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报告

乡镇环保督查情况汇报

【2017乡镇环保督查情况汇报1】

根据会议安排,现将今年来安龙县的环境保护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今年以来,安龙县的环境保护工作在县委、县政府领导和上级环保部门的指导下,严格按照“既要金山银山,又要绿水青山”的要求,紧紧围绕《黔西南州环境保护工作目标责任书》的内容,以新《环保法》实施为契机,以“十二件”环保实事为抓手,围绕“强能力、重监管、守底线、促发展”的工作思路,坚持把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削减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改善和提升环境质量、解决影响群众健康的环境问题放在首要位置,强化环境执法和污染治理,加大重点流域、重点区域、城镇饮用水源、生态敏感区及污染重点行业的整治力度,统筹兼顾、协调配合、综合推进,全面推进全县环境保护工作。

一、工作开展情况

(一)环境保护工作安排部署情况

为及时贯彻落实全州环境保护工作会议精神,安排部署全县的环境保护工作,我县于3月13日组织召开了全县环境保护工作会议,全县6个镇、3个街道办事处、9个县直相关部门主要领导及辖区内60余家企业负责人参加会议。会上总结了的工作情况,提出了的工作思路;传达了《安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龙县环境保护工作目标责任分解表的通知》(安府办发〔2016〕30号)文件精神;相关单位与县政府签订了环境保护工作目标责任书,对全县的环境保护工作任务进行了分解落实,细化明确了各相关单位部门的工作任务。

(二)项目审批工作

今年来,我局按照“两符合、三有利”(即所批项目须符合国家产能政策和环保政策,有利于地方经济的发展、有利于解决农民就业、有利于财政税收)的原则来把好项目审批关,严格按照国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治理目录及法规要求,把建设项目环境准入审批关作为环保工作的重中之重来抓,严把新项目审批关,严格控制污染总量,对新建项目要积极与上级污控部门配合,严格按照排污许可证核定总量,增产不增污,严格把好总量控制关,实现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年初至今共审批建设项目26家,其中,报告表4家,登记表22家。

(三)环境质量状况

由于加强了对城区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的管理,自动监测年初至今正常运行,经统计监测数据,城区环境空气优良天数达100%;认真贯彻执行《贵州省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办法(试行)》,实施最严格的饮用水源地环境保护制度,强化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的环境监管,实施饮用水源环境综合整治工程,县城三个(观音岩、海子农场、马槽龙滩)集中式饮用水源水质达标率稳定保持在100%。

(四)环境监察工作情况

一是环境执法监管工作:根据国家环保部西南督查中心到我县开展进行督查后,针对我县存在的问题,制定了《安龙县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工作实施方案》并及时组织开展工作,持续推进“六个一律”环保“利剑”执法行动和小砖瓦、小砂石、小煤场等小型企业环境违法行为专项行动,加大了对企事业的监管执法力度,年初以来共查处环境违法排污企业3家,建议立案调查3家,下达《环境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通知书》7家,下达处罚告知书5家。

二是信访投诉工作:今年以来,共处理污染投诉和信访案件10起,其中:大气污染4起,水污染2起,噪声污染4起。对环境污染和群众投诉,都在第一时间安排人员前往调查处理,切实维护了群众的环境权益。

三是排污费征收情况:上半年,我局严格执行排污收费制度,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依法足额征收排污费,第一季度征收排污费38000余元。

(五)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情况

今年来,我局党组高度重视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按照“三严三实“的要求,始终把党风廉政建设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切实履行党风廉政“一岗双责”的职责,局领导班子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认真贯彻落实“八项规定”和“四要四不准”,深入贯彻落实第十一届县纪委全会精神,加强干部职工党风廉政教育,不断增强全体环保干部勤政廉政意识和自觉自律意识,继续保持环保队伍风清气正的良好的形象。

(六)十二件环保实事重点任务

1、城镇污水处理建设工程,由普坪镇政府负责实施,工程建设顺利,项目建设进度已超过50%,预计可按时完成并投入使用。

2、县城观音岩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工程,由县环保局负责实施,建设内容主要是在保护区范围内的村寨中用混泥土硬化公路,为住户修建化粪池和垃圾收集焚烧池,完善排水管等相关设施,现已完成建设任务,水质状况得到了进一步的提高。

3、环境监测监管能力建设,一是完成环境监测监察业务用房建设,现主体工程已完成,正在进行实验室的设计,预计在今年6月份可投入使用。二是完成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升级改造,增加PM2.5、O3、CO三项参数监测能力,要求年底完成建设,现正在拟订方案,预计可完成建设任务。三是启动重金属监测实验室建设,属于环境监测设备之一,与环境监测设备的采购一并进行。结合我县实际,由于县财政困难,通过招投标引进第三方采取PPP模式完成,现正在按照招投标程序进行采购,预计可按时完成建设任务。

4、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有海庄、官桥和巧马三个:我县三个家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由所在街道组织实施,补助资金已划拨到相应的财政分局。现招堤街道官桥村的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建设进展顺利,现已完成建设;招堤街道海庄村和钱相街道巧马村的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建设已全面启动,预计可按时完成建设任务。

