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教育主管部门有关政策和规定,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章学校概况
第二条 温州职业技术学院是经教育部批准建立的公办全日制高等职业技术学院(招生代码10864),由浙江省教育厅领导管理,温州市人民政府主办。现为国家示范性高职院校、四年制高职教育人才培养试点院校、全国职业教育先进单位,是一所万人规模的综合性高等职业技术院校。
第三条 学院经批准具有高等职业技术学历教育招生资格,颁发高职学历证书。与加拿大合作办学的专业在完成规定课程经考核合格后,可同时颁发加拿大合作学校相应的文凭和证书。
第四条 学院坚持以需求为导向开放发展,坚持以学生为本特色发展,坚持以转型升级为契机创新发展,秉承“强化区域性、突出实践性、体现高教性”的发展策略,以就业为导向,形成了“三个三结合”的品牌专业建设策略,培育了“以行业和民营企业为依托的工学结合人才培养模式”、“三个合一的实践教学体系”和“以创业教育为特色的职业素质教育体系”三个示范点,打造高职教育的温州模式。
第五条 学院坐落于瓯江之滨,大罗山之麓的温州茶山高教园区,校园总占地837.2亩,建筑面积23.91万平方米,总投资超7.79亿元,教学设备总值1.2亿元,图书馆藏书108万册,具有完善的现代教育教学设施和雄厚的教育教学资源。校内拥有两万平方米的技术研发大楼,开展立地式的研发,产学研合作广泛。
第三章招生计划
第六条 学院2015年面向全国9个省(市、自治区)招收高中毕业生3720名(以各省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招生计划为准)。其中,经浙江省招生主管部门批准,面向浙江省高中毕业生自主招生840名、单考单招540名。
第四章录取规则
第七条 学院实行“学校负责,省教育考试院监督”的录取体制,严格遵守教育部和省招生主管部门的有关招生录取工作政策和规定,实施“阳光工程”,执行招生工作“六公开、六不准”,坚持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公平、公正、择优录取。
第八条 学院各专业开设的外语语种为英语。
第九条 对考生的身体健康要求,参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凡考生体检符合“学校可以不予录取”条款的,学院将按“不予录取”执行。
第十条 录取新生的男女比例不限。
第十一条 浙江考生报考商务英语或国际商务专业,英语(含英语听力)单科高考成绩均应在80分(含)以上(单考单招生源除外);省外考生报考商务英语或国际商务专业,英语(含英语听力)单科高考成绩均应在70分(含)以上。如英语(含英语听力)单科高考成绩符合条件的生源不足,则按5分一档降分录取至额满。
第十二条 学院根据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提供的招生批次分数线以上生源情况,由学院确定调档比例。按照“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开展录取工作。录取时,依据考生报考学校的平行志愿录取。根据平行志愿录取情况,对未完成招生计划的专业,进行征求志愿,仍未完成招生计划的专业,视情况进行降分征求志愿。
第十三条 学院对进档考生按照“专业志愿优先”的原则,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第一专业志愿不能满足的考生考虑第二专业志愿,仍不能满足的考虑第三专业志愿,以此类推。学院允许专业调剂,对于考生所填专业志愿均不能满足但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学院将随机将其调剂到未满专业中,直到录取满额为止;对所填专业志愿均不能满足且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作退档处理。
第十四条 当投档总分相同时,参考单科成绩择优录取。单科考察优先顺序如下:单考单招中职考生为:专业理论、数学、语文、英语;普高文科考生为:语文、数学、英语、综合素质评价或思想政治品德考核;普高理科考生为:数学、语文、英语、综合素质评价或思想政治品德考核。经过单科排序后分数仍相同的考生学院将综合考虑考生获奖情况、考生特长等择优录取。
第十五条 学院认同各省(市、自治区)对考生的加分政策,按省级招生主管部门的规定加分提档、录取。
第十六条 学院录取时将参考综合素质评定情况。
第十七条 根据生源情况确需进行招生计划调整时,学院向计划主管部门及省级招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同意后执行。
第五章 招生监督
第十八条 学院纪检、监察部门对招生录取全过程进行监督;自觉接受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六章 其 他
第十九条 学院的学费、住宿费等收费严格执行浙江省高校收费的标准和有关规定。学费标准:
(1)文秘专业、商务英语专业学费每人每学年6000元;
(2)传媒策划与管理专业、服装表演专业、产品造型设计专业、产品造型设计 [含家具设计与制造方向、鞋类设计与工艺方向、服装设计方向]专业学费每人每学年9000元;
(3)中加合作专业学费每人每学年15000元[以物价部门核定为准];
(4)其他专业学费每人每学年6600元;
(5)各专业住宿费每人每学年1200元。
第二十条 学院建立了完善的优秀学生奖学金制度和困难学生资助制度。学校设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优秀学生奖学金,实行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困难补助、学费减免、企业助学基金等资助政策。
第二十一条 学院通过校园网公布招生录取结果。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由温州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联系方式:
地 址:浙江省温州市茶山高教园区
招生负责人:谷智静 金建孟
招生联系人:杨伏鸣 周建丹
联系电话:(0577)86680020 86680085
招生网址:zs.wzvtc.cn
手机网址:zs.wzvtc.cn/3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