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报告

工会两个责任落实情况报告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和十八届中央纪委第三次全会精神,进一步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以下简称“两个责任”),强力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共湖北省委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纪委监督责任的意见》(鄂发〔2014〕18号)、《中共荆州市委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纪委监督责任的实施意见》(荆发〔2014〕5号)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落实“两个责任”的总体要求

1.深化思想认识。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强调,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党委负主体责任,纪委负监督责任。落实“两个责任”,是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关键,对于争创“一流工作作风、一流发展环境、一流工作业绩”,加快建设富裕文明幸福美丽新公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党委(党组)和纪委要深刻认识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重要性,准确把握“两个责任”的基本内涵与具体要求,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坚决抓好落实,形成反腐倡廉的强大合力。

2.明确目标任务。各级党委(党组)及其领导班子和成员,要认真落实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要求,全面领导、执行和推动本地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切实履行党委(党组)领导班子的集体责任和领导班子成员的个人责任。各级纪委要全面落实监督责任,积极协助同级党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加强对同级党委特别是班子成员的监督,切实履行执纪监督问责职责。

二、党委的主体责任

(一)党委(党组)领导班子的集体责任

3.加强组织领导。全面担负起领导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政治责任,坚决有力地惩治腐败、科学有效地预防腐败。细化分解党风廉政建设责任,明确各个责任主体职责分工,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各项工作落实。健全沟通协调机制,发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作用,明确成员单位职责并督促工作落实,组织和动员人民群众参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督促下级党委(党组)履行主体责任,层层落实工作职责,形成一级抓一级、一级督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的工作格局。

4.制定落实规划。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13—2017年工作规划》和省委《实施办法》,坚定不移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引向深入。深化党风廉政建设教育,强化反腐倡廉制度约束力,积极构建决策科学、执行坚决、监督有力的权力运行体系。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年度计划,有重点、分阶段地抓好各项工作的落实。

5.选好用好干部。严格按照新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牢固树立政治导向、实绩导向、一线导向和群众导向,坚持在招商引资、项目建设、征迁安置和信访维稳“四个一线”选好干部、用好干部。全面深化“网上晒实绩”,推进“网上考实绩”,完善干部实绩档案和廉政档案,强化实绩考核和廉政考核结果运用,让群众公认、实绩突出、清正廉洁的干部脱颖而出。加强干部日常监督管理,坚决整治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6.加强和改进作风建设。坚持高标准、严要求,持之以恒整治“四风”,严格落实中央、省委、市委、县委“8677”规定,落实好党委主体责任。深入开展“中梗阻”、“三大陋习”、“吃空饷”、干部“走读”、惠民政策不落实等专项治理活动,切实纠正损害群众切身利益的突出问题。坚持深化改革、标本兼治,完善制度建设,加强监督检查,注重动态监管,形成作风建设长效机制。

7.领导和支持执纪执法工作。坚定不移地反腐败,旗帜鲜明地支持纪检监察机关查办案件。强化反腐败协调小组作用,及时听取纪检监察机关办案工作汇报,帮助协调解决重大问题。支持纪检监察机关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加强纪检监察机关领导班子和队伍建设,积极发挥职能作用,履行好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

(二)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的第一责任

8.加强研究部署。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的政治职责,定期主持召开专题会议,听取反腐倡廉工作专题汇报,研究党风廉政建设中的重要工作和重大问题。根据中央、中纪委和省委、市委、县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对党风廉政建设及时作出安排部署。

9.加强对领导干部的日常管理监督。高度重视干部教育管理,定期组织并积极参加党风廉政建设教育活动,亲自上廉政党课。加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实行干部“带病提拔”责任倒查制度,着力构建干部选任工作监督机制、责任追究机制,坚决整治和严厉查处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10.带头开展检查考核。建立健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制度,坚持带队检查考核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贯彻落实情况。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情况作为各地各部门各单位年度综合考评的重要依据和干部任用的主要依据,严格奖惩兑现。

11.大力支持纪委工作。加强对案件查处工作的领导,支持纪委查办违纪违法案件,及时排除查办案件过程中的干扰和阻力,重要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支持纪检监察机关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积极推进纪检监察机关查办案件工作体制机制改革,关心支持纪检监察机关领导班子和队伍建设。

12.当好廉洁从政表率。严格遵守中央、省委、市委和县委“8677”规定以及党员干部廉洁从政的若干规定。严格按制度管权管人管事,自觉接受监督,确保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抓好班子、带好队伍,加强对亲属、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监督和管理,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提醒,并督促及时整改到位。

  (三)党委(党组)其他班子成员分管范围内的领导责任

13.高度重视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根据工作分工,严格落实“一岗双责”要求,对分管部门或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协助本级领导班子及其主要负责人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有针对性地指导制定与分管部门职责相适应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和推进措施。在推动分管部门工作、落实改革发展举措的过程中体现防治和预防腐败的要求,坚持推进改革发展与防范腐败同步谋划、同步部署、同步实施。按照包保责任制的要求,建立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包保责任网络,形成领导作表率、分层抓落实、责任共承担的工作格局。

14.加强督促指导。对分管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开展经常性的督促指导,对存在的突出问题督促整改,并及时制定防控措施和办法。

15.参加检查考核。坚持带队检查考核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积极参与对所联系地方和部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检查考核。对被检查单位进行排名,对排名末位的进行约谈。

16.支持纪检监察机关查办案件。大力支持纪检监察机关依纪依法办案。对发生在分管范围内的违纪违法案件,主动发现揭露,及时向组织如实报告,积极支持执纪执法机关依纪依法严肃查处。

