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计划

全国人大立法工作计划二篇【精品】

全国人大立法工作计划一:

全国人大常委会20年立法工作的总体要求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学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的战略布局,贯彻理论,主动适应改革和经济发展需要,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加强重点领域立法,注重各方面法律制度的协调发展,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拓宽、创新公民有序参与立法的途径和形式,着力提高立法质量,完善以宪法的法律体系,推进体系建设,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作出新贡献。

一、加强重点领域立法,做好相关法律案审议工作

按照完善以宪法的法律体系的要求,根据五年立法规划和常委会20年工作要点的安排,突出重点,对20年法律案审议工作作如下安排:

(一)继续审议的法律案

(二)初次审议的法律案

落实党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部署需要修改的其他法律,适时安排审议。

(三)预备项目

修改著作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外资三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农村土地承包法、行政监察法、税收征收管理法、电力法、节约能源法、矿山安全法、人民防空法。制定环境保护税法、房地产税法、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电影产业促进法、粮食法、期货法、社区矫正法、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法。这些立法项目由有关方面抓紧调研和起草工作,视情在20年或者以后年度安排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还有一些立法项目,视情安排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二、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加强和改进立法工作

坚持党的领导。把坚持党的领导贯穿立法全过程。凡立法涉及重大体制和重大政策调整的,必须报党中央讨论决定。法律制定和修改的重大问题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组向党中央报告。全国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委员会要主动与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等有关方面加强沟通,共同推进有关立法项目的立法进程。按照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关于加强重点领域立法的要求,调整本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

发挥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全国人大常委会要主动加强立法工作组织协调。综合性、全局性、基础性等重要法律草案,由全国人大相关专门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委员会组织起草,并逐步形成常态化制度。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委员会牵头起草法律草案,要注意听取其他有关方面的意见,广泛凝聚立法共识,把重大意见分歧解决在起草阶段。对于有关部门起草的法律草案,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委员会要提前介入法律草案调研起草工作,及时掌握进展情况和起草中涉及的重大问题,积极督促、推动有关方面抓紧工作。对法律需要制定配套法规的,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委员会要加强沟通、紧密配合,督促有关方面制定新的配套法规或对已有的配套法规及时清理、修改,健全法律配套法规制定的跟踪督促反馈机制。研究落实建立健全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立法专家顾问制度。

坚持立法与改革决策相衔接。坚持立法先行,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立法主动适应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对各方面、各地方提出的创新需求,要从立法上积极研究可行路径和解决方法。改革举措涉及法律立改废的,要及时启动立法程序。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要及时上升为法律;实践条件还不成熟、需要先行先试的,要按照法定程序作出授权;对不适应改革要求的法律,要及时修改或废止。启动民法典编纂工作。

做好修改后立法法的贯彻实施工作。要根据修改后的立法法,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立法工作。推动各有关方面和地方将修改后的立法法确立的新制度、明确的新要求,贯彻落实到立法工作的每一个环节、每一个步骤中。通过举办培训班、讲座等形式,积极开展立法法的宣传培训工作。加强对地方积极稳妥地推进依法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工作的指导。

进一步加强立项、起草、论证、协调、审议工作。继续完善立法项目征集和论证制度,对于在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工作计划以外提出的立法项目建议,可以会同有关方面,对立法的必要性、可行性、立法时机和条件等进行研究论证。健全立法机关主导,有关部门参加,专家学者、企业事业单位、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共同参与的立法工作机制。继续做好法律案通过前评估和立法后评估工作。对立法中涉及的重大利益调整事项,可邀请有关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专家学者等进行论证咨询。

进一步做好人大代表参与立法的工作。尊重人大代表主体地位,在立法工作中更加注重分专业、有重点发挥人大代表的优势和作用。把办理好人大代表依法提出的议案、建议同拟订立法工作计划、制定和修改法律紧密结合起来。健全法律起草征求人大代表意见制度,做好安排人大代表列席常委会会议审议法律案的有关工作,更好发挥人大代表参与起草和修改法律的作用。

多渠道、多形式广泛听取意见。健全向下级人大征询立法意见机制。建立若干基层立法联系点,或者依托有关省级人大常委会已经建立的基层立法联系点,征求基层群众和一线干部的意见。采取多种形式听取政协委员、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人民团体、社会组织的意见。继续推动法律草案一次、二次审议稿网上公开征求意见工作常态化,逐步健全法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和公众意见采纳情况反馈机制。

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研究健全宪法解释程序机制。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深入研究法律解释的特点和规律,健全方法科学、程序完备的法律解释工作机制。对于有关方面提出的需要明确法律规定具体含义或者出现新情况需要明确适用法律依据的需求,要加强研究,及时予以回应,依法作出法律解释。对于有关方面提出的关于法律实施中具体问题的法律询问,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要认真研究,及时答复,保证法律有效实施。

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加强对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经济特区法规、司法解释等的备案审查,加大依法撤销和纠正违宪违法的规范性文件力度。加强主动审查研究工作,认真研究处理有关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提出的审查建议。与有关方面共同探索建立备案审查联动工作机制。继续推动地方建立健全法律制定或者修改后地方性法规的常规清理机制。

抓好理论研究和立法宣传工作。大力开展理论研究,把握立法工作规律,指导立法实践。继续做好法律案起草、审议阶段及其通过后、实施前的宣传工作,有针对性地开展重要法律的宣传和舆论引导,与有关方面密切配合,准确解读法律条文,使立法机关依法履职的过程成为普及法律知识、增强法治意识、树立法治观念的过程。

