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计划

度行政执法工作计划二篇【精品】

 2017年度行政执法工作计划【1】

根据《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湖南省安全生产条例》、《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24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15〕101号)、《湖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关行政检查办法》(湘安监〔2017〕14号)及其他有关规定,并结合实际,编制本局2017年度行政执法工作计划。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以及上级党委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决策部署,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发〔2016〕32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15〕101号)精神,坚持依法监管,创新监管方式,规范执法行为,推动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管理的主体责任,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建立保障安全生产、消除安全隐患的自我治理机制,有效防范和遏制生产安全责任与职业病事故的发生,促进全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目标任务

自2017年开始,按照分层级、分类别、全对接的要求,自上而下将全县监管行业领域的被检查对象依次分级纳入年度行政检查计划,做到计划检查的对象不遗漏、不重复,增强行政检查质量和有效性,确保全面依法行政。

三、重点内容

根据实际,就本级2017年度行政执法工作计划,县局重点制订2个计划:一是县安监局本级年度定点行政检查计划,主要负责辖区内省局、市局直接检查以外的非煤矿矿山、危险化学品以及烟花爆竹、金属冶炼、存在高危粉尘和高毒作业以及其他严重职业病危害的重点企业的行政检查;二是对各乡镇(经济开发区)安管办行政检查对象的抽查计划,县安监局有关监管股室对各乡镇(经济开发区)安管办纳入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的对象进行抽查,督导各乡镇(经济开发区)安管办正确履行行政检查职责。

四、任务分工

政策法规股负责县安监局执法计划的编制、协调以及执法计划执行情况的综合和绩效评价工作;负有监管任务的业务股室负责组织落实县安监局本级2017年度行政检查和对下级安监机关行政检查对象的抽查计划,时间和频次安排分别见具体计划。

五、计划执行

县安监局负有行政检查任务的股室要根据各自监管力量和工作任务,以及监管行业(领域)的实际情况,统筹处理好监督检查与日常工作的关系,主动做好监督检查相关计划之间的相互衔接工作,分别做好本单位的年度行政检查计划,将检查和抽查对象分解到人、到月度并严格执行,同时送政策法规股备案。在执法计划执行过程中,可根据需要由办公室、应急救援中心等股室予以配合。

六、保障措施

(一)高度重视,做好计划执法的实施保障。分管领导应加强对计划执法调度,及时审批监管股室的月度计划,未经批准的不得实施。县局要有针对性地加强对县局机关监管人员的法律知识和技能培训,提升监管人员的履职执法能力;办公室要做好相关保障工作,确保开展行政执法工作所必需的检验、检测和车辆、电脑、一体打印机等装备及其有关工作经费。

(二)强化责任,建立权责统一的责任制度。对县局列入行政检查的对象,严格执行“谁检查、谁负责”、“谁处罚、谁负责”的工作制度,监督检查人员应认真履行行政检查职责,对发现的违法违章行为要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措施及时进行处理。对发现的违法违章行为,要严格按照法定程序,依法采取法律措施,及时制作、送达法律文书。对依法履职的,要受法律保护;对违法或者不当行使职权的,要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做到执法有保障、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须赔偿。

(三)从严治政,严格执法人员考核和管理。县局各监管业务股室要严格执行年度执法计划,建立监管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全面推行痕迹化监管,做到监督执法有迹可寻、工作情况有据可查。要将年度监管执法计划的执行落实情况,作为对各监管业务股室、执法人员年度工作考核与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纪检监察机构要严格执行《行政监察法》、《行政监察条例》和《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对违法违章行为不依法及时查处的,要进行事前问责;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依法追究事故责任。

七、工作要求

县局负有监管执法职责机构的人员,应恪守下列要求:

(一)严格依法行政,规范执法行为。根据“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和权责统一”的基本要求,督促检查生产经营单位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职业卫生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严格执行经由县局分管负责人批准的实施执法计划,增强执法计划指导监管执法的刚性;坚持权责法定原则,依法实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严肃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做到案件事实认定符合客观真相、办案结果符合实体公正、办案过程符合程序公正。

(二)严格法律措施,下达法律文书。县局各监管业务股室人员在执行行政检查计划时,发现本部门权限内的安全生产违法违章行为,要严格依法采取现场处理措施、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处罚措施和其他法律措施,并运用《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管理系统》应用软件及时正确下达法律文书。制作的处罚决定书按“谁主办、谁负责”原则,要及时执行落实,并在县局门户网站上予以公开;对采取的现场处理措施、行政处罚措施到期应进行复查的,按“谁检查、谁下文书、谁负责”的原则,及时组织复查,不得将复查工作移交下级安监机关;对复查仍未改正的违法行为,要依法及时立案查处。

