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生简章

塔里木大学招生简章,招生专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及自治区有关高校招生的规定,为规范我校全日制普通招生工作,结合我校的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塔里木大学 学校地址:新疆阿拉尔市 院校代码:10757

第三条 塔里木大学原属农业部直属院校,现为中央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共建。2004年5月经教育部批准由原校名“塔里木农垦大学”更名为“塔里木大学”。学校经过50多年的风雨历程,现已发展成为一所以农为主,农、理、工、文、管、法、经协调发展的综合性大学,面向全国招生。校园面积2570亩,校舍建筑面积40万平方米,教职工1128人,其中专任教师710人,教授、副教授270人,具有博士硕士学位的教师547人,占专任教师的77%,各类学生13000多人。图书馆藏书120万册,编辑出版的《塔里木大学学报》在国内外公开发行。 塔里木大学现有10个学院,4个一级学科硕士点,涵盖19个二级硕士学位专业点,46个本科专业,涉及8大学科门类,现有4个省级及以上重点实验室,建立了现代农业工程实验室、农产品加工实验室、南疆经济发展研究中心和西域文化研究所等科研机构。近五年,承担省部级及以上各类科研项目400多项,其中973前期预研项目、国家科技支撑计划项目、国家自然基金和社科基金项目120多项,取得各级科研成果100多项,发表学术论文近2300多篇,出版专著和教材100余部。

第四条 招生层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高职)

第五条 我校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及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监督。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六条 学校成立由主管校领导和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主管校领导任组长,下设招生工作办公室。

主要职责:

(一)执行教育部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以及有关教育行政部门和自治区招生委员会的规定或实施细则;

(二)根据国家核定的年度招生规模及有关规定,编制并报送本校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

(三)制定并向社会公布本校《招生章程》;

(四)组织实施开展本校招生宣传工作;

(五)接待处理招生期间的来电、来函及新闻媒体;

(六)具体组织新生录取工作,负责协调和处理本校录取工作的有关问题;

(七)对录取的新生进行入学资格审查;

(八)支持有关招生管理部门完成招生方面的其它工作。

(九)具体处理招生的遗留问题。

第三章 录 取

第七条 学校招生录取严格贯彻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区有关招生工作的各项规定,坚持“公开、公正、公平、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八条 我校招生工作实行“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对思想政治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统考成绩达到同批录取分数线,并符合学校调档要求的考生由学校按“志愿优先”的原则实施录取工作。

第九条 在招生录取过程中,按“志愿优先”原则执行,性别不受限制,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不设分数级差,实行志愿与高考总分、相关单科成绩相结合的办法确定。

第十条 学校对录取考生身体要求严格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

第十一条 我校各专业录取考生应试外语定为:英语。学校仅以英语作为基础外语安排教学。

第十二条 对民语言考生的录取,数理化单科成绩限分,按考生所在省、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思想政治品德表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我校不予录取:

(1)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行或参加邪教组织的;

(2)参加非法宗教活动,经教育仍坚持不改的;

(3)品行不端,有违法乱纪行为的;

第四章 录取中的优惠政策

第十四条 本科第一志愿填报我校并高出各省制定的录取分数线20分以上录取的考生,录取后所学的专业在考生报到后可有条件进行专业调换。

第十五条 学校按国家的有关规定和自治区的有关要求,结合我校招生的情况,对保送生、定向生和贫困地区的考生,适时考虑照顾录取。

第五章 新生入学及收费标准

第十六条 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执行,具体收费标准如下:

本科:理工类农科专业3000元/年;理工类其它专业3500元/年;财经类专业3200元/年;文科类专业3100元/年(预科阶段按同等学历文科类收费标准执行)。

专科(高职):2700元/年—3300元/年。

住宿费:所有报到的新生800元/每年,学生公寓均为六人间。

第十七条 录取的新生应持《录取通知书》按规定日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确因特殊原因无法按时到校报到者,需在学校规定的报到时间前,以书面的方式向学校招办请假并将“请假条”传真到学校招办(传真:0997-4680620)。未经学校同意逾期两周不报到者,学校将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十八条 新生报到后,学校根据《塔里木大学本、专科学生学籍管理工作的规定》的要求,在三个月内组织学生进行体检复查及资格审查,不符合条件者一律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章 奖励及资助办法

第十九条 学校已形成完善的以“奖、贷、助、补、减、免”为主要内容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设有多项奖助学金,享受资助面可达70%以上,为品学兼优学生和经济困难学生提供了助学保证。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录取结果的公布渠道:可通过各省招办的查询渠道查询,亦可登录我校网站(www.taru.edu.cn)查询录取情况,亦可直接同我校招生办公室联系查询。

第二十一条 联系方式

招生期间考生咨询电话:

汉语言:0997-4680620 0997-4681849 0997-4680005

民语言:0997-4681848 0997-4681620

网 址:http://xsc.taru.edu.cn E-mail:tlmdxzsb620@126.com

监督电话:0997-4680965(校内),同时也可拨打我校在相关招生省份及自治区 招办向社会公布的监督电话。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章程》每年由学校招生办公室负责修改,学校招生领导小组审定并报自治区招办和教育部备案。

第二十三条 此《章程》经学校授权由学校招生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塔 里 木 大 学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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