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改革方案

山东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3-10-31 04:29:55

7月30日讯:省政府新闻办7月29日召开新闻发布会,邀请省委组织部副部长、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厅长韩金峰,副厅长房波对7月28日发布的《山东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进行解读。山东成为全国第一个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省份,标志着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正式进入了启动阶段。

“从我省看,养老保险制度已经覆盖6570万人,全省350万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还没有实行真正的养老保险,成为制度覆盖的‘短板’和‘孤岛’。因此,推进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有利于进一步扩大养老保险的覆盖面,是加快构建覆盖城乡的养老保障体系的必然选择。”韩金峰介绍说。

改革总体思路

一个统一

改革现行的机关事业单位退休养老制度,建立与企业职工等城镇从业人员统一的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行统一的缴费标准、待遇计发办法和调整机制,从制度上化解“双轨制”矛盾。

五个同步

一是机关与事业单位同步改革,二是职业年金与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同步建立,三是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与完善工资制度同步推进,四是待遇调整机制与计发办法同步改革,五是改革在全省范围同步实施。

焦点1:改革范围

严格按照编制管理确定参保人员范围

我省提出,此次改革适用于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改革范围主要涉及4方面问题。

一是严格执行编制管理规定。严格按照编制管理确定参保人员范围,编制管理不规范的单位,必须先按有关规定进行清理规范,待明确工作人员身份后,再纳入相应的养老保险制度。

二是事业单位参保范围。我省确定:1.凡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含公益一类、二类、三类事业单位),都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2.划分为生产经营类、但转企改制尚未到位的事业单位,暂时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待其转企改制到位后,再按有关规定纳入企业养老保险范围。3.对目前尚未确定分类类型的事业单位,已参加当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仍继续参加;尚未参加的,暂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待其分类类型确定并改革到位后,再纳入相应的养老保险制度。

三是编外人员的处理。改革前已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统筹试点的编外人员,已经退休的,可以保留在参保范围内;未退休的,应逐步划转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继续参保。

四是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的处理。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不纳入这次改革范围,资金从原渠道列支,可以由原单位发放,也可以委托社保经办机构代发。

焦点2:缴费比例和缴费基数

个人按工资津贴补贴总额8%缴费

在缴费政策上,我省提出,总的原则是参照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方式,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其中,单位按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之和作为缴费基数,按20%的比例缴费;个人按国家和省统一规定的工资和津贴补贴项目之和作为缴费基数,按8%的比例缴费,全部计入个人账户,按规定计息,余额可以依法继承。机关事业单位个人缴费工资和企业一样,实行“3倍封顶、60%托底”的政策:超过省或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倍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低于60%的,按60%计算缴费基数。

韩金峰表示,机关事业单位缴费基数与企业略有差别,主要因为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总额中包含

了现行规定不纳入退休费计发基数的部分,例如一些奖励性补贴、特殊岗位津贴等,还包含了编外人员的工资,这些部分需要在计算缴费工资基数中予以扣除。

对于个人缴费基数的确定,我省规定——机关单位(含参公单位)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地区附加津贴)以及年终一次性奖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和绩效工资。其他项目暂不纳入个人工资缴费基数。各地具体项目,将由省里统一确定。改革后,纳入养老保险基金支付的统筹项目为国家和经国家批准由省政府规定的待遇项目,其他自行增加的项目和提高的标准,仍从原渠道列支。

此外,上述提到的“省或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问题,主要是因为各市在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时,有的是依据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有的是依据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了保持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政策统一,各市既可依据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也可依据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但要与本地企业养老保险一致。总的方向是以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标准。

焦点3:改革前后待遇衔接

为保障“中人”待遇设10年过渡期

为保证改革平稳过渡,避免改革前后退休人员待遇大幅波动,此次改革实行“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中人逐步过渡办法”。