二、存在的问题

(一)完成污染减排任务仍有较大困难。我县城区配套污水管网建设滞后,污水收集管网不健全。

(二)部分企业、群众环境保护的意识弱。少数企业对环境保护的重视程度不够,不能正确认识环境保护的重要性,存在违法排污现象,甚至非法生产。

(三)环保队伍力量薄弱。县环保局存在内设机构不全、编制不足和在岗人员少等问题,已不能满足新形势下环境保护工作的需要。

(四)能力建设滞后。目前尚欠监测业务用房建设单位的建房资金约150万元,由于资金困难,无力支付业务建房缺口资金,无钱购买开展监测业务必需的设备仪器。县环境监测站于成立,由于人员少,编制不足,无实验室监测设备,除开展空气质量监测外,未开展其它环境监测业务工作,严重制约了全县环保工作的发展。

三、下步工作思路

(一)完成环境监测标准化建设

环境监测是环境保护的基础工作,是环境执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直接为依法管理环境提供科学依据,完成环境监测标准化建设工作势在必行。结合我县实际,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着手,完成标准化建设。

新建的安龙县环境监测监察业务用房建筑面积1849.07平方米,能完全满足环境监测监察的业务用房需求,为我县环境监察监测达标建设打下了基础,待完成实验室设计装修后可投入使用。

环境监测设备将通过招投标采取PPP模式完成,现已按照招投标程序进入了黔西南州交易中心,预计可按时完成建设任务。

我县环境监测站于8月成立,核定事业编制6名,现有在编5人,存在严重的编制不足和在岗人员少等问题。为确保今年完成环境监测标准化建设工作,目前正在与编制和人事部门协调联系,申请将监测站的编制增加至12人,通过面向社会招考的方式,引进环境环境监测的专业技术人员,确保达到西部地区环境监测标准化建设标准。

(二)积极推进生态县创建工作

2016以来,我县以创建国家级生态县为目标,制定了创建国家级生态实施方案,全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着力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促进我县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协调发展,我们本着绿色发展、低碳发展、可持续发展的思路,着力加快生态县创建,打造“生态环境优美、生态经济发达、生态家园舒适、生态文化繁荣”的生态安龙。下一步,我县将按照实施方案有序推进《安龙生态县建设规划》的编制等工作,争取在全州率先开展生态县创建,争取到2018年实现国家级生态县创建目标。

汇报完毕,不妥之处,敬请各位领导批评指正。

【2017乡镇环保督查情况汇报2】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56号,以下简称《通知》)、《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环境保护大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环办〔2015〕112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环境保护大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湘政办明电〔2016〕35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关于环境保护的重要批示精神和国家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一系列重要部署。按照“全覆盖、零容忍、明责任、严执法、重实效”的总体要求,依法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全面排查整治环境风险隐患,对各类突出环境问题查处到位,整改到位;进一步摸清排污单位底数,查找环境管理薄弱环节,认真自查自纠,全面落实环境保护责任,全方位夯实环境保护日常管理、执法监督、司法联动、能力建设等工作基础,建立健全环境监管执法长效机制,防范重特大环境污染事件发生。

二、检查内容

座落在我市所有有废水、废气、废渣及核与辐射、噪音等污染物排放行为的企事业单位(包括中央及外省驻耒单位)。

(一)市经济开发区、市循环经济产业园

1、环评制度执行情况。是否编制园区规划环评,规划环评要求是否落实到位,防护距离内居民是否搬迁到位。

2、污染集中治理设施建设及运行情况。是否建成规范的污水收集管网和废水、废渣集中处理和处置设施,设施运行是否正常,污染物是否达标排放。

(二)企事业单位。

1、环评审批及“三同时”(防治污染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制度执行情况。是否合法审批,批建是否一致,环保措施是否配套,是否通过“三同时”验收。水泥、平板玻璃等行业按《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处置,可直接利用其排查结果。

2、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及运行情况。废水处理、废气净化、固废处置等是否有效稳定运行,污染物是否达标排放和安全处置,尾矿库是否通过安监、环保部门的验收。

3、排污许可证制度执行情况。是否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是否按许可证规定排放污染物。

4、监测情况。是否按要求规范化设置排污口、安装在线监控并形成应有的监测能力,是否依法依规上报和公开信息。

5、危险废物管理情况。危险废物的类型、数量、贮存、处理、处置方式及综合利用情况。申报登记、转移联单、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等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6、历史遗留隐患治理与管控情况。是否有遗留的危险化学品或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是否有遗留的涉重金属废物废渣等环境污染隐患。

突出抓好火电、水泥、石化、化工、冶炼、污水处理、涉氨氮、涉铊等重点排污企业及矿山采选企业、危险废物产生(经营)单位环境守法检查。

(三)阻碍环境监管执法“土政策”清理废除情况。重点排查以实行“封闭式管理”或者以预先报告或限制环保部门执法次数等方式,阻碍现场执法检查;违反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规定,擅自减免征收排污费或者采取协议收费、定额收费等形式降低收费标准等。

