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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假规定最新消息,婚假放三天未入

 “婚假3天”未入法

随着《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草案)》的通过,我省将为期14天的晚婚假取消。此前一直执行的晚婚可共计享受17天婚假的政策,一下只剩下了3天,由此而引发的关于婚假到底能不能延长的话题也成为社会热点。记者在试图寻找“婚假3天”的出处时发现,这一规定竟然从没有出现在上位法之中,而是来自56年前,由国家劳动总局和财政部下发的一则针对国营企业职工法定年节假日休假的相关标准。

●1995年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一条:“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1981年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

●2002年起实施的旧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五条中提到:“公民晚婚晚育,可以获得延长婚假、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劳动法只规定要放婚丧假

记者在中国政府门户网站上查阅得知,目前,劳动法还是沿袭着1995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全文。其中第五十一条:“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但是对于婚丧假期的时间,未做具体说明。

  婚姻法暂未更改鼓励晚婚

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自1981年1月1日起施行。其中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

由此可见,目前我国的婚姻法对于晚婚鼓励政策还未进行更改,同时,对于婚假具体天数并未涉及。

  新版《山东省计生条例》取消晚婚假没明确婚假天数

2002年9月1日起施行的旧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五条中提到:“公民晚婚晚育,可以获得延长婚假、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2015年12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修订后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取消了相关鼓励晚婚晚育的条款,自1月1日起执行。山东省旧版的计生条例第二十九条:“男女双方晚婚的,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十四日。”“增加的婚假、产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1月22日,山东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上表决通过新版计生条例,删去了晚婚晚育的有关规定。这样看来,国家不论是之前的还是修改后的计生法,都没有对婚假的具体天数做出规定。

3天婚假依据56年前的通知

关于“婚假3天”的规定到底出自何处?记者能够查到出处的一共有两个来源。

最早出现“婚假3天”字样的规定出自1980年2月20日发布的《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 [80]劳总薪字29号》。

通知中写道:“原劳动部一九五九年六月一日发出的(59)中劳薪字第67号通知中曾规定,企业单位的职工请婚丧假在三个工作日以内的,工资照发。”“婚丧假1-3天,结婚双方不在一地的另外给予路程假。”

能查到的第二个出处是中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劳动关系司在2013年2月6日发布的《我国法定年节假日等休假相关标准》。其中在“婚丧假标准”一条中写道,“在我国,国有企业职工可以享受婚丧假。按照《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的规定,职工本人结婚或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有单位酌情给予1-3天的婚丧假。另外可根据路程远近,给予路程假。”

也就是说,我国的婚假时间在法律层面中并没有明确具体时间,只在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层面做出过规定。而此规定距今已经过去了5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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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为啥放30天婚假?

与已将婚假修改为3天的省市相比,山西保留的30天豪华婚假让全国年轻人们羡慕不已。

记者发现,1月20日起开始执行的《山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中涉及婚假的规定是这样写的:“将有关晚婚假的规定,修改为‘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可以享受婚假30日’。”

新版计生条例修改的是2009年6月1日起执行的旧版计生条例,旧版条例中对于婚假和晚婚假分别是多少天也没有做出明确划分。条例中写道:“符合晚婚规定的,享受婚假1个月;一方晚婚的一方享受,双方晚婚的双方享受。”

对于改婚假为30天的规定,山西省人大常委会委员、省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邓永明解释,“主要考虑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职工婚假时间为1到3天,在当前结婚普遍较晚的情况下,同时也考虑到结婚是每个职工家庭生活的大事、喜事,享受一定时间的婚假在一定程度上也有利于优生优育,因此并没有简单删除晚婚假期,而是作了适当修改,既照顾了夫妻婚假需求,也考虑了用人单位的实际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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