韩金峰介绍,改革前已经退休的“老人”,继续按照原待遇标准发放基本养老金,同时执行今后的待遇调整政策;改革后参加工作的“新人”,退休时按这次改革确定的基本养老金待遇计发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对于改革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中人”,改革前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年限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同时,再依据视同缴费年限长短等因素发给过渡性养老金。为更好地保障“中人”待遇平稳过渡,自改革之日起设立10年过渡期。过渡期内,按照“保低限高”的原则,实行新老办法对比,新办法计发待遇(含职业年金待遇)低于老办法的,按老办法补齐;新办法计算待遇高于老办法的,高出部分,分年度按比例予以封顶限制。

例如,若按老办法计发4000元,按新办法计发3900元,老办法高于新办法,则按4000元计发。若按老办法计发3900元,按新办法计发4000元,则过渡期内第一年退休的人员按3910元计发,第二年退休的按3920元计发,以此类推,到第十年退休的按4000元计发。

此外,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条件与企业办法基本相同,需要同时达到以下3个条件:一是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已办理退休手续;二是所在单位和个人依法参加养老保险并履行了养老保险缴费义务;三是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至少满15年。其中,10月1日至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启动实施期间,达到退休年龄的人员,可先按老办法计发相应的退休费待遇,待后续政策进一步明确后,再重新核定养老金,多退少补。

焦点4:调整机制

退休待遇不再与在职人员工资同步调整

改革后,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待遇调整将按照国家统一部署,结合我省经济发展、物价水平、工资增长等因素,合理确定待遇调整办法和调整水平,既有效保障退休人员基本生活,又使他们合理分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

韩金峰表示,改革后,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待遇调整,不再与机关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工资同步调整,而是与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统筹安排,逐步建立兼顾各类人员的养老保险待遇正常调整机制。

焦点5: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转移前后的缴费年限连续计算

改革对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问题进行了明确:一是参保人员在同一统筹范围(指设区的市,含省直)内机关事业单位之间流动的,只转接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基金;二是参保人员跨统筹范围转移或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的,在转接养老保险关系时,个人账户储存额随同转移,并按规定转移部分基金。韩金峰表示,无论采取哪种转移方式,工作人员转移前后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都连续计算,参保人员的利益不会受损。

据悉,我省提出,对改革前曾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改革后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工作人员,其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应予确认,不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并与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其他情形视同缴费年限的认定,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在本人退休时,根据其实际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及对应的视同缴费指数等因素计发基本养老金。

对于从机关事业单位辞职和按规定辞退的编制内工作人员,辞职、辞退后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其改革前原在机关事业单位的连续工龄,按规定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并与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在本人退休时,按照企业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

焦点6:职业年金

职业年金分两种方式领取

在改革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同时,改革范围内的所有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包括已退休人员)都建立职业年金制度。

据介绍,工作人员在达到规定退休条件并依法办理退休手续后,由本人选择按月领取职业年金待遇,分两种方式:一是可一次性用于购买商业养老保险产品,依据保险契约领取待遇并享受相应的继承权;二是可选择按照本人退休时对应的计发月数,计发职业年金月待遇标准,发完为止,职业年金个人账户余额享有继承权。但本人选择任一领取方式后,不能再作更改。

焦点7:计发比例

劳模不再提高基本退休费计发比例

按照改革前有关规定,机关事业单位获得劳动模范等荣誉称号的人员退休时,基本退休费计发比例可以提高5%15%。此次人社部文件规定,改革后获得省部级以上劳模、有重大贡献的高级专家等荣誉称号的工作人员,在职时给予一次性奖励,退休时不再提高基本退休费计发比例,奖励所需资金不得从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对于改革前已获得此类荣誉称号的工作人员,本人退休时给予一次性退休补贴并支付给本人,资金从原渠道列支。“其他人员”主要包括独生子女父母等符合条件的人员。国家要求,退休补贴标准国家不作统一规定,由各省根据平衡衔接原则予以确定。我省确定:一次性退休补贴标准=本人退休时的月基本工资×提高的计发比例× 180个月来确定。其中,计发月数主要是根据我省人口平均预期寿命、平均退休年龄等因素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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