(三)严守管辖权限,规范移交(送)行为。监督检查人员发现不属于安监部门管辖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应及时填写《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移交审批表》,经分管负责人审批后制作《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移交处理函》,连同相关材料移送有权管辖的部门,并建立台帐做好登记备查;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依法制作《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经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后连同涉嫌犯罪案件情况的调查报告、涉案物品清单、有关检验报告或者鉴定结论、或其他有关涉嫌犯罪的证据材料移送同级公安机关,严禁越权管辖或以罚代刑。

(四)铁腕查办大要典型案件,发挥安全监管执法效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是安全生产依法治理的治国重器,安全监管人员要自觉地学法、信法、崇法和正确执法,秉公执法,铁面无私,充分运用法律武器,严厉打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做到有案必查、违法必究,确保依法处理措施严格执行到位。对查办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大案要案和典型案件,要组织新闻媒体进行集中曝光,形成强大舆论氛围,让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无处遁形。

(五)严格执行法律、法规规定,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省委九项规定和省局党组加强作风建设23条规定。始终做到忠于职守、坚持原则,严格、公正、廉洁、文明执法,努力维护好安全监管行政执法权威地位和队伍的良好形象。

2017年度行政执法工作计划【2】

经县人民政府批准,现将《华容县安监局2017年度行政执法工作计划》印发给你们,同时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一、严格执行《行政检查办法》要求。省安监局新修订了《湖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关行政检查办法》(湘安监〔2017〕14号),该办法明确了行政检查计划、行政检查内容、行政检查对象和“双随机”产生方式及行政检查监督等要求,各级安全监管机关要认真组织学习,加强培训,熟练掌握运用,严格执行,尽职履责,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主体责任,消除事故隐患,预防安全监管人员职务风险。

二、科学合理编制年度执法计划。各乡镇、园区管委会参照市局计划内容,要着重突出重点行业、重点领域及重点时段,规范执法程序,强化执法手段,依法、科学、合理编制本年度安全监管执法工作计划,切实提高计划的执行力,并按要求报同级政府批准后执行。县安监局对乡镇(街道)年度行政检查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抽查,同时做好乡镇、园区管委会的执法计划指导工作。

三、明确各级安全监管机关检查责任。为了减少不必要的重复检查,各级安全监管机关要按照“分层级、分类别、全对接”的要求,做好有机衔接,下级机关编制本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时不得将上级安监机关检查的对象重复纳入本年度行政检查计划。对全县安监部门监管权限内的生产经营单位,除省、市、县市区安监局纳入本年度行政检查对象计划的外,其余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负责编制年度行政检查计划,经单位领导批准后由所属安监机构负责实施。

县安监局已列入行政检查计划的对象,并不排除依法履行由上级交办、群众举报和媒体曝光等安全生产违法违章行为查处以及监督高温停产等监管职责,也不排除其他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的行政检查职责,其事故统计与考核指标仍按属地和行业的口径不变。

四、科学确定检查人员和监管对象。县安全监管机关建立重点单位和一般单位的“双随机”抽查数据平台、对乡镇、园区管委会安全监管机关行政检查的“双随机”抽查数据平台、专项检查“双随机”抽查数据平台,所有检查执法人员和被检查单位一律从数据平台中采取随机抽取方式产生,切实做到抽取方式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保障被检查单位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

五、实施行政检查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依照法律规定和省人民政府的要求,增强编制和执行安全监管计划执法的硬约束力。各乡镇、园区管委会等人民政府派出机关在计划执法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按照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依法采取的法律措施、下发和送达的法律文书等资料,都要及时归档,妥善保存。年度执法工作计划的编制和执行的情况,作为尽职免责和事前问责、事故追责的重要依据。

六、加强编制执法工作计划的行政指导。积极履行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职责,县安监局监察执法大队负责指导、检查对各乡镇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和有关部门科学合理编制执法计划。各安全监管机关和乡镇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等人民政府派出机关的安全监管机构,组织协调同级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机构)根据《安全生产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编制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年度执法计划,必要时对辖区内各级各部门编制计划的对象进行协调和分工;对同一检查对象有安全监管执法职责交集的,积极探索实行以联合检查为原则、单独检查为例外的计划行政检查机制。

七、及时报送执法工作计划和有关情况。请乡镇、园区管委会安监办和有关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机构)于2017年3月底前,将本年度执法计划报县安监局政策法规股备案,并将本辖区本年度行政检查计划的对象,分类汇总报县安监局执法大队,便于县安监局建立本年度对下级安全监管机关行政检查的双随机抽查数据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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