加强立法工作队伍建设。把思想政治建设摆在首位,加强理想信念教育,深入开展和理念教育,坚持党的事业、人民利益、宪法法律至上。完善立法工作人才选拔任用、激励保障等机制,积极推进干部交流。加强业务能力建设,深入开展理论学习,着力培养高素质立法工作人才。加强与地方人大在立法工作中的联系,加强业务指导、经验交流、工作研讨。开好第二十一次全国地方立法研讨会。

全国人大立法工作计划二:

20年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胜阶段的开局之年。全国人大常委会20年立法工作的总体要求是: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

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学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加快重点领域立法,注重各方面法律制度的协调发展,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遵循和把握立法规律,着力提高立法质量,加快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以良法促进发展、保证善治,为实现“十三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良好开局、夺取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胜阶段的伟大胜利作出新贡献。

一、认真落实立法规划,做好相关法律案审议工作

按照完善以宪法的法律体系的要求,根据调整后的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和常委会20年工作要点的安排,对20年法律案审议工作作如下安排:

(一)继续审议的法律案

(二)初次审议的法律案

落实党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十三五”规划、国防和军队改革等部署需要制定和修改的其他法律,适时安排审议。

(三)预备项目

修改测绘法、矿山安全法、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行政复议法、行政监察法、档案法、现役军官法、税收征收管理法、土地管理法、标准化法。制定核安全法、粮食法、原子能法、外国投资法(修改外资三法,即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房地产税法、船舶吨税法、烟叶税法、公共图书馆法、电子商务法。这些立法项目由有关方

面抓紧调研和起草工作,视情在20年或者以后年度安排审议。还有一些立法项目,视情安排审议。

(四)做好改革试点授权决定相关工作

按照党中央的决策部署,对实践条件还不成熟、需要先行先试的,依法及时作出授权决定。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的决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有关法律规定的行政审批的决定,分别于20年8月、20年10月到期。授权决定实施期满,对实践证明可行,由有关方面及时依法提出修改有关法律的议案,适时安排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或者结合相关立法工作统筹考虑。

正在实行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授权在部分地区开展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公益诉讼试点工作的决定等相关改革试点授权决定,有关方面要认真做好审议试点情况中期报告的有关工作。

二、适应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加强和改进立法工作

坚持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加强立法工作组织协调和综合指导。坚持党中央的集中统一领导,切实保障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严格落实立法工作向党中央请示报告制度,需要党中央研究的重大立法事项、法律起草及审议中涉及重大体制和重大政策调整的问题,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组及时向党中央请示报告。发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进一步完善立法项目征集和论证制度,把好立项关。健全全国人大相关专门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委员会组织起草综合性、全局性、基础性等重要法律草案的机制,推动、督促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按照立法规划、计划及时组织起草法律草案,按时提请审议。涉及落实改革任务举措等立法项目,要加强与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等有关方面的沟通协调,共同推进相关立法工作。对法律需要制定配套法规的,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委员会要督促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和地方按照要求制定、修改、清理配套法规,确保法律有效实施。

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全面贯彻实施立法法,严格依照立法法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行使立法职权。发挥立法机关在表达、平衡、调整社会利益方面的重要作用,健全立法论证、听证机制,建立对立法中涉及的重大利益调整的论证咨询制度。继续做好法律案通过前评估和立法后评估工作。健全宪法解释程序机制,研究制定健全宪法解释工作程序的若干规定。坚持立改废释并举,继续加强法律解释工作。建立健全对授权决定到期后的处理机制。授权决定实施期满,对实践证明可行的,及时修改完善有关法律;对实践证明不宜调整的,恢复施行有关法律规定。做好法律案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相关工作,保障人大代表行使立法权力。把办理好人大代表依法提出的议案、建议与立法工作紧密结合起来,继续邀请相关人大代表参与立法论证、调研、审议等工作。加强和改进公布法律草案征求意见工作,逐步健全公众意见采纳反馈机制。扎实做好基层立法联系点工作,注重听取基层群众和一线干部对立法工作的意见。

进一步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进一步健全备案审查工作机制,注重发挥各专门委员会在主动审查方面的作用。依照立法法有关规定,对新制定的行政法规、司法解释逐件进行主动审查研究;围绕常委会工作重点和立法工作情况,适应设区的市、自治州行使地方立法权的实际情况,有重点地探索开展对地方性法规的主动审查。认真做好对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以及公民提出的审查建议的研究处理、反馈等工作。

继续做好理论研究和立法宣传工作。认真总结、深入研究立法工作规律,指导立法实践。做好法律案起草、审议和通过后的宣传工作,重点加强审议阶段的宣传舆论引导,增强社会各方面对立法过程的了解和参与,使立法机关依法履职的过程成为引导社会舆论、凝聚各方共识、普及法律知识的过程,为法律正确、有效实施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加强对地方人大立法工作的指导。以多种方式加强与地方人大的经验交流、工作研讨,加大对地方人大立法工作人员业务培训的力度。深入开展对地方立法的调查研究,扎实推进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工作,推动加强设区的市立法能力建设。开好第二十二次全国地方立法研讨会。继续举办立法法培训班。

大力加强立法工作队伍建设。切实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按照“三严三实”要求,以思想政治建设,加强立法工作队伍建设,对干部从严教育、从严管理、从严监督,努力造就一支忠诚、干净、担当,政治业务素质高的立法工作队伍。加强业务能力建设,有计划、有组织、多层次、多渠道地对立法工作人员进行培训。创新立法人才培养和任用机制,着力培养立法骨干人才。多渠道选拔优秀立法人才,建立健全立法人才交流机制。加强立法智库建设,落实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立法专家顾问制度,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因素,增强立法工作力量。

大家都在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