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生简章

重庆电子工程职业学院普通招生简章,招生专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的招生工作,保证公平、公正、公开地选拔符合培养要求的学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本章程适用于重庆电子工程职业学院2015年普通专科(高职)招生工作。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二条 学校全称:重庆电子工程职业学院(Chongqing College of Electronic Engineering)。

第三条 办学地址:重庆市沙坪坝区大学城东路76号,邮政编码:401331。

第四条 办学类型与层次:高等职业教育。

第五条 全国高等学校代码:12609。

第六条 学习形式:全日制。

第七条 办学性质:公办。

第八条 学校概况:由重庆市政府举办、重庆市教委主管、市教委与市经信委共建的全日制公办普通高等院校。学校创建于1965年,1999年成为重庆第一所高职院校,连续两届(2009年、)获国家级高等教育教学成果奖一等奖2项,并获二等奖1项;是教育部人才培养工作水平评估“优秀”院校,全国100所“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唯一获得“重庆市普通高校就业示范中心”和“重庆市大学生创业示范基地”双示范院校称号。学校承办2013-2014全国大学生足球联赛总决赛(校园组)并获得第四名。

学校占地1365亩,固定资产15.7亿元,校舍51万平方米,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值1.8亿元,在校生18694名,馆藏图书119.55万册;教职工1050人,专任教师860人,教师中具有双师素质508人,其中教授66名;教师中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的413名,其中博士57名;建成国家级教学团队1个,建成国家精品课程4门以及国家精品资源共享课4门,近五年公开发表论文3200余篇,其中SCI、EI等高水平期刊论文247篇,获得国家专利共95项;近年,参加教育部举办的全国职业院校学生技能大赛和大学生课外科技竞赛,获得各级各类奖项共30多项,其中一等奖共8项。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九条 学校成立由校长任组长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坚持“集体议事、集体决策”制度,领导学校招生工作。

第十条 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名称为重庆电子工程职业学院招生工作办公室(挂靠学校招生就业处),在学校招生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具体负责教育部招生工作有关规定的贯彻执行和学校招生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四章 纪检监督

第十一条 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学校招生进行全程监督。

第十二条 学校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和校外人员从事招生工作。

第五章 专业计划及收费

第十三条 招生专业、计划数及收费标准:

1.具体分省分专业计划可在学校官网查询(最终以各省级招办公布计划为准);

2.收费:①学费收费标准按照《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重庆电子工程职业学院试行学分制收费的批复》(渝价〔2012〕309号、渝价〔2010〕159号)文件执行,学校在《新生入学指南》中将分专业收费标准告知新生,新生亦可查看学校收费公示表。②住宿费按照《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重庆电子工程职业学院学生公寓收费标准的批复》(渝价〔2002〕513号、渝价〔2007〕472号、渝价〔2012〕272号)文件执行,多数6人间每生每年收取1000元;少数10人间,每生每年收取500元,具体收费以学生住宿的寝室类别为准;如因故退学或提前结束学业,学校按学生实际学习时间和实际住宿时间,按月计退剩余的学费和住宿费。

第六章 录取

第十四条 录取原则

1.专业志愿原则:投档至学校的考生,按专业志愿顺序,从高分到低分排序录取;如第一专业志愿未完成计划,按第二专业志愿从高分到低分排序录取,依此类推;仍未完成计划,则按上述规则录取后续志愿报考我校学生,直至完成招生计划。

2.艺术生录取原则:专业成绩文考成绩双上线后,以专业成绩+文考成绩(直接相加)计算总分,按专业志愿原则录取。

3.加分原则:对报考我校考生,符合国家及所在省市有关规定的加分和降分条件,经所在省市招办批准投档到我校的,择优录取。

4.其他要求:身体要求,符合《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指导意见》标准。其中酒店管理、旅游管理专业要求考生五官端正,身材匀称,男生身高不低于1.70米,女生身高不低于1.60米,不招收有口吃和听力受限考生。录取外语语种要求不限,入学后公共外语统一为英语。录取男女比例不限。

第七章 其它

第十五条 学校在国家奖助学金资助政策外,另设奖学金制度(学校奖学金、企业奖学金);鼓励贫困学生在生源地办理国家助学贷款,也可为贫困学生办理国家助学贷款,为特困学生提供生活补助、勤工俭学岗位等。

第十六条 学生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必修课程,取得学分达到毕业标准,并符合其他毕业条件要求,准予毕业,颁发经教育部电子注册,国家承认学历的重庆电子工程职业学院高职(专科)毕业证书。

第十七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将进行全面资格审查,资格审查不合格者(冒名顶替、弄虚作假等),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十八条 招生联系方式:

学校网站:http://www.cqcet.edu.cn

微信平台:公众服务号dzgczsb 咨询QQ群:71520983

联系电话:023-6592812865928126 传真:023-65928125

学校地址:重庆市沙坪坝区大学城东路76号(401331)

在线服务:800034150(企业QQ)

邮件地址:800034150@b.qq.com

第十九条 未尽事宜或本章程与各省(市)录取规则有冲突之处,按各省(市)录取规则执行。

第二十条 本章程由重庆电子工程职业学院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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