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生简章

浙江医药高等专科学校招生简章,招生专业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的有关规定,为了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依法开展招生工作,结合我校招生工作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是社会了解我校有关招生政策、规定及相关信息的主要渠道,是我校开展招生咨询和录取工作的主要依据。

第三条 学校概况

(1)学校名称:浙江医药高等专科学校

(2)办学类型: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专科学校

(3)办学层次:专科

(4)学校代码:部委码11956 浙江省招生代码0034

(5)学校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县大道东段888号 邮政编码315100

第二章招生机构

第四条 我校设普通专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招生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校招生工作,制定招生政策、招生计划,决定有关招生的重大事宜。

第五条 招生就业处是学校具体负责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普通专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 学校纪检部门对学校招生工作实施全程监督,同时接受各省级教育考试院(或招生办)和社会的监督。

第三章招生计划

第七条 学校根据发展规划、办学条件、专业设置和社会需求,制定2015年面向全国13个省(市、自治区)分专业招生计划。并依据教育部核准下达的具体招生专业、招生人数通过各种方式向社会公布。具体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请参阅各省(市、自治区)招生部门编印的考生填报志愿手册。

第八条 根据生源情况需要进行招生计划调整时,由学校向各省(市、自治区)计划主管部门及招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同意后执行。

第九条 化妆品技术与管理专业目前系我校与台湾大仁科技大学合作培养专业,实施双方共同制订的人才培养方案,实现双方课程体系的对接和教学资源的共享,第一学年第1、第2学期,第二学年第2学期,第三学年第1、第2学期授课地点为浙江医药高等专科学校;第二学年第1学期授课地点为台湾大仁科技大学(国家政策变化除外)。赴台学习期间学生按我校规定交费(学费、住宿费),学生自己承担来回交通费、签证费、生活费、书费等,学校承担所需学费。

第四章招生专业层次及收费标准

第十条 2015年招生专业层次专科,招生专业为:药学、药物制剂技术、药品质量检测技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药品方向)、经济信息管理(医药方向)、药品经营与管理、生物制药技术、食品贮运与营销、食品检测及管理、食品质量与安全监管、中药、化学制药技术、国际贸易实务(医药方向)、医药营销、食品加工技术、化妆品技术与管理、中药制药技术、保健品开发与管理、医疗器械制造与维护(医用电子仪器设备方向和检验与注册方向)、市场开发与营销(医疗器械维护与经营方向)、制药设备管理与维护等21个专业。

第十一条 学费、住宿费收取执行政府制订标准。住宿费标准:四人间住宿费1200元/生、年;六人间住宿费800元/生、年;住宿由学校统一安排。各专业收费标准详见如下表格或各省(市、自治区)教育考试院公布的招生计划表,以及学校发放的《2016级新生入学须知》。如政府对当年度学费、住宿费标准进行调整,以政府规定的标准为准。

招生专业(含方向)学费如下:

【530305】 药物制剂技术收费标准7000元/学年

【630301】 药学收费标准7000元/学年

【630302】 中药收费标准7000元/学年

【530225】 化妆品技术与管理收费标准6600元/学年

【530302】 生物制药技术收费标准6600元/学年

【530303】 化学制药技术收费标准6600元/学年

【530304】 中药制药技术收费标准6600元/学年

【530402】 药品质量检测技术收费标准6600元/学年

【580112】 医疗器械制造与维护(医用电子仪器设备方向)收费标准6600元/学年

【580112】 医疗器械制造与维护(检验与注册方向)收费标准6600元/学年

【610301】 食品加工技术收费标准6600元/学年

【610303】 食品贮运与营销收费标准6600元/学年

【610312】 食品检测及管理收费标准6600元/学年

【610347】 食品质量与安全监管收费标准6600元/学年

【630420】 制药设备管理与维护收费标准6600元/学年

【530401】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药品方向)收费标准6000元/学年

【530403】 药品经营与管理收费标准6000元/学年

【530404】 保健品开发与管理收费标准6000元/学年

【620302】 经济信息管理(医药方向)收费标准6000元/学年

【620304】 国际贸易实务(医药方向)收费标准6000元/学年

【620402】 市场开发与营销(医疗器械维护与经营方向)收费标准6000元/学年

【620404】 医药营销收费标准6000元/学年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二条 根据教育部的相关规定,实行学校负责、省教育考试院监督的管理体制,学校招生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和“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十三条 学校根据各省(市、自治区)政策和生源情况确定投档比例,原则上浙江省首轮投档比例一般为1:1投档,省外按100%-110%以内投档。

第十四条 对执行平行志愿投档方式的省(市、自治区),按照“分数优先,遵循志愿”原则开展录取工作,即首先录取报考本校平行志愿的投档考生,若录取不满时,再录取征求志愿考生,对征求志愿投档和按规定降分录取后仍未完成招生计划的,视情况进行降分征求志愿。对不设置“平行志愿”录取办法的省(市、自治区),按照考生报考学校志愿先后录取,即先录取本校第一志愿的考生,若第一志愿不满时,再录取第二志愿,仍不满时再录取第三志愿或征求志愿考生。

第十五条 对于进档考生,专业录取按考生专业志愿先后顺序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若出现考生总分成绩相同时,则按相关单科成绩高低录取。单科顺序排列:文科为语文、外语、数学;理科为数学、语文、外语。

第十六条 最低录取分数线以上,第一专业志愿不能满足的考生,按其第二专业志愿投档,仍不能满足的按其第三专业志愿投档,以此类推。当某考生所有专业均不能满足,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将其随机调剂到录取未满计划的专业,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将予以退档。

第十七条 专业志愿间不设分数级差。

第十八条 考生综合素质评价和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中,思想政治品德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第十九条 对体育、艺术特长生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第二十条 学校各专业的公共外语课程均为英语,小语种考生慎重报考。

第二十一条 学校录取新生的男女比例不限。

第二十二条 体检标准依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2004年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对不符合标准者,按指导意见规定处理。鉴于我校部分专业培养要求和就业特点,对于限报专业,建议考生慎重填报。

第六章后续管理

第二十三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十四条 学生完成规定学业经审查达到毕业标准者,颁发浙江医药高等专科学校专科毕业证书。

第二十五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依据《浙江医药高等专科学校全日制学生学籍管理条例》等规章制度进行管理,按教育计划对学生进行培养。

第二十六条 学校设立了多项奖学金制度,用于奖励品学兼优的优秀学生;学校还建立了比较完善的助学体系,对于经济困难学生可以通过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困难补助,参加学校提供的勤工助学等完成学业。

第七章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只适用于2015年专科生的招生,自公布起开始执行。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规定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一律废止,均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若有与上级有关政策和规定不一致的,以上级有关政策和规定为准。

第二十八条 在招生咨询过程中,学校招生咨询人员的意见和建议仅作为考生填报志愿的参考,不属学校录取承诺。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由浙江医药高等专科学校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咨询及录取结果查询方式:

(1)联系电话:0574-88222701、88367831、88224232

(2)传真:0574-88222701

(3)招生监督电话:0574-88222766、88222734

(4)联系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县大道东段888号 邮政编码:315100

(5)学校网址:www.zjpc.net.cn E-mail:zhaojiu@mail.zjpc.net.cn

(6)网上咨询平台:http://zsjy.zjpc.net.cn/zhaosheng/index.php招生网

2015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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