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改革方案

个人所得税计算可扣除的费用有哪些?(一)

个人所得税计算可扣除的费用有哪些?

税收是国家调控经济的重要杠杆之一,国家通过税种的设置以及在税目、税率、加成征收或减免税等方面的规定,可以调节社会生产、交换、分配和消费,促进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改革开放30年以来,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发生了一些变化,但从税收对社会经济宏观调控的职能来看,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对个人收入起不到应有的调节作用。现阶段如何调整和改善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存在的弊端,成为了人们关注的焦点之一。

个人所得税是对个人(即自然人)的劳务和非劳务所得征收的一种税。该税种的开征是为了调节收入差距和增加财政收入,促进经济发展。自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来,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成了人民关心的问题。1993、1999、2005、2007年6月和2007年12月(2008年开始实施),经历了五次修正,这五次修正历经27年,本文想对扣除费用进行一些浅薄的分析。

一、个人所得税开征的作用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税收的作用:税收是国家凭借政治权力,按照法定标准,无偿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特定分配形式。在运行中,税收主要具有资源配置、收入再分配、稳定经济和维护国家政权四个方面的作用。国家通过影响消费倾向改变社会资源配置;高收入者多负担税收,低收入者少负担或不负担税收,以达到调节公平;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稳定公共环境,促进经济发展。

其次,我们看看个人所得税开征的作用: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最直接可见的就是调节收入,以达到调节税后收入的公平。另外,随着经济发展,个人收入不断提高,国家税收增加,为我国公共产品的供给提供了物资基础。

二、1993—2007年个人所得税计算时允许扣除的费用比较

1.第一次修正—1993年

(1)工资、薪金所得,按每月收入减除费用800元,就超过800元的部分纳税。

(2)劳务报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满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然后就其余额纳税。

2.第二次修正—1999年

(1)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800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2)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3.第三次修正—2005年

(1)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800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2)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4.第四次修正—2007年6月

(1)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1600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2)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5.第五次修正—2007年12月

(1)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2000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2)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五次修正,仅对工资薪金的费用扣除数进行了两次调整,调整的幅度也很小,1980年的800元,至2005年才调整到1600元,至2008年才调整到2000元;而劳务报酬、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和财产租赁所得的费用扣除数却没有丝毫变化。

三、工资、薪金费用扣除规定存在的问题

2007年的修正提高了个人所得税中工资、薪金的费用扣除数,减轻了工薪阶层的纳税负担,一定程度缓解了社会贫富的差距。但是,2007年两次修正也只是“微调”,并没有考虑全面因素进行改革,使得现行的个人所得税法仍然存在公平缺失问题,主要表现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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