17.严格廉洁自律。严格执行中央、省委、市委和县委“8677”规定以及党员干部廉洁从政的若干规定。严于律己、以身作则,把个人行为严格规范在党性原则和纪律法规范围之内。加强对亲属、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监督和管理,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提醒,并督促及时整改到位。

 三、纪委的监督责任

18.协助党委落实主体责任。在党委(党组)统一领导下,积极协助党委(党组)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充分发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职责,协调解决本地本部门反腐败工作重大事项,及时向党委(党组)和上级纪委报告反腐败重大工作情况,督促检查本地本部门落实惩治和预防腐败工作任务。

19.强化党内监督。严格落实党内监督各项制度。定期开展对党内监督各项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加强对党委落实主体责任情况的监督。配合相关部门定期对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情况开展抽查核实工作。探索开展纪委对同级党委特别是常委会成员进行监督的试点工作。

20.严格执纪监督。坚决维护党章及其他党内法规,加强对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群众工作纪律和财经工作纪律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坚决查处违反党纪的行为。把严明政治纪律放在首位,切实维护党的团结统一。严明组织纪律,克服组织涣散、纪律松弛现象。加强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决定执行情况和中央、省委、市委、县委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坚决查处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和“上有政策、下有对策”行为,对因工作失职、监管不力的行为进行严肃问责,确保政令畅通。强化“再监督”理念,建立监督的再监督、检查的再检查机制,督促各部门发挥监管作用。

21.深化作风督查。加强对中央、省委、市委和县委“8677”规定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持之以恒整治“四风”,推进作风建设监督检查工作常态化、制度化。紧紧围绕“四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加大明察暗访、信访举报、案件调查、惩戒问责、点名道姓通报曝光的力度,形成强大震慑。

22.严肃查办案件。坚持快查快结和依纪依法、安全文明办案相结合的原则,坚持“老虎”“苍蝇”一起打,严格审查和处置党员干部违犯党纪政纪、涉嫌违法的行为,严肃查办发生在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中的贪污贿赂、买官卖官、徇私枉法、腐化堕落、失职渎职案件,严肃查办发生在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群众身边的腐败案件。加强执纪执法部门协作配合,建立健全腐败案件及时揭露、发现、查处机制。加大对典型案件的剖析通报力度,充分发挥查办案件的治本功能。

23.坚持抓早抓小。加大理想信念、宗旨观念、廉洁自律和警示教育力度,促进党员干部廉洁从政。对党员干部作风、纪律上的问题早发现、早提醒、早纠正、早查处,对苗头性问题及时约谈、函询,加大诫勉谈话力度,防止小问题演变成大问题。

24.加强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建设。严格要求、严格教育、严格管理、严格监督纪检监察干部队伍,从组织创新、制度建设上加强和完善内部监督机制,防止纪检监察机关“灯下黑”问题,用铁的纪律打造反腐倡廉“铁军”。

四、落实“两个责任”的措施

25.建立落实“两个责任”情况报告和通报制度。实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双报告”制度。各级党委(党组)及其主要负责人每年12月底前,以书面形式向上一级党委和纪委报告本年度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情况;上级党委适时听取有关党委主要负责人专项工作报告制度。各级纪委每年年初以书面形式,向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报告履行监督责任情况;定期向民主党派和党外人士通报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

26.建立党委班子成员带队检查考核“两个责任”情况制度。把落实“两个责任”情况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范畴,每年由党委班子成员带队进行检查考核,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明确整改意见,并对考核情况进行通报。强化检查考核结果运用,把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干部业绩评定、评先表模、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27.建立党委、纪委主要负责人落实“两个责任”情况评议制度。各级党委负责本地本部门党委(党组)、纪委(纪检组)主要负责人述职述廉工作的组织实施。每年选择部分地方、部门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和纪委(纪检组)主要负责人向纪委全会述职述廉,集中报告本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履行“两个责任”、个人廉洁自律等情况,并接受纪委委员现场评议。

28.建立廉政谈话制度。党政主要负责同志与领导班子成员、下级党政主要负责同志,领导班子成员与分管联系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每年廉政谈话不少于一次。把廉政谈话作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述职述廉、任前教育的重要内容和必经程序,提醒督促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

29.认真执行约谈和函询制度。严格落实约谈、函询操作规程,对党员干部存在的倾向性、苗头性问题早打招呼、早提醒。

30.强化责任追究。严格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追究办法,对不认真履行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导致不正之风长期滋生蔓延,或者出现重大腐败问题而不制止、不查处、不报告的,及时进行组织调整,并实行责任倒查。严格实行“一案双查”,对发生重大腐败案件和严重违纪行为的地方、部门和单位实行“一案双查”,既要追究当事人责任,又要倒查追究相关领导责任。建立责任追究案件情况报告制度和典型案件通报曝光制度。

31.推进纪律检查体制改革。强化上级纪委对下级纪委的领导,建立健全报告工作、定期述职述廉等制度。建立查办腐败案件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的机制,线索处置和案件承办在向同级党委报告的同时必须向上级纪委报告。研究制定纪委书记、副书记提名和考察以上级纪委会同组织部门为主的实施办法,以及纪委书记(纪检组长)和副书记(副组长)交流、轮岗的具体措施,认真落实推动纪检律检查工作双重化领导体制具体化、程序化、制度化的具体举措。深化纪检监察机关派出机构改革,充分发挥监督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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