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生简章

泉州华光职业学院招生简章,招生专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招生行为,实施招生工作“阳光工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和《2015年福建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院实际,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招生工作贯彻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选拔的原则,对考生进行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二章 学院概况

第三条 学院概况

1、学院名称:泉州华光职业学院

2、学院代码:12927

3、学院地址:福建省泉州市

4、学制:三年

5、办学层次:高等职业教育(专科)

6、办学类型:民办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院校

7、主管部门:福建省教育厅

8、学院网站:http://www.hgu.com

9、学院邮箱:zsb@hgu.cn

第三章 招生对象及招生计划

第四条 招生对象

1、高职招生:招收参加2017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的考生;

第五条 招生计划

1、2015年具体招生计划数以各省、市、自治区高招办公布为准,分专业招生人数详见招生所在省、市、自治区当年招生计划本。

  第四章 录取办法

第六条 录取办法

1、学院根据国家下达的招生指标,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原则,按国家高考招生的规定和程序,以及投档的分数线,择优录取(考生志愿、专业之间不设专业级差)。

2、福建省高职高专批次推行“平行志愿”填报,体现“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平行志愿”填报我院的福建省考生,录取时征求志愿、服从志愿仍然生源不足的情况下,执行福建省制定的录取政策降分录取。

3、省外专业录取采用“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规则,即对进档考生按分数从高分到低分顺序排列,按分数排序依次录取到第一专业,如第一专业录满,依次录取到第二、三专业,以此类推;若考生所填报的专业已录满,有填写“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按分数优先的原则录取到未满额的专业。在生源不足的情况下按各省制定的录取政策降分录取。

4、美术类统考成绩或摄影统考成绩合格者均可填报我院的美术类专业。根据考生所填报的志愿,在专业成绩、文考成绩都上线的情况下择优录取。

5、对于考生填报志愿的所有专业,若招生计划均已完成且考生又不愿意调剂者,则不予录取。

第七条 对体检不合格的考生不予录取。体检标准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

第八条 录取结束后,录取结果将在我院网站(www.hgu.com)及招生所在省、市、自治区高招办网站上公布。

  第五章 新生入学与复查

第九条 被录取的新生,必须按《新生入学须知》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校办理新生入学手续。若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到校办理新生入学手续者,应事先向学院请假,否则将取消其录取资格。

第十条 为确保新生质量,在新生入学后,学院将对新生的报考材料进行复核,并对新生的身体健康情况进行复查。

第十一条 对于报考材料弄虚作假或体检复查不合格的考生,将给予退学。

第六章 收(退)费标准

第十二条 收费标准:

1、学费:每人每学年7500元——8500元。

2、住宿费:

(1) 四人间:每人每年1400元,配备宽带网、电话、卫生间、洗衣间、空调、热水器、电脑桌、衣柜、书柜、单人床;

(2) 六人间:每人每年1200元,配备宽带网、电话、卫生间、洗衣间、空调、热水器、双层床。

3、书本及代办费:根据需要按实核收。

第十三条 退费标准:学生因故转学、退学、死亡以及其它原因终止学业,其入学时缴交的代办费、学费和住宿费按《福建省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实施细则》(闽价﹝2006﹞费154号)的有关规定给予退费。

第十四条 学院实行奖学金、助学金制度,对品学兼优者给予奖励,对经济困难的学生给予生活补助。

  第七章 毕业与就业

第十五条 学生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教学环节和全部课程,经考核合格者,准予毕业,发给经教育部电子注册的大专毕业证书。发证学院为:泉州华光职业学院。

第十六条 学生毕业后可自主择业,或由学院的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协助推荐就业。

第八章 招生监察

第十七条 学院成立由纪检及有关部门组成的招生监察组,根据招生工作的有关政策、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进行全程监督,以确保招生工作公开、公平、公正地进行。

第十八条 学院招生工作举报或申诉电话:0595-87481926

第九章 招生工作联系方式

第十九条 日常招生工作联系方式

邮编:362121

联系电话:0595-87354000 87354001 87354002

传真:0595-87355032

QQ:189888522 189888622

第二十条 录取现场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0595-87355032

传真:0595-87355032

联系人: 曾老师(手机:13599292824 63168847)

第十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如有与国家或省制定的有关政策相抵触之处,以国家或省制定的有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泉州华光职业学院

二〇一五年五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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