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生简章

重庆轻工职业学院招生简章,招生专业

发布时间:2023-11-01 04:13:4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重庆轻工职业学院属重庆市教育委员会主管的民办普通高职专科学院。

第二条 为确保我院2015年招生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规范招生行为,维护考生合法权益,根据教育部、重庆市教委和重庆市大学中专招生委员会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三条 本章程适用于重庆轻工职业学院2015年招生工作。

第二章 学院概况

第四条 学院名称

重庆轻工职业学院(院校代码14368)。

第五条 学院性质

全日制民办普通高职专科学院。

第六条 办学层次

高职(专科)

第七条 学院批准成立时间和批准单位

我院是2011年,经重庆市人民政府批准、教育部备案的全日制普通高职专科学院。

第八条 毕业证书颁发

学生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合格,准予毕业,颁发教育部统一网上电子注册,重庆轻工职业学院全日制普通高职专科毕业证书。

第九条 办学基本条件

学院定位于应用型技术高校,立足培养有思想、有修养的高技能人才,不仅重视专业技术的教学,也要重视人格素养、思维方式和解决问题的方法能力的培养,更重视学习习惯的培养,帮助学生通过各种学习活动提升学习力,让学生因学习力的强势而出类拔萃。

学院校舍建筑面积54435m2,教职工168人,其中专任教师110人,在校学生2042人,纸质图书10万册,科研仪器设施设备总值943万元。其中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的教师比例达到42.7%以上;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的专任教师占教师总数的18.2%;“双师型”教师20人。

目前学院内建有实训大楼、教学大楼、图书馆、学术报告厅和先进的多媒体教室、电子阅览室、语音室、计算机网络中心等。

第三章 组织机构和人员

第十条 重庆轻工职业学院设立招生委员会,负责制定招生政策,确定招生计划,讨论决定招生重大事宜。招生委员会由院领导、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十一条 重庆轻工职业学院招生办公室是学院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十二条 重庆轻工职业学院监事会对招生工作实施全过程监督。

第四章 招生专业、计划及录取

第十三条 招生区域

2015年,面向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招生,具体招生计划以各省市招办公布为准。

第十四条 招生专业

2015年,我院共开设8个系21个专业,各专业严格按重庆市物价局、财政局、教委核定的标准收取学费。食品加工技术、食品检测及管理、营养与食品卫生、食品贮运与营销、烹饪工艺与营养、包装技术与设计、印刷技术、印刷图文信息处理、酒店管理、会展策划与管理、财务管理、应用化工技术、建筑装饰工程技术、服装营销与管理、人物形象设计、社会体育等,具体分专业及招生计划详见各省招办公布的招考信息。

第十五条 录取原则

第一条:体检要求:考生必须符合《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规定。

第二条:录取规则:严格按照教育部及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招办的规定,遵循德、智、体全面衡量,公平竞争,公正选才的原则录取新生。

1.各专业录取时考生外语语种不限,但进校后所学公共外语统一为英语。

2.各专业原则上不限制男女生比例。

3.对第一志愿报考我院,高考成绩达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的我院录取控制分数线,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招办批准投档给我院的考生,我院优先录取。

4.在第一志愿生源不足的情况下,按志愿顺序择优录取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招办批准投档给我院的非第一志愿考生。

5.对于报考我院,符合国家及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加分和降分条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招办批准投档给我院的考生,我院择优录取。

6.对考生的专业确定,原则上按考生的专业志愿以第一专业录取或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录取政策执行。

第五章 学费及住宿费

第十六条 我院各专业严格按重庆市物价局(渝价[2011]388号和渝价[2012]98号文件)、财政局、教委核定的标准收取学费。各专业严格按重庆市物价局、财政局、教委核定的标准收取学费。

1.食品加工技术8500/年、食品检测及管理8500/年、营养与食品卫生8500/年、食品贮运与营销8000/年、烹饪工艺与营养8800/年、包装技术与设计8500/年、印刷技术8500/年、印刷图文信息处理8500/年、酒店管理8500/年、会展策划与管理8500/年、财务管理8500/年、应用化工技术8000/年、建筑装饰工程技术8800/年、服装营销与管理8500/年、人物形象设计9500/年、社会体育8500/年,所有专业学生住宿费每人1000元/年,书籍代收费每人600元/年(学院按多退少补的原则每年给学生清算一次)。

2.如因故退学或提前结束学业,学校按学生实际学习时间和实际住宿时间,按月计退剩余的学费和住宿费。(如果在费用有异议的情况下一切按重庆市物价局公布为准)

  第六章 学生资助

第十七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可申请获得由中央和重庆市政府资助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具体标准如下:

1.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凡被我院录取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持我院录取通知书和当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在当地教委(教育局)学生资助中心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每生每年最高可贷8000元,可以贷三年。

2、国家励志奖学金。在我院学习的大二及以上年级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奖金标准为5000元/年。

3.优秀学生可以享受国家奖学金8000元/年。

4.国家助学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可申请国家助学金。其标准为:一等助学金4000元/年、二等助学金3000元/年、三等助学金2000元/年。

第十八条 勤工助学

学院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设有勤工助学服务中心,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提供校内校外勤工助学岗位,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与此同时,学院还通过校企合作等多种渠道,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寒(暑)期企业“学工”实习岗位,帮助困难学生解决学费及生活费难题。

第七章 学院地址及联系方式

第十九条 学院地址及联系方式

学院地址:重庆市九龙坡区含谷镇宝洪村四社

邮编:401329

咨询电话:023-86972266 88314818 86972299 15902398740 15023287713

传真:023-88918358

学院网址:http://www.cqivc.com

第八章 其它

第二十条 我院未委托任何社会中介机构和个人代办招生事宜,有关招生录取事宜请考生直接与学院招生办联系,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学院概不负责。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由学院招生办负责解释。

重庆轻工职业学院

2015年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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