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月起,我国对个人提前退休取得的一次性补贴收入,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下面思而学教育网小编就为大家解开江苏省退休工资计算方法,希望能帮到你。
江苏省退休工资计算方法
基础养老金:以本人退休时全省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不满1年的缴费月数折算为年)发给1%。
在实际计算时,还要按原江苏省劳动保障厅2007年24号文要求考虑最低缴费系数,即:基础养老金=(参保人员退休时全省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最低缴费系数+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个人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缴费年限)×1%。
个人账户养老金:按照本人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累计储存额本息除以计发月数确定。计发月数的确定按国务院国发(2005)38号《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中计发月数表执行。参保人员年龄未满40周岁的,其个人账户养老金的计发月数,统一按40周岁的标准确定;年龄超过表列某整数的,取下一档计发月数。主要退休年龄相对应的计发月数有:40周岁为233个月、45周岁为216个月、50周岁为195个月、55周岁为170个月、60周岁为139个月、最低的为70周岁56个月。年龄超过70周岁的统一按70周岁的标准确定。
另外,对1995年年底前参加工作、计发办法改革后退休的参保人员,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按照参保人员1995年年底前的缴费工资和缴费年限,推算出1995年以前全部缴费年限的储存额,再除以120,按月计发。
江苏省退休年龄的依据
根据1978年6月国务院颁发的《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和《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规定,下列几种情况可以办理退休:
(1)男职工年满6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满10年。
(2)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繁重体力劳动和其他有害健康工种的职工,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满10年。
(3)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满10年的,经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
(4)因工致残,经医院证明(工人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按月享受伤残津贴;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2017年江苏退休养老金上调细则
从今年1月1日起,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崇川区、港闸区和市经济开发区居民从每人每月140元上调为180元。
市区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涨了。记者昨天从市人社局获悉,根据省人社厅、财政厅《关于提高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的通知》,我市结合市区实际,经市政府批准,决定从今年1月1日起,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崇川区、港闸区和市经济开发区居民从每人每月140元上调为180元。
据了解,南通市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建立于2011年12月,比国家和省级层面都要早。2013年省级层面建立,2月,国务院下发《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标志着国家层面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
去年,市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市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将“市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更名为“市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并整合基础养老金标准,将市区基础养老金统一调整为140元/月,同时考虑市区老居民的实际情况,对2013年10月15日(市区户籍制度改革时点)前的市区城镇老居民每月增发60元养老补贴。
根据《关于提高市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的通知》,崇川区、港闸区和市经济开发区居民从每人每月140元上调为180元。其他县(市)区按照省文件要求,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调整标准。
去年,市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市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将“市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更名为“市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并整合基础养老金标准,将市区基础养老金统一调整为140元/月,同时考虑市区老居民的实际情况,对2013年10月15日(市区户籍制度改革时点)前的市区城镇老居民每月增发60元养老补贴。
根据《关于提高市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的通知》,崇川区、港闸区和市经济开发区居民从每人每月140元上调为180元。其他县(市)区按照省文件要求,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调整标准。
市人社和财政部门要求,各区人社和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要求,迅速组织实施,加强资金筹集,确保近期将政策落实到位。
江苏省退休办理的手续
根据《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该退休。
根据有关规定,因病或非因工伤残申请提前退休的职工,首先要到地市级劳动保障部门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进行医疗诊断。其次是将取得的医疗诊断证明送所在地的地市级劳动鉴定委员会进行审核,作出是否属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结论。最后职工持鉴定结论和其他相关材料,到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办理提前退休手续。
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标准,在2002年4月5日之前,按《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GB/T16180?1996)执行,省级劳动保障部门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作出补充规定。自2002年4月5日之后,按《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劳社部发[2002]8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