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劳动局、人事局,各局、总公司(企业集团)劳动处,人事(干部处),计划单列企业,中央、部队在京有关单位:
现将《北京市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分别报告市劳动局、市人事局。
北京市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维护劳动者通过劳动报酬的合法权益,规范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其他有用工行为的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工资是指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全部工资报酬。
第四条 工资支付主要包括:工资支付项目、工资支付水平、工资支付形式、工资支付对象、工资支付时间以及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
第五条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代货币支付。
第六条 用人单位应将工资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劳动者本人因故不能领取工资时,可由其亲属或委托他人代领。
用人单位可委托银行代发工资。
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工资台帐,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姓名以及签字,并保存备查。用人单位在支付工资时应向劳动者提供一份其个人工资清单。
第七条 用人单位必须规定每月支付工资的日期,并向全体劳动者公布,要按期支付劳动者工资。遇有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
第八条 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第九条 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支付工资。
第十条 劳动者依法享受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产假期间,用人单位应按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支付劳动者工资。
第十一条 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的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原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为用人单位提供正常劳动,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不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劳动,用人单位应按本市有关规定发给劳动者基本生活费。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或规定的工资任务后,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
(一)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
(二)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
(三)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
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其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根据上述规定的原则,分别按照不低于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资。
经市、区、县劳动局批准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其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应按上述规定支付劳动者工资。
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度的劳动者,不执行上述规定。
第十三条 执行第十二条关于支付加班工资的规定时,计算加班工资的基数,企业可自主确定,但不得低于我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是指本人基本工资,即职务等级工资(技术等级、等级、岗位工资)和工资构成中的津贴(奖金)。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依法破产时,劳动者有权获得其工资。在破产清偿中用人单位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规定的清偿顺序,首先支付欠付本单位劳动者的工资。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劳动者工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代扣劳动者工资:
(1)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
(2)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应由劳动者个人负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
(3)法院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
(4)法律、法规规定可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的其他费用。
第十六条 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以由劳动者直接赔偿,也可以由用人单位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扣除后剩余工资部分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应根据本规定,通过与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协商制定内部的工资支付制度,并告知本单位全体劳动者,同时抄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一).北京市事业单位工资支付规定
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工资支付行为,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工商户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本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规定执行。第三条 政府根据本市社会经济发展和劳动力...查看更多
(二).北京工资支付条例关于最低工资的规定
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有哪些呢?北京最低工资的含义是什么?下面一起了解下。最低工资的含义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的前提下,其所在单位应当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最低工资不包括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货币形式支付的住房和用人单位支付的伙食补贴;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高空、有毒有害等特殊岗位津贴;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保险福利待遇;劳动者进行发明创造、技术改造、技...查看更多
(三).2020年北京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北京市工资支付暂行规定依据:1、《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水域游船安全管理规定〉等五十九项规章部分条款的决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00号 2007年11月23日)2、关于转发北京市人民政府修改《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等三项劳动保障规章部分条款的决定的通知(京劳社法发[2008]30号2008年2月18日)将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中的“用人单位应当全额支付劳动者应得工资,同时支付所欠...查看更多
(四).2020年北京最低工资标准与北京工资支付最新
2015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最新消息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由每小时不低于8.97元、每月不低于1560元,调整到每小时不低于9.89元、每月不低于1720元.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16.9元/小时提高到18.7元/小时;非全日制从业人员法定节假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40.8元/小时提高到45元/小时北京市最低工资的含义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的前提下,其所...查看更多
(五).最新北京工资支付规定
摘要: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是北京市人民政府于2003年12月22日颁布,为规范工资支付行为,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的规定。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2003年12月22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42号令发布 根据2007年11月23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00号令修改)目录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三章 特别规定第四章 保障...查看更多
(六).2020年北京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思而学教育网给大家整理关于北京市工资支付条例的内容,快来随小编一起阅读了解吧。 北京市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一条 为维护劳动者通过劳动获得劳动报酬的合法权益,规范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其他有用工行为的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国...查看更多
(七).北京工资支付条例2020年
《北京市工资支付条例》一般指《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是北京市人民政府于2003年12月22日颁布。以下是全文内容,欢迎查阅。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2003年12月22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42号令发布 根据2007年11月23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00号令修改)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工资支付行为,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查看更多
(八).2020年北京市工资支付条例暂行规定(全文)
2016北京市工资支付条例暂行规定(全文)北京市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维护劳动者通过劳动获得劳动报酬的合法权益,规范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其他有用工行为的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查看更多
(九).2020年北京病假工资规定及计算方法,北京市病假工资支付规定条例
根据《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的规定:1、劳动者在事假期间,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其工资。2、劳动者生育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依法享受休假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其工资。3、劳动者因产前检查和哺乳依法休假的,用人单位应当视同其正常劳动支付工资。4、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或者担任集体协商代表履行代表职责、参加集体协商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视同其正常劳动支付工资。5、劳动者依法...查看更多
(十).2020年北京市工资支付条例细则,工资支付暂行条例规定全文
工资支付条例 是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研究制定并出台的工资支付的法律法规。无论正式工还是劳务派遣工,只要从事相同内容工作、付出等量劳动,就应该获得同级别的工资待遇。比如都是总监级别,单位的薪酬体系可以自己确定是在5000至8000元区间内,还是定在6000至9000元的区间内。此外,该条例还将首次厘清“工资”的概念。2013年3月底,工资支付条例已经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有望2013...查看更多
第十八条 市、区、县劳动局负责监察企业工资支付的情况。市区、县人事局负责监察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工资支付的情况。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的,分别由市、区、县劳动局、人事局责令其支付劳动者工资和经济补偿,并可责令其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
(三)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经济补偿和赔偿金的标准,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