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大学普通本科生转专业暂行实施办法
为了充分调动和发挥学生的学习积极性,营造有利于人才成长的学习环境,使学生有更大的学习发展空间,同时加强学校的教学管理秩序,特制定中山大学本科生转专业实施办法。
转专业的工作必须本着公开、公平与公正的原则进行,有关的管理人员、教师与学生都必须严格遵守有关规则与程序。
第一章 转专业的条件和程序
第一条 学生确有专长,转专业后更能发挥其专长者,可允许其转专业。转专业的学生必须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1)在读一年级或二年级的本科非定向生。
(2)政治表现好,思想品德操行合格,遵纪守法,勤学敬业,富有上进心,身体健康。
(3)在校期间无任何违法违纪行为,未受过任何处分。
(4)所学课程考试没有不及格,必修、限选课程成绩平均绩点达到2.0或以上。
(5)从未转过专业。
第二条 受理时间:转专业的工作安排在每学年的第二学期进行。
第三条 受理程序:
(1)4月上旬,各院系填写教务处统一印发的“院系接受转专业学生计划表”。同时,各院系应根据实际情况自行规定对申请转入学生的考核方式、程序等,并连同计划表上报教务处。
(2)4月中旬,教务处对各院系接受转专业计划名额进行审理汇总,报主管校长审批同意后,向全校学生公布各专业的计划名额及审核程序。
各学院系应安排时间由负责此项工作的老师回答有关学生的咨询,并到教务处领取“中山大学本科生转专业申请表”。
(3)5月上旬,申请转专业的学生到所在各院系的教务员办公室领取“中山大学本科生转专业申请表”,按表格规定填写并送回所在院系教务员,逾期不再受理。
(4)5月20日前,各院系对所有申请转专业材料进行审核并将审批结果转送学生申请转入的专业所在院系。
(5)5月底前,各院系遵照公布的“转入规则”对申请转入的学生进行全面审核,并将接受学生名单与审核结果填入教务处统一印发的“转专业学生资格审核汇总表”,报教务处。凡需要对学生进行面试的院系,应事先安排好面试的时间、地点。
(6)6月上旬,教务处对转专业学生资格审核、汇总后,报主管教学校长批准。并向全校公布转专业学生初入选名单。
(7)学期期末考试后一周内,各院系按照第一条要求对学生进行操行、学分绩点审核后,将不符合转专业要求的学生报教务处。由教务处审核后公布转专业学生的正式名单。各院系教务员收到名单后,做好学生学籍材料的转出或接受准备工作。
(8)新学年第一学期第一周内,由各学院系对新转入的学生的学籍、学生证、注册等到教务处统一办理。
(9)各院系的转系、转专业工作须按上述程序安排。在规定时间之外,不办理转系、转专业手续。
第二章 转专业的组织管理
第四条 同一院系同一学科的学生转专业由院系审批报教务处及有关部门备案;其他的学生转专业按第一章第三条规定的程序受理。
第五条 转入转出专业的学生人数控制:
(1)少于60人的专业,控制在10%以内;
(2)大于60人的专业,控制在15%以内。
第六条 转专业学习的学生,可申请原所学专业作为第二专业或第二学位,申请条件、时间、受理程序及学籍管理按2002年修订的《中山大学全日制本科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申请转专业的学生必须参加原专业的期终课程考试。无故旷考、考试不及格者按学籍管理有关规定处理外,同时取消其转专业资格。
第八条 学生转专业后,原已获得的学分符合转入专业教学计划规定要求的,经转入院系与有关任课教师确认后,予以承认;不符合要求的,可作为选修课学分。
第九条 下列情况的转专业属特例,不受上述条件限制:
(1)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能在其他专业学习者。
(2)经学校认可,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者。上述学生转专业,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所在院系提出建议,经教务处审核,主管校长批准,可安排到适合其继续学习的专业学习。
第十条 转专业的学生收费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暂行实施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二条 本暂行实施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