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延安市退休工资计算方法调整方案细则,延安市退休工资最低标准调整
第一条 为了统筹推进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完善和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18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15〕46号)、《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人社部发〔2015〕32号)等有关法律、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改革目标:坚持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方针,以增强公平性、适应流动性、保证可持续性为重点,改革现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保障制度,逐步建立独立于机关事业单位之外、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管理服务社会化的养老保险体系。
第三条 改革遵循的基本原则:公平与效率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改革前与改革后待遇水平相衔接,解决突出矛盾与保证可持续发展相促进。
第四条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执行省级统筹,统一政策,分级管理,自求平衡,建立省级基金调剂制度,所需资金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全省制定和执行统一的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和政策,统一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和缴费基数计算口径,统一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统一统筹项目和标准以及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统一编制和实施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预算,统一基本养老保险业务经办流程和管理制度,统一建设信息管理系统,实现省级集中管理数据资源。市、县(区)人民政府分别对本级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征收、管理和支付负责。
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经办业务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 审计机关、财政、人社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基金监督管理,确保基金安全。
第二章 参保范围
第六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我市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
对于目前划分为生产经营类,但尚未转企改制到位的事业单位,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仍继续参加;尚未参加的,暂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待其转企改制到位后,按有关规定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
第七条 编制外人员依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对于编制管理不规范的单位,要先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清理规范,再纳入相应的养老保险体系。
对于改革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有关参保范围的特殊情况和问题,逐级上报,研究确定。
第八条 市、县(区)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实行分级管理。市驻县机关事业单位,参加市级养老保险。
第三章 参保登记
第九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向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单位和工作人员参保登记。
第十条 参保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机构类型、组织机构代码、主管部门、隶属关系、开户银行账号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社会保险其他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应向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因发生撤销、解散、合并、改制、成建制转出等情形,依法终止缴费的,应向经办机构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第十一条 参保人员登记信息发生变化时,所在单位向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参保人员信息变更。
第十二条 对参保人员死亡、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等原因终止养老保险关系的,终止参保。
第四章 基金征缴
第十三条 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由经办机构征收。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为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0%,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基数的8%。
第十四条 参保单位缴费工资总额为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个人缴费工资基数按照中、省、市政策规定执行。个人工资超过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算个人缴费工资基数。
机关单位(含参公管理的单位)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基本工资、国家和我省统一的津贴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西藏特贴、特区津贴、警衔津贴、海关津贴等国家和我省、市统一规定纳入原退休费计发基数的项目)、保留补贴、养老保险补贴、住房补贴、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地区附加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和我省出台的改革性补贴等。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基本工资(岗位工资与薪级工资之和)、国家和我省统一的津贴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西藏特贴、特区津贴等国家和我省、市统一规定纳入原退休费计发基数的项目)、教护龄津贴、特级教师津贴、特教补贴、保留补贴、养老保险补贴、住房补贴、绩效工资等。
除以上明确纳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的项目外,其余项目暂不纳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