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退休工资最低标准调整
唐山市养老金领取额度计算方法
1、基础养老金
基础养老金=(参保人员退休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1%。(其中: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参保人员退休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月平均缴费工资指数。)
2、个人账户养老金
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本人退休年龄相对应的计发月数(计发个人账户养老金时,不足1年的按1年计算。)
3、过渡性养老金
过渡性养老金=参保人员退休时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1.3%×建立个人账户前缴费年限(计算到月)
4、调节金:调节金为调节金基数乘以计发比例。
1、定额调整
⊙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70元,退职人员增加40元。
2、挂钩调整
⊙企业退休人员:
按照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增加2.5元(不满一年按一年计算);
按照本人2015年12月按月发放的月基本养老金的0.5%再增加基本养老金。
⊙机关事业单位:
按照全省同类人员2015年12月月平均基本养老金(规范后的统筹项目标准)的4%左右增加基本养老金。
3、倾斜调整
⊙年龄70周岁至年满74周岁每月增加30元。75周岁至年满79周岁每月增加40元。80周岁以上每月增加50元。对艰苦边远地区企业退休人员继续按照去年办法倾斜。
⊙企业退休军转干部本次调整后其基本养老金达不到当地(当年)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养老金水平的,按照国家文件及我省有关规定补足到当地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养老金水平。
⊙对1998年9月30日冀劳〔1998〕6号文件实施前,企业因工1-4级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退出工作岗位退休并纳入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养老金的人员,本次调整增资额达不到157元的补足到15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