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改革方案

退休警察警衔工资待遇政策改革

警衔是区分人民警察等级、表明人民警察身份的称号和标志,是国家给予人民警察的荣誉。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实行警监、警督、警司、警员的警衔制度。

中国警衔设五等十三级,即总警监、副总警监;警监(一级、二级、三级);警督(一级、二级、三级);警司(一级、二级、三级);警员(一级、二级)。

人民警察警衔津贴标准

警衔津贴标准

实行警衔津贴的人员,按衔级执行相应津贴标准。各衔级每月的警衔津贴标准为:二级警员64元,一级警员68元;三级警司72元,二级警司76元,一级警司80元;三级警督85 元,二级警督90元,一级警督95元;三级警监100元,二级警监105元,一级警监110元;副总警监116元,总警监123元。 实行上述警衔津贴标准后,人民警察原工资标准高出其他行政人员的部分不再保留。

警衔津贴标准的调整

警衔津贴标准随国家公务员工资标准的调整而相应调整。警衔津贴标准的调整,由人事部会同财政部提出意见并报国务院审批,任何地区和部门不得自行调整。

警衔津贴的发放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

(一)警衔津贴按月发放。

(二)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警衔条例》有关规定不保留警衔的,其警 衔津贴即行取消。

(三)正常晋升警衔、受晋衔奖励或受降衔处分人员,其警衔津贴分别按晋升或降低后的警衔执行,并从晋升或降低的下一个月起计发。

(四)一九九三年九月三十日前授予警衔的各衔级人员,从一九九三年十月至一九九四年十二月,每人每月按54元发给;一九九三年十月一日至一九九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间授予警衔的各衔级人员,从授予警衔的下月起至一九九四年十二月止,每人每月按54元发给。

(五)在警察工作岗位连续工作满五年并从警察工作岗位离退休的人员,其警衔津贴作为计发离退休费的基数。离休人员,警衔津贴全额

计入离休费;退休人员,警衔津贴按国家规定的比例计入退休费,其中执行职级工资制的退休人员,警衔津贴按本人原职务工资、级别工资的计发比例计入退休费。

(六)对一九九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评定授予过警衔、原在警察工作岗位连续工作满五年并已从警察工作岗位离退休的人员,从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起,可按其警衔相应增加离退休费。其中,离休人员,按其警衔的津贴标准增加离休费;退休人员,按其警衔的津贴标准打折扣后的数额增加退休费。

经费来源

实行警衔津贴的所需经费,按现行财政管理体制,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分别负担。地方财政确有困难的,可以视财政超收情况,分步分期补发。 七、组织领导 人民警察实行警衔津贴,是党中央、国务院对广大人民警察的关怀。为解决人民警察的工资待遇问题,国家在目前财力比较紧张的情况下尽了最大努力。为了保证警衔津贴的顺利实施,各地区、各有关部门一定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严格执行政策。凡违反政策规定,要严肃处理并追究领导者责任。同时,要切实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本通知由人事部负责解释。(一九九五年九月十六日)

人民警察实行警察职务等级编制警衔。

(1)人民警察警衔共设五等十三级:

1、总警监、副总警监;

2、警监(一级、二级、三级);

3、警督(一级、二级、三级);

4、警司(一级、二级、三级);

5、警员(一级、二级)。

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人民警察的警衔,在警衔前冠以“专业技术”。

(2)担任行政职务的人民警察,实行下列职务等级编制警衔:

人民警察的警衔分为5等13级:

Ⅰ. 第一等:总警监、副总警监(2级)

1. 第1级:总警监,授予正部级警官(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部长、国家安全部部长);

2. 第2级:副总警监,授予副部级警官(公安部及国家安全部副部长、政治部主任、纪检书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副部级的厅局长(须为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长且兼任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常委或副省长、自治区副主席、直辖市副市长的高级警官,依据该条件全国若干名);

Ⅱ. 第二等:警监(3级)

1. 第3级:一级警监,正厅级(公安部部长助理、厅长而无兼任该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共党委常委或副职行政首长)、专业技术高级;

2. 第4级:二级警监,正厅级、副厅级、专业技术高级;

3. 第5级:三级警监,副厅级、正处级、专业技术高级;

Ⅲ. 第三等:警督(3级)

1. 第6级:一级警督,正处级、副处级、正科级、专业技术高级、专业技术中级;

2. 第7级:二级警督,正处级、副处级、正科级、副科级、专业技术高级、专业技术中级;

3. 第8级:三级警督,副处级、正科级、副科级、科员、专业技术中级、专业技术初级;

Ⅳ. 第四等:警司(3级)

1. 第9级:一级警司,正科级、副科级、科员、办事员、专业技术中级、专业技术初级;

2. 第10级:二级警司,副科级、科员、办事员、专业技术中级、专业技术初级;

3. 第11级:三级警司,科员、办事员、专业技术初级;

Ⅴ. 第五等:警员(2级)

1. 第12级:一级警员,办事员、专业技术初级;

2. 第13级:二级警员,办事员。

(3)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人民警察,实行下列职务等级编制警衔:

1、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一级警监至二级警督;

2、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一级警督至二级警司;

3、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三级警督至一级警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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