计划中一并公布。

(三)住宿费:按不同的住宿条件分档次收取,每生每学年850-1200元。

九、招生咨询联系方式

(一)联系电话:0575-88345555,88341838(传真)

(二)通讯地址: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环城西路508号绍兴文理学院招生办公室,邮编:312000

(三)学校网址:www.usx.edu.cn

十、其他

(一)本章程若有与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不一致处,以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二)本章程由绍兴文理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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