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西藏退休基本养老金
西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厅长马相村20日在拉萨向媒体披露,西藏2015年将连续第11次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待遇,提高后将比全国平均水平高1200元。
马相村介绍,此次调整将按原标准的10%进行提高,月人均增加332元,将达到3670元。
此外,马相村还表示,2015年西藏将积极推进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目前已开始着手人数统计、待遇测算等前期工作。据了解,目前西藏各机关事业单位在职和离休人员共有21万余名。
西藏近年来不断加大民生投入,据西藏自治区财政厅副厅长索朗罗布介绍,西藏目前各项民生政策的保障标准在中国均属较高水平,部分民生政策保障水平远高于国家制定的标准。
索朗罗布介绍,2015年,西藏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障基础养老金待遇标准将从月人均120元提高到140元,比国家标准高一倍;城镇居民低保标准在中西部省份为最高,农村居民低保标准位居全国前列。
西藏自治区官方表示,2015年,西藏将把70%以上的财力投向民生,重点向农牧民、基层、弱势群体倾斜。
根据《关于西藏自治区2015年1月1日起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的通知》(藏人社厅发〔2015〕44号)文件精神,拉萨市人社局领导高度重视,积极组织社保经办人员加班加点做好调整工作,避免错调、漏调、少调,确保按时准确把养老金及时发放到广大退休人员手中。目前,已圆满完成增资调整工作。
此次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范围为:于2015年12月31日前在我市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企业退休人员、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的退休人员、已办理退休手续的机关、事业单位劳动合同制工人、军队复员干部、随军家属、灵活就业等个体参保人员。经统计,共涉及3927人,月增资126.44万元,人均增资322元,增资后拉萨市人均月养老金达 3296.3元。同时,完成1至4月增资补发金额505.77万元。
此次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调整是国家连续第11年调整,充分体现了党和国家对广大企业退休人员的亲切关怀。
近日,我区全面完成了2015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工作。本次调整为我区连续十一年调整提高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月人均增资334元。
为切实做好2015年度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工作,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对本次符合文件范围的待遇调整退休人员35398人进行了待遇审核汇总。2015年5月,将享受调待的退休人员调待资金纳入5月份养老金进行发放,并补发了1?4月调待资金。
西藏退休养老金领取计算公式
退休养老金调整方案:
据人社部最新消息称,从2015年1月1日开始,我国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将提高10%;我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最低标砖将从每人每月55元提高到了目前的每人每月70元,提高待遇从2015年7月1日算起。
西藏退休养老金领取公式:
个人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
基础养老金=(参保人员退休时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1%
个人账户养老金=参保人员退休时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计发月数
此次养老金上调,是我国从2004年开始的第11次养老金上调政策,我国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从2004年的月均647元提高到目前的2000多元,翻了两番;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提高,将直接惠及1.4亿城乡老年居民和数亿城乡家庭。
西藏个人养老保险怎么查询:
1、登陆当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选择“个人社保信息查询”、“个人社保查询”等相关工具,按要求输入相关的输入身份证、密码等查询要素,即可轻松查出社保缴费情况,里面就包括了养老金缴费情况。
2、带上个人的社会保险手册和身份证,到当地的社保局直接查询。
3、拨打劳动保障综合服务电话“12333”进行政策咨询和信息查询。
一、1995年12月31日及以前参加工作的参保职工
基本养老金包括: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调节金(2011年起退休的不再发给),增发养老金。
(一)基础养老金
公式:基础养老金=(退休时上一年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本人缴费年限×1%
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退休时上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缴费指数。
本人缴费指数=(a1÷A1+a2÷A2+a3÷A3+......+an÷An)÷N
a=本人缴费基数
A=对应的在岗职工社会月平均工资
N=缴费年限
(二)个人账户养老金
公式: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总额÷退休时年龄对应的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见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表(国发[2005]38号附表))
(三)过渡性养老金
公式:过渡性养老金=(退休时上一年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本人1995年前的累计缴费年限×1.3%
计算按上述办法的月基本养老金,一般不得超过本人退休时上一年月平均缴费工资;如退休时上一年月平均缴费工资比前几年上升或下降过大的,按上述办法计算的月基本养老金,不得超过本人退休时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
(四)调节金(2008年50%,2009年30%,2010年10%。2011年起退休的不再发给)
(五)增发养老金
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计算增发养老金:
1,全国劳动模范、省部级劳动模范按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增发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0.1%-0.3%的养老金。
2,取得《独生子女证》)的按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增发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0.1%的养老金。
3,属少、边、高、三线艰苦地区内迁职工按规定增加.
4,高级专业职务退休前仍被企业聘用按其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增发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0.1%的养老金。
5,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和发明奖、省科技成果奖和国家规定的科技进步奖的人员,退休时按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分别对应增发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0.1%、0.2%、0.3%的养老金。
6,终身无子女的。
二.1996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企业职工(含1996年1月1日以后的个体参保人员)
基本养老金包括: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
符合可增发养老金条件的,按规定计算增发养老金。
(一)基础养老金
公式:基础养老金=(退休时上一年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本人缴费年限1%
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退休时上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缴费指数。
本人缴费指数==(a1÷A1+a2÷A2+a3÷A3+......+an÷An)÷N
a=本人缴费基数
A=对应的在岗职工社会月平均工资
N=缴费年限
(二)个人账户养老金
公式: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总额/退休时年龄对应的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见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表(国发[2005]38号附表))
退休人员按规定计发的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调节金和增发养老金,均为统筹项目的组成部分。按《实施办法》规定计算的月基本养老金,不得超过本人退休时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