(四)各类资源开发利用活动对生态环境影响情况。重点排查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一级保护区内违法违规排污口及建设项目是否取缔,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是否存在违法开发和建设活动等。

(五)对群众举报投诉重点案件或地方长期未得到根治的突出环境问题开展检查。

三、检查方式

(一)耒阳市环境保护委员会负责组织、指导、督促各职能部门开展大检查,调度工作进展情况,抽查重点地区,对检查过程中遇到的共性问题提出解决意见,督促落实整改措施,市环保委办公室负责本次大检查的日常工作。

(二)市经济开发区、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循环经济产业园是大检查工作的实施责任主体。要按照市人民政府统一部署,细化大检查方案,结合日常管理工作,全面、深入、细致、彻底地开展大检查;对大检查中发现的环境问题,列出清单制定综合整改方案,实施分类治理;督促各类工业园区和企事业单位对照检查内容认真自查自纠,切实开展整治。

(三)环境保护部将通过抽查方式对各地大检查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请耒阳市环境保护局要认真配合做好督查工作。

四、时间安排

(一)各相关部门在4月上旬前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检查工作方案,开展动员部署,落实必要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保障,并将有关情况、工作方案、联络部门及联系人员信息报市环境保护局。

(二)4月底前,各类工业园区和企事业单位应全面开展自查,摸清底数,制定完整的环境隐患整治方案,并报市人民政府及市环保部门。省管30万千瓦以上火电企业的整治方案同时报省环保厅,衡阳市管企业整治方案同时报衡阳市环境保护局。

(三)所有企事业单位应于6月30日前完成整治任务,所有工业园区应于12月30日前完成整治任务。下列三种情况报经市人民政府及环保局同意(按计划执法衡阳市级环保部门监管的同时报衡阳市环保部门),可作必要的延期:整治任务工作量巨大,短期确实无法完成的;因历史原因形成的防护距离搬迁问题需逐步采取综合措施解决的;其他情况特殊的。

(四)6月30日前,对阻碍环境监管执法的“土政策”进行彻底清理。

(五)4月至12月全面开展检查整治,全市各相关部门于每月20日前将工作简报报市环保委办公室。将每季度大检查工作情况分别于6月20日、9月20日前报市环保委办公室(季度情况调度附后),将大检查工作总结于12月15日前报市环保委办公室。市人民政府应于6月30日、12月30日前将排查整治结果向社会公开。

五、检查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相关部门要在市环保委的统一部署下,积极做好大检查的相关工作,探索建立报告机制,重大问题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要组织开展自上而下的抽查督查工作,将检查督导工作贯穿于大检查的全过程。将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纳入全市环境大检查范围。

(二)明确部门责任。环保部门要充分履行牵头负责和综合协调职责,联合相关部门对各类环境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大产业结构调整力度,推动重污染企业搬迁改造;经信部门要加大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力度,推进工业企业实施清洁生产;公安机关要明确机构和人员负责查处环境犯罪,对涉嫌构成环境犯罪的,要及时依法立案侦查;监察部门要抓好大检查工作的行政监察;国土资源部门要负责矿山地质环境恢复,依法取缔非法采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大污水处理设施和配套管网建设指导和监管力度;安全监管部门要深化重点行业领域的安全专项整治,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其他相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抓好相关工作。

(三)加大处罚力度。要列出环境问题及违法企业清单,研究提出整改措施、期限和要求,整改结果向上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并向社会公开。对检查时发现的环境违法行为,要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对逾期未进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未建设污染集中处理和处置设施的工业园区,停止园区新项目引进,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暂停受理除污染治理、生态恢复建设以外的入园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对非法企业、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应淘汰的落后生产工艺、风险隐患突出且治理无望的企业,市人民政府将依法取缔关闭;对偷排偷放、非法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伪造或篡改环境监测数据等违法行为,依法从重处罚;对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越权审批但尚未开工建设的项目,一律不得开工;对未批先建、边批边建,资源开发以采代探的项目,一律停止建设或依法依规予以取缔;环保设施和措施落实不到位擅自投产或运行的项目,一律限期整改。对生效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和其他环保行政行为,要及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涉嫌环境污染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历史遗留废渣和关闭企业遗留问题,由市人民政府研究治理方案,限期完成治理。

(四)严格责任追究。市人民政府将组织对各部门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抽查。对因工作不力导致检查不彻底、整治不到位的典型单位和工作人员,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五)完善成果应用。在检查中要对所有检查过的企业建立并完善一厂一档(企业基本信息、地理坐标、建设项目情况、污染防治设施情况、现场检查情况、违法行为处理情况等)环境管理制度。对应查未查、隐瞒问题的,要及时纠正,督促整改,要建立污染源信息数据库,保持动态更新。

(六)做好信息调度。在大检查开展期间(4月至12月),要做好信息统计和分析工作,每月编发一至两期工作简报,内容要围绕大检查工作重点,充分反映工作开展情况、